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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与妻子(丈夫信用贷款 还需要妻子一块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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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天,办房贷遇到了麻烦,整的我是心神不宁,寝食不安。

事情是这样的:

信用贷款与妻子(丈夫信用贷款 还需要妻子一块签字吗?)

我是按首房首贷办的,三成首付。订房签合同前,跟银行先办理了手续,提供了收入证明。查了我的征信,没问题。

交首付时,老婆跟我一起过来,提交各种资料。首付分两次付清,银行开始走贷款手续,突然高速我,我老婆的征信上有三个月的房贷记录,所以不能按首房首贷走了,得交六成首付,这把我整懵了,我上哪再搞这么多钱?

此时再退房又违约,违约金也不少,我现在是进退两难,怎么办呢?

说实话,我有责任,老婆三个月贷款的事我知道,三年前的事了,买房前专门让她去那家银行咨询了一下,是个人消费贷,我才放心。再跟银行对接时,就没细心一点,让银行再查一下老婆的征信。但银行也得有责任吧,这道查夫妻双方的征信,难道不是必要的手续吗?

哎!我该怎么办呢?

当时买房贷款去查征信 我和媳妇查出来的就是这样的 贷款一星期就下来了[呲牙]

“欠的债一定要还,我不能让人家说老公不讲信用!”丈夫突发疾病离世,留下300多万贷款,妻子接手丈夫生意,一年内已经替丈夫还了110万。

人真的是,如果生活不逼一把,你都不知道自己有多优秀。

湖南常德的邓桂香,丈夫突发疾病离世,留下建厂贷款一共300多万,还有七亩稻田,3000多平方的厂房。

只有初中文化的邓桂香在丈夫离世后并没有被巨大的债务吓到,反而振作起来,接收工厂和田地,决定替夫还债。

她说:“虽然丈夫走了,但是我一定替他把借的债都还了,不能让别人说他不讲信用。”

她每天不到六点就起床,和工人们一起下地插秧,稻子收获后,付完人工工资剩下的钱她都用来还债了。

而且厂子目前也在正常运转。

一年多的时间,她一共还了银行110万元贷款,真的非常厉害。

邓桂香说女儿24岁了,她希望女儿考个会计证,回来帮她管账。

邓桂香说,以前她从来没有参与过老公的生意,但是老公离世后,她决定接过老公为完成的事业,替老公完成。

这个女人太有责任心了,也能吃苦,所以才能逆风翻盘。

一般女人(不只是女人)如果配偶离世留下巨额负债,能替配偶还债的有几个,估计很少吧?

在邓大姐身上我看到了朴实的力量,遇到问题不抱怨,不逃避,正视眼前的困难和问题,勇敢地面对困难,想办法去解决问题。

大多数人不是被困难难倒的,而是被困难吓到的。

许多人遇到问题的时候就会无限放大这个问题,然后越想越害怕,最后连面对问题的勇气都没有了,直接躺平(逃避)。

其实,如果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事情的时候,我们能想到这个事情我必须面对,必须解决,然后去想,我要怎么做才能解决这个事情,想到后就立刻开始做,事情也许就没你想的那么糟糕。

