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逾期后利息高达一分四厘这合规吗?

人生处处是坎坷,生意失败,信用卡逾期已经一年了,信用社贷款也到期了,现在能变卖的都变卖了,就剩下一套按揭房子了,真的不知道以后的路怎么走呢,何时能上岸呢,好累好累[流泪]
在信用社贷款后一直欠款不还的话就会变为呆账状态,但是,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就是死账了
诉讼时效为三年,死账又称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如果贷款还不上,信用社,为了避免贷款变成死账会依法进行催收
包括发送催款通知,发送律师函向法院起诉等等,申请法院冻结借款人银行存款,查封借款人房屋车辆等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然了,欠了钱一定是要还的,记得有个朋友在信用社工作,翻出来一个账本给我看,一看不得了,20年前借的一千元,到现在都账不平,而借款人都已经去世了,这种事,比比皆是,一直会有底,也会成为家里的污点。
生活很苦,钱难赚,但是欠了钱,一定要积极的去协商,沟通,也许还的晚一点,也许还的久一点。
一定要看看民法典,保护好自己切身利益,所有的难关再过几年,都成了下酒菜,对吗,加油吧,负债人!
一份孝心担当,一份诚信还款—净化信用环境延津党建金融联盟行动
孙超楠
2022-01-20 08:13
1990年,延津县僧固乡小布村村民朱某向信用社(改制前)贷款1.6万元,用于经营杂货铺。后来,由于经营不善,朱某的业绩日渐下滑,欠下累累负债,最终无奈倒闭,无力偿还贷款。
近日,延津农商银行城关支行客户经理张帆和张凯来到小布村,张帆的一名客户正好与朱某是同村,经他了解到朱某的家庭情况,朱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全家已落户上海,二儿子也在郑州买房定居。朱某夫妇目前随女儿住在僧固社区,在老家还种着田地,有时种庄稼时会回去。张帆获得这些信息后松了口气,至少说明朱某是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偿还贷款无压力。
张帆和张凯认为马上快到春节佳节了,朱某回老家的频率应该比平时会勤一些,适合到家里找他。第二天下午,张帆发现朱某老家的大门开了,只见一位老大爷和一位老太太在门口打扫卫生,老大爷衣着干净,戴着顶时髦的帽子,经身份证照片判断这正是朱某,便上前去交流落实。
朱某刚开始表示:“我们老两口就种着三亩地,哪有什么收入,不是我不想还呀,是我现在没钱呀。”说着又撩起裤腿,指着小腿说:“你看我腿,里边有个钢板呢,钱都用来做手术了,哪有钱还你们。”眼看着朱某不愿主动配合,张帆便对朱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换个方式对朱某进行劝说,从不良征信影响个人名誉说到影响子孙求学、工作等方面。朱某的表情渐渐有所变化,似乎在做心理斗争,最后他撂了一句话:“你们等我的信儿吧。”
张帆走后,朱某联系了两个儿子说明欠农信社的贷款情况,两个儿子立马给朱某将钱打了过来,让父亲不要糊涂,赶紧还上欠款。朱某心中仔细一想,觉得为了这一万多块钱,而让自己的子女陪着自己一起“丢人”,确实不值得,更不能因为这一万多块钱,影响了子孙的前程。
第二天,客户经理张帆接到了朱某的电话说:“你们来拿钱吧,我儿子给我凑齐钱了,我要把贷款的账还清了。”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立身做人的基本道德准则,用诚信铺就人生道路,才能走的踏实、走得长远。
看论坛有人说兖州农商行,的确听说够乱的
兖州农商银行更名前为兖州市农信联社,早前就爆出两次:
一、兖州农商银行原信贷员侵吞客户贷款:22名客户“被逾期” 更有人被告上法庭9月16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中披露,山东省兖州区农信联社新兖信用社原信贷员曾某文,在任职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到客户偿还贷款的钱款后不交给新兖信用社等欺骗手段,侵占兖州市农信联社财产321.6万元。曾某文以各种名义让贷款人将本该还给银行的贷款,收入自己囊中,造成多名受害人收到法院的传票。而曾某文之所以能够如此轻易的侵占客户贷款,则是因为在银行司空见惯的一个习惯。曾某文表示,兖州农商银行明确规定不允许信贷员(或客户经理)代为收取贷款人用于贷款的现金,但实际情况是客户经理为了图省事儿,经常这样做。贷款客户不用去信用社现场,客户经理也可以挪用这些还贷款的钱。“信贷员发放贷款是一种权力,没有人想被停止这种权力。”曾某文说,“新兖信用社要求信贷员发放贷款零逾期,责任落实到人,无法收回便有领导谈话。”曾某文表示,领导会问为什么没有收回来,让想想办法,借借钱,其自己是信贷员,放出去的钱每个月都有到期的,然后用这些钱去还其他客户的到期贷款。因为违规操作、工作不尽职,曾某文在2015年12月2日被新兖信用社开除。在此之前,2015年2月曾某文曾因违法放贷罪被法院免予刑事处罚。而对于职务侵占一事,在当时,兖州农商银行却并未选择报案。在本案审理期间,现任兖州农商银行资产中心营业一部经理、原新兖信用社主任孙某曾作有证词,整体围绕在是贷款户借给曾某文的钱。孙某说:“曾某文任信贷员期间,借过贷款户的钱。2013年其在信用社工作时,这些贷款户就一直欠信用社的钱不还,让他们还钱,他们说钱借给曾庆文了。”孙某表示,兖州农商银行不允许客户经理代为收取贷款人用于还贷款的现金,但实际情况是客户经理有这样做的,这是贷款人同客户经理之间的个人行为。
二、山东济宁兖州农商行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济宁银罚字[2019]23号、24号)显示,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对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最后,我还发现几个问题:银行难道就一点责任没有吗?那些贷款人为什么要因为银行不成文的规定背锅?这家银行恐怕不止贷款员吧,其他人没有问题吗?
