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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担保贷款起诉如何(信用社贷款起诉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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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可以起诉确认担保合同无效之确认之诉吗?诉讼费可以不按财产类收费吗?

信用社担保贷款起诉如何(信用社贷款起诉怎么解决)

厚大法考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 优质教育领域创作者

确认之诉,什么是确认法律关系存在?

06:27

给同学担保贷款,起诉后归还银行42万元。愿自己面软没有吃过亏,同学一叫就在一年之内担保银行贷款2笔。同学生意做赔了,听说也让人骗走了一部分货物。同学说是出外追要货物和货款了,到现在也联系不上。没办法第一笔担保贷款到期银行起诉了,判决书下来联系上同学一次,说是很快就能回来还贷款。几天后,我银行卡来了一笔18万元的款就让法院给扣了,还把我的所有银行卡、房子、车子等都冻结了,联系同学都是关机。我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什么生意都做不成,只好找法院,我们3个担保人把剩余的12万元平摊,我又出了4万元才解冻了所有手续。第二笔贷款45万元担保也快到期,为了不影响生意周转 ,再联系同学无望,就直接与银行行长联系,最后担保贷款的45万元有我代还款20万元,可解除担保责任。教训啊!反正我这辈子再不会给任何人做保,还告诫儿女做保太害人了!

2012年7年我一朋友从银行贷款8万元(贷期二年),我是担保人。到现在已经十年了。我想这笔贷款朋友应该早还了。可令我万万没想到的是我这个朋友十年了即然到现在都没有把这个银行贷款还清。前几天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我朋友,同时把我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也起诉了(负连带担保责任。)我在这里垦请各位帮我出出主意,此事按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应该如何应诉?谢谢大家!!

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公司,为了安全让对方老板担保。起诉时可以连带担保人一起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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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一并起诉。

既然担保了,只要没过期就可以一并起诉(没有约定实际担保期限的,六个月担保过期)。过期了也可以一起起诉,只是法院不会认可,最后浪费了一部分诉讼费而已。

起诉前最好先了解一下被告的实际资产线索。

如果对方是公司,那就了解一下应收账款、资质、专利、商标等,

如果对方是个人,最好是能拿到门牌号码房产证之类的,诉前保全需要实际的资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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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些都没渠道,那大概率的结果是打赢官司之后终本了事(也就是除了拿到判决书,什么也没改变)。

那就涉及到后续的执行,未来应该是两三年的硬仗要打。

如果案件终本了,我就不建议原告自己死撑着,该换个思路,找找外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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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律师负责打贏官司,也就是固定债权。

执行律师团队负责实现债权,也就是回款。

个人还是尊重专业度,术业有专攻。

执行的事情,交给执行团队来做吧。。。

最高院:出借人起诉时借款合同未到期,但在法院一审判决作出时借款到期的,借款人、担保人等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白马房开公司作为案涉借款的物保公司,案涉贷款在银行起诉时并未届清偿期,银行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权宣布案涉贷款提前到期。

法院认为,2014年7月31日,银行、借款公司以及物保公司共同签订《展期合同》约定将案涉的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进行了展期,展期后的到期日系2015年8月4日。虽银行起诉时其展期合同并未界清偿期,但在一审判决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时,案涉贷款已过了约定的清偿期。

故即便银行宣布案涉贷款提前到期对白马房开公司没有拘束力,按照《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展期合同》的约定白马房开公司也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019)最高法民再314号

大家可以查看一下,凡是贷款有担保费的,你没钱还担保的还上,担保公司一旦代偿,这样他们会自动找你协商还款,大不了走法院,还可以协商,即使法院起诉,法院也不支持高于15%以上利息,逾期费,罚息,没有一个法官敢支持的,现在国家有政策,因为疫情原因,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给朋友担保贷款十万元,好多年了未还,银行把我起诉到法院,法院冻结了我的几张银行卡和微信。关键是朋友有偿还能力,家里有车有房。我的意思是银行可以直接到朋友家摧款或者让法院扣压房车,朋友真没能力还款再起诉我也可以呀。我很纠结,望大圣们指个招。

北京,陈某在银行贷了50万元,请求朋友郑某给其担保,郑某出于好心就同意给陈某担保。谁知,贷款到期后,陈某无力还款,郑某就被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偿还贷款,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郑某是陈某的发小,二人关系特别好。陈某因生意需要,在银行贷了50万元,借期三年,由于其没有抵押物,银行就要求提供两个保证人,陈某找了妻子担保后,又找了郑某担保。

郑某的妻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郑某给他人担保,担心陈某到期后,无力偿还贷款,从而连累他们,但是郑某不听,认为陈某是自己的发小,贷款又是做生意,到时候肯定能偿还上。

谁知,贷款到期后,陈某无力偿还,银行就给郑某打电话,郑某又联系陈某让其还款,但是陈某表示不要理睬银行,他现在身无分文,银行拿他没有办法。

银行多次联系二人还款无果后,就将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郑某偿还贷款,并向法院申请保全了郑某的房屋。

郑某听从陈某的建议,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拒不到庭,一审法院就根据银行提供的证据,支持了银行的主张,判决郑某偿还陈某在银行的贷款。

郑某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慌了,担心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买卖自己的房屋,就迅速到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

第一、贷款合同保证书的字不是他签的,是银行伪造的,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专家咨询意见书,证明保证合同书上签字不是他签的;