有句话说,当一个人独自走过暴风雨,就已经不是原来的那个你了。

有没有中介的,我有个全款房,本来谈了个信用贷,要双签,媳妇不同意,征信花的一批,没有逾期,抵押也要2个人,大概需要4万,有别的办法没

估计死者应该知道自己时日不多,所以贷了信用贷,然后给了妻子女儿现金,银行吃了亏了

蜗牛说法民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出25万元不到2个月便去世,银行发现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男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偿还。但继承人称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更放弃继承男子的遗产,拒绝偿还。无奈之下,银行将继承人们起诉至法院。 (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原来,男子丁某有资金周转需求,便找到银行出借。经过审查,银行与丁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这种合同是指丁某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陆续从银行借款不超过最高数额的贷款,每次借款不需要跟银行再另签合同。 虽然这个期限有将近3年,但丁某还是一下子将25万元的额度全部借出。借出的当天,丁某给银行签了一份贷款用途承诺,用途为装修。万万没想到,丁某在拿到钱的48天后去世。 银行发现之后,便找到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妻子和女儿,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他们偿还前述借款。遭到拒绝后,银行果断将丁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起诉至法院。 银行的诉求有三项: (1)判令丁某的妻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判令丁某的妻子承担银行为实现该笔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5万元; (3)判令丁某的女儿、父亲在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妻子立即返还,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女儿及父亲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为何诉求不一样?下文将进行解释。 法院受理之后,根据丁某继承人一方提供的信息,得知丁某的父亲在其去世后不久也死亡。据此,银行撤回了对丁某父亲的起诉。 丁某的妻子抗辩如下: (1)自己虽然与丁某是夫妻关系,但丁某并未告知涉案借款合同的存在,不认可借款合同的真实性; (2)即使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真实,由于自己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借款也没有用于装修,更没有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这不是自己的债务; (3)自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 丁某女儿抗辩内容大体与丁某妻子一致,也郑重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银行与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由于丁某在借款期限内去世,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但作为原告,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丁某的妻子、女儿共同使用,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要求她们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 同时,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及女儿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银行现在要求她们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如果后续有证据证明她们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她们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据此,法院判令两人在实际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向银行清偿前述债务。 银行之所以在诉讼请求上将丁某的妻子及女儿进行区分,其出发点应该是认为在涉案还款义务上,丁某的妻子与丁某是共同债务人。但是夫妻关系并不直接等于共同债务人,需要银行通过举证予以证明。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银行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提供证据说丁某的妻子知晓借款的存在。所以,丁某的妻子没有与丁某共同承担前述25万元债务的意思表示。25万元的数目早就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不当然地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丁某签署的贷款用途承诺上是装修,但到底是不是用于装修、装修的对象是什么,是否与丁某与丁某妻子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相关,银行都没有举证证明,法院自然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即使银行如此主张,因为没有证据,法院没有支持。丁某的妻子最终还是与女儿一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责任。由于两人明确放弃遗产,法院没有判令她们直接承担,而是让银行找到她们实际继承的证据之后,再要求她们承担。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其实,在本案的判决生效后,银行曾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最终都因为银行主动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可能是银行现在还是没有证据证明她们母女俩已经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 #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扬州头条##守护最美夕阳红#

12月3日,江苏一女子要花5万8买个包,理由是她闺蜜都有;丈夫当着营业员的面制止了她,理由是,自己每月工资收入才4000块钱。

松果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对我们普通来人来讲,你的收入水平决定了你的消消费能力。对于女子的收入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就是因为闺蜜有,自己也要有,这样一种攀比心理、虚荣心理,而高消费、超前消费是不可取的。其实,幸福的生活不在于开豪车、背名包,而是夫妻双方能够同甘共苦、相濡以沫,互相为对方着想,这样才是我们平头小老百姓该过的日子。

对女人而言,爱美是正常的,爱买衣服、包包也是正常的,但女人更多的穿的是流行和款式吧?真没必要买那么贵的。大家觉得呢?#微头条流量扶持# #信用消费受年轻人热捧#

房租2500 房贷3500,信用贷10000一月(还剩12期),生活费两三千一月,老婆还生病无工作,他这点儿困难算啥,咬咬牙坚持下就是了,疫情过去,上海依旧拿高薪!