信用卡逾期记录会影响贷款吗?
大家有没有不小心忘记还信用卡的经历?是不是也担心会上征信影响贷款?其实,只要之前一直都是按时还款的的,如果是首次逾期并且不是恶意的,赶紧还清,再打电话给银行说明情况,看看能不能申请这次不要上报征信,但还是上了征信也别怕,自还清之日起,5年后不良记录会自动消除的,当然有记录还是会影响贷款的,但是请记住银行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特别注意的事,如果征信里面出现连三累六,啥意思呢?就是说信用卡连续3个月逾期,或者累计6次逾期,那么后果就很严重啦!这样会被银行划入高危人群,再想申请信用卡或者贷款有可能就直接被拒了,所以,大家一定要珍惜信用社
前段时间给大家说过的信用社起诉我家一事,然后都没给协调的机会和时间就通知我们到庭后直接下裁决书。判我们这个月十号如数归还该笔欠款。
我深知自己这短时间内尤其是在失业的这段时间是无法归还这边贷款的,所以我一直在积极和信用社那边协调,争取得到信用社的宽限时间。不然的话信用社那边会要求法律顾问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我现在啥都没有,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我还有女儿,女儿现读初三马上中考,当妈的上了老赖名单后给孩子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这是我不敢想象的!也是我不敢面对的!当然更不要说我被拉黑后的生活将会受到不可估量的影响,且不要说财务工作是无法再胜任了,就说做生意吧,都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其实信用社如果选择强制执行拉黑我,从另一种角度来说,只能是把我逼上绝路,工作生活受到强大阻力,孩子身心受到伤害,那作为一个女人一个母亲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能撑得下去,这是不得而知的!
经过这段时间的协调,昨天信用社的法律顾问给打来电话,把他们的处理意见转达给我:让我最迟九月在十四号前先把25000的利息还上,然后剩下的本金按照我的时间要求三个月以后再进行分期还款。如果在九月十四号没按照对方要求执行的话,那他们将申请强制执行,实际上就是拉黑我,让我上老赖名单,在大屏幕上滚动播放,还会大范围的发微信朋友圈。
其实信用社做到这一点我已经觉得很让步了,但是现在不要说让我拿二万五,就是二千五我都拿不出,更不要说在这么短的时间!真的被逼上绝路了!房租到期,贷款到期,更甚的是现在马上面临老赖头衔!老赖我可以承受,但是我承受不了因此带给我孩子的各方面的影响,特别是身心!
因筹备做生意,现在搞来生活费也都搭进去了!真的没办法了!崩溃得快发疯了!
#农民“被贷款”百万 利息已有77万#
近日,山西娄烦县农民李成预贷款买房,到银行查征信,这一查可把他吓出了一身冷汗:自己名下不知何时多了155万的贷款,且已经近八年时间,逾期利息都已经77万。
经过了解得知,是自己的身份证曾被信用社信贷员借用,被冒名贷款,钱款一分未到李成手中。而当初借用身份证的信贷员对此供认不讳,还传授李成应付催贷招数:以无本人签字,无现场采像为由,拒绝承认贷款,妄想赖掉这笔贷款。李成却因成了“百万负翁”,惶惶不可终日。事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有道说法】1、针对此种情况,坚决不能用所谓的“赖”解决,自己没有贷款,没有违法,就应报警,走司法途径,查明事实,还自己清白。不然“被贷款”的后果影响你今后的生活方方面面。
2、银行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贷款手续漏洞百出,本人都不在场如何办的了贷款?上百万的贷款就这样随随便便放走,对形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3、这笔贷款到底谁贷的,用哪去了?必须查清楚。一方面这关乎李成个人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不查实,不能为其消除不应有的负债。另一方面这里面是否涉嫌违法犯罪:信贷员利用他人身份证贷款,事后钱款消失,竟然教当事人如何“赖账”,这钱到哪了,国有钱款就这样凭空消失吗?有理由怀疑信贷人员存在贷款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构成贷款诈骗罪。
4、信贷人员冒用他人身份证,触犯了身份证法中的冒用违法行为,依法应处以罚款或拘留行政处罚。
5、再次敲响警钟,身份证等重要证件不得随意给他人,即使是亲戚朋友,亦必须清楚用途,否则很容易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你怎么看待这笔贷款?关注@法律有道 一起【看法】
【内蒙古农信】尊敬的客户:内蒙古农信社二代征信报送系统已上线,实现征信数据次日报送。如您未按时足额还款,您的逾期信息将自动进入个人征信报告。[what]
“父债女偿,你被拉黑了!”浙江武义,曾女士到当地的农信合作银行办理贷 款,却被告知进了黑名单。一脸懵的曾女士赶紧去调查,这才知道自己去世16年的父亲,曾经在该银行贷款了1500元,现在银行却把这笔账算在她头上了!
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曾女士,她已经去世16年的父亲,曾经在1985年向银行借款1500元,一直没有归还,到现在已经三十多年过去,连本带利累计到了13300元。
曾女士1983年出生,1985年自己才两岁,自然不知道当时的情况。这么多年过去了,银行又把这笔钱算到自己头上了,银行难道一直没有催过款吗?还影响自己的征信记录。带着疑问,曾女士和记者一起来到这家银行。
记者电话联系了负责人,负责人表示,这笔借 款确实是存在的,当时的利率是八点多,逾期后按照1.5倍罚息,都是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的,累计到现在就是一万三千元。而且,曾女士的母亲知道这件事。
原来,曾女士的母亲在她丈夫去世一年后改嫁了,曾女士的继父在2008年去银行办理贷 款,同样被银行列为特殊人员,但是他提出将这1500元本金还了,自己再贷 款20000元,工作人员怕这20000元贷 款批不下来,不好交代, 双方就没有再沟通,这件事也没有人再提。
曾女士觉得,这三十多年,自己一直不知道这笔借 款的存在,父亲已经去世16年,这笔借 款不应该由她来承担还款责任,银行也是有责任的。这么多年,银行为什么一直没有催过还款呢?
曾女士的母亲告诉记者,她想起来了,这笔钱已经还掉了,是曾女士的爸爸还的。
记者和曾女士一家又来到武义农村合作银行总行,工作人员先对标注特殊人员作了解释,意思是作为子女有义务配合银行对父母的债务进行偿还,不影响在其他银行贷 款,只是在农村合作银行内部管理系统中是特殊人员,并不是央行的征信系统中的黑名单。
工作人员拿出了三十多年前 曾女士的父亲借款凭证,是一份借据和借条,借款日期是1985年6月,借款金额是1500元,利率是月息千分之 8.7,借款期限是一个月。在借条上写着,保证人逾期一天还款,罚款50元。
1500元钱在1985年算是一笔大数额的借款了,曾女士表示 他们从来没有交过罚款,银行也没有追究过责任,是不是真的已经还了呢?
细心的记者发现,在借条上写着一个叫诸葛强的名字。曾女士的母亲一听到这个名字,立马就激动地说,当时她丈夫就是把钱还给了这个叫诸葛强的信贷员的。这位诸葛强把这1500元钱花了,银行发现后,要用他自己的工资顶这笔钱 。
听到曾女士的母亲这样说,银行表示,这笔钱确实没有到银行的账户里,这笔钱是不是诸葛强拿去了,还要去找到诸葛强调查落实,有了结果会告诉曾女士一家。
那么,在法律上,子女应该替已过世的父亲还债吗?
《民法典》第 1161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父债子还在我们国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债务应当又债务人本人偿还,但债务人死亡后,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债权人有权向继承人追讨债务。但是,配偶是有义务偿还 的。
如果曾女士的父亲没有还款,那银行为什么一直没有催款呢?而只是把曾女士一家人标注为特殊人员。
我觉得曾女士的母亲记忆是没错的,只是这个诸葛强没有把钱还给银行,银行的这笔借款一直存在,而三十多年也 没有负责人来处理这件事,只能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保证银行的利益不受影响。
我们作为普通老百姓,还款后还是留好还款凭证,白纸黑字多少年都是证据,证据会说话。
对于此事, 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说一说。
关注我,@芳馨aidushu带你了解身边事,体会世间百态!
#我要上 头条# #浙江头条#
#话题大发明家#
“十二个执行裁定书,至今遥遥无期”。陈文明说。山东临沭,15年前的80万元欠款,现在连本带息是2947461元,一起执行案件,难在何处?
2004年,临沭县机械厂(后来改名为鑫鑫机械公司)因为经营困难,向当地的城区信用社借款,四次借款的金额分别是36万、64万、80万、75万,一共是255万元。
办理贷款时,机械公司把厂区沿街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办妥了抵押手续,厂区的16亩土地也准备进行抵押。
很快,机械公司无法还款,信用社开始向法院起诉,一直到2013年,信用社的借款仍然没有收回来,考虑到牵扯房产和土地的抵押,手续繁琐而复杂,信用社决定,把机械公司的255万元债权出售。
一个姓王的人出面,向银行购买了打包出售的机械公司债务,转手把债务转让给了陈文明。“实际上,当时看上的就是16亩的土地”。陈文明坦陈。
但是,16亩的土地没有成功办理抵押手续,机械公司在土地上违规盖了宿舍楼,至今,这批住宅也没有办理房产证,成了当地的遗留难题。
实际上,陈文明手中能够实现的债权就剩下有房产抵押担保的80万,当时,约定的月利率是8.85‰,现在加上利息,16年后,这笔钱成了2947461元(陈文明自认2762576元)。
因此,这笔担保债权就成了陈文明唯一的希望,但是,机械公司不是找一家借款,王玉英也向机械公司借款218万,同样无法归还。
王玉英向法院起诉,要求机械公司归还债务,并且查封了 机械公司沿街房屋,要求拍卖房产还债。机械公司唯一能够变现的也就是这幢房子。
问题来了,房子陈文明有抵押权,而王玉英有首封权,但是,房子变现的款项不够归还两人的债务,钱不够分,陈文明和王玉英这两名债主陷入了无休无止的官司之中。
从行政诉讼到民事诉讼,从债权转让合同到土地抵押登记,从执行异议之诉到破产债权确认,甚至连两位当事人都不记得共有多少起案子。
陈文明认为,他具有优先受偿权,而王玉英认为,她才具有查封第一顺序受偿权,两人之间互相告来告去,按陈文明的话说,临沭县法院几乎半数以上的员额法官都经办过相关案件。
在(2019)鲁1329民初6252号执行异议分配方案之诉中,法院认为,信用社在2005年提起诉讼时,没有请求行使抵押权,直到2011年才申请行使抵押权,已经超过了法院的保护期限,陈文明于2013年受证该债权及从权利,失去了法院对抵押权的保护期限,优先受偿权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这个案子判决中,法院认为,王玉英申请执行一案,其查封扣押顺序为第一顺位,应该按照第一顺序受偿。
而在最新的一起案号为(2021)鲁1329民初4734号的判决中,结果又出现了变化。王玉英起诉陈文明、鑫鑫机械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信用社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以诉讼的方式主张了抵押权。
法院认为,当年信用社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抵押合同、他项权证等材料宣示了抵押权。也从来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主债权、抵押权,陈文明受让债权后亦积极主张了权利。
因此,关于王玉英所提出的案涉债权已经不存在抵押权的主张,不予支持。陈文明受让的主债权以及抵押权均合法、有效。
同一家法院自相矛盾的判决,反复出现在陈文明与王玉英的案件当中,抑或是法官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还是背后有更深层次的原因,陈文明和王玉英也是一头雾水。
律师行业内有一句流传很广的话:“首封与抵押权执行的冲突,夜路走多了一定会碰到的”。确实,首封权和抵押权的执行冲突问题,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陈文明坚持认为,这个案子简单清晰,王玉英是普通债权,在与抵押权竞合时,他自然一步不让,法院首先应该保护的是他的优先受偿权。
但如果实现了陈文明的优先受偿权,王玉英的218万债务就无法实现,这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这恐怕也是这件执行案件拖了十几年的原因。
对于当事人来说,打赢官司并非是最终目的,陈文明和王玉英都取得了实现债权的生效判决,但判决得到最终实现才是司法救济的真正之义。
在这起案件中,再这么拖下去,包括陈文明、王玉英和法院在内,恐怕都没有赢家,陈、王二人已经奔波了十几年,从40多岁开始,现在两人都已经年近六旬。
“执行难”一直是我国的司法难题,《商君书》中写道:一只兔子在田野里跑,百人逐之,并非兔子可以分为百份,而是所有权没有确定;而市场上卖的兔子比比皆是,却没人去争,是因为所有权人已经确定。
这就是“定分止争”的典故来源,“定分”就是确定所有权,在陈文明和王玉英的案件中,法院只有先“定分”,才能“止争”,也才能进一步“息讼止