第二、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没有给他送达法院传票,导致缺席审判,剥夺了他的辩论权利;

第三、银行从陈某贷款到去法院起诉,已经五年了,超过了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

第四、陈某才是银行真正的贷款人,银行应该先起诉陈某,陈某无力偿还,才轮到他还款。

银行则对此辩解:

第一、专家咨询意见书系郑某单方面委托,且鉴定材质都是复印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一审法院给郑某快递了传票,是陈某自己拒不到案的;

第三、陈某到期未还贷款后,他们一直在向陈某和郑某主张权利,所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第四、虽然陈某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郑某是连带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既可以向陈某主张,也可以向郑某主张。

法院在审理期间,根据双方提供的检材,再次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是贷款担保合同上是郑某本人签字的。

因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银行分别与陈某、郑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第二、虽然郑某否认担保合同系本人签字,但是第三方鉴定结论证明是郑某本人签订的,郑某虽不予认可该鉴定结论,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郑某主张的保证责任是否超过保证期间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本案中,银行一直在向郑某和陈某主张权利,且从贷款到期到去银行起诉未超过两年时效,郑某抗辩理由不成立。

第四、至于郑某主张的程序问题,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严格按照审理程序给郑某送达了法律文书,系郑某本人拒不到案的,其责任应当由郑某本人负担,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综上,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郑某的上诉,支持了银行诉讼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郑某本人承担。

实际上,该案再次提醒人们,给他人做担保一定要理性慎重,尤其是连带保证,责任特别大,就相当于债务人,没有什么特别关系,尽量不要担保,否则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后果非常严重!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头号创作家# #北京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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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律师答疑#◆津南区黄女士:有朋友找我借款,用房屋做了他项登记,我是房屋的抵押权人。后朋友又找第三方借款,逾期未还,第三方起诉朋友偿还借款,且第三方已申请法院保全上述房屋,案件结束后进入执行程序,第三方一直未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房屋。我在第三方之后起诉朋友偿还借款,我的案子也进入执行程序,轮候查封上述房屋。请问我能否申请法院优先拍卖上述房屋?

◆刘志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函(2007)100号明确: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第三方是首封房屋的申请人,如果是自首封之日起超过60日针对查封的房屋未拍卖或者变卖的,您作为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跟负责执行的法官沟通并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将该查封的房屋移送执行,且及时处分查封房屋。

我原来在担保公司上班公司要求给客户做按揭担保!都是年少不懂法害得!14年借款人不还款、银行将我和借款人起诉并上失信!17年原买卖双方又因为纠纷起诉、另一法院又判决买卖合同无效!现在谁都不管了!银行说房子拍卖不了!借款人也不管了!让我可咋整啊[流泪][流泪]

青海玉树,张女士帮朋友在银行担保贷款44万元,没想到贷款到期后,朋友逾期还款,银行直接划扣了张女士44万元。张女士不服,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返还存款,银行谢谢判决。(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是这样的,张女士的朋友因做生意需要,需要在银行贷款,但是没有足够的抵押物,需要找一个保证人,张女士就为朋友担保贷了44万。

谁知,贷款到期后,朋友不仅没有给银行还款,反而失联了。后银行多次联系张女士,要求张女士替朋友还款。

但是,张女士认为银行即使要账也应该先向朋友要,而不是和她,因此就没有给银行还款。

不料,张女士这天正在家里睡觉,突然收到一条短信,显然银行扣了她卡里44万。张女士非常气愤,便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返还资金,理由为:

第一、这笔贷款是她朋友贷的,她仅是保证人,银行要账也应该是先向她的朋友,而不是她;

第二、即使轮到她还款,银行也应该去法院起诉或者和她协商好,而不是私自扣款;

第三、《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除了配合司法机关查询、扣款外,不应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银行有义务尊重储户的财产自主支配权;

第四、朋友找她做保证的时候,并没有告知她是连带保证,去银行签字的时候,银行也没有解释,该合同无效。

银行方面辩称:

第一、本案合同上写的就是连带保证,对此张女士是知情的,对于连带保证,即债务人逾期还款的话,银行既可以找债务人索赔,也可以找保证人索赔,这是他们银行的权利;

第二、《个人贷款合同》第二条规定,保证人同意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贷款人可以直接从保证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上述贷款本息。

本案银行就是根据上述条款扣款的,而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本案事实部分,张女士给朋友贷款做保证,系张女士自愿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银行给张女士的朋友贷款,张女士和朋友就有还款的义务;

第二、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

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具体到本案,张女士在合同中签订的是连带保证,因此银行可以直接和张女士主张赔偿责任;

第三、银行主张本案,他们是根据个人贷款合同划扣张女士的存款的,张女士主张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应当无效。

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格式合同只有限制他人权利,增加对方义务的才无效,本案双方签订的就是连带责任,应当的格式合同并没有增加张女士的义务,因此,合同有效。

第四、《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具体到本案,双方涉及的都是金钱债务,相互抵扣并没有违反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因此银行抵扣有效。

另外,银行划扣张女士的存款后,张女士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向其朋友索赔。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最后,该案再次提醒人们,给他人保证一定要慎重,尤其是连带保证,就相当于自己贷款,签字的时候一定要三思,否则出了这种问题,就后悔莫及了!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我在头条创作第二期#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