征信有多重要:贷款买房,老公征信不好连累妻子,无奈半百年纪去离婚,又遇离婚冷静期:

女客户和儿子一起定了房,个人原因本不想让老公参与,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银行必须要夫妻俩的征信,儿子一再保证老爸征信没问题,调出来后拿到银行预审,发现近期连续3次逾期,根本通不过,想贷款买房要么写儿子名,要么离婚。

隔天男客户来找我怀疑征信会不会错了,自己都不知道名下有贷款,我说这东西绝对不会错,你还是去征信上的贷款银行问一下吧,实在不行写儿子名吧。

两天后,他们回信说,准备去离婚,写儿子名考虑儿子以后要在其他城市买房,这次用儿子名,以后再买就是二套,比首套的首付比例和利息高很多,离婚也是无奈之举,我告诉他们,那赶紧去吧,现在离婚有一个月冷静期,不是到民政局离婚证马上就能拿到手的,女客户去了后告诉我说,一个月以后也拿不到离婚证,得排队,我的天!现在离婚的这么多吗?

顺便提一下去年还有个客户醉驾被拒贷的,罚金三千竟然还是强制执行的,真无语。

征信对我们有多重要,请一定要珍爱个人征信。

贷款申请表上的签字不是我签的,当时我根本没有在郑州,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我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对原审判决改判,王某(女)向法官说道。

上面是昨天下午,我在郑州某区法院一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询问时,发生的一幕。

我是代表某银行参与诉讼。向法院提起再审的申请人王某,是一起信用贷款纠纷的借款人李某的妻子。

2015年李某作为借款人向郑州某银行申请一笔信用贷款,申请金额30万元。银行在审查了贷款人的基本资料后,向李某发放了该笔借款30万元。

2017年年底,李某的借款逾期。2018年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借款人李某及妻子王某告上法庭。法院公告送达,然后缺席审理,判决李某及王某共同偿还贷款。

后来银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局将李某和王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被限制消费名单后,此案终本结案。

王某在一次购买高铁票时,才知道自己被限制消费,于是找到了法院。经过了解,又提起了再审。

关于本案的几点看法及建议:

1、造成类似案件的原因

首先,夫妻感情不和往往是造成类似再审案件的一个主要原因。

所谓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话,不是不无道理。向法院提起再审的借款人配偶与借款人,要么是已经离婚,要么是长期分居。

这种情况下,作为配偶的会觉得,我们已经不在一块了,为什么还要跟你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就是跟李某已经离婚,二人现在根本没有任何联系,各自生活。

其次,早期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防范风险政策有漏洞,有些细节把控不严。

早期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并不会对签字过程全程录像或者拍照,最多是经办人员跟借款人合影。特别是信贷政策很宽松时期,银行更看重的是利润。

这种情形下贷款申请表上,借款人配偶的处的签字,就会出现代签的情况。

最后,当时的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及司法环境,也是形成此种情况的重要原因。

2018年1月份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凡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对外发生的债务,配偶都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贷款发生时,借款人向银行提供了结婚证,那么配偶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

另外,当时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频繁使用公告送达,造成借款人配偶失去法庭开辩的权利。

法院处理的类似金融案件,都是批量处理。很多都是按照户籍地址邮寄传票,送达不到,会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谁会去看人民法院报呢?),或者干脆连公告也不发,就直接开庭。

2、几点解决问题的建议。

首先,作为借款人配偶如果签字真不是本人所签,应及时申请再审,维护自己的权利。

2018年1月份后,夫妻债务认定的标准已经修改,只有符合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借款(即共债共签)或者是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债权人举证)。

借款人配偶可以去法院调取相关诉讼案卷,了解情况。然后,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最后向法院提起再审。当然如果再审不被法院受理,也可以检察院提起民事监督。

其次,法院应穷尽送达措施,尽量保证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法院缺席审理,当事人失去抗辩的权利。法院只根据债权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判决,难免会有失偏颇。

现在是一个大数据的时代,法院要调查落实被告户籍信息、手机信息等,尽量保证当事人的抗辩权利。

关于类似案件,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交流、讨论、留言!

重庆贷款需要老婆为主贷 ,她的收入证明可随意开 (另外找公司)但是流水不匹配 ,而且要完税证明 ,体制内单位开不出,我的另外天津首贷还没下,如果先以老婆和家庭名义在重庆首贷,操作、然后以我的名义在天津首贷(更高额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答:

参贷人不上征信。可以变换出来很多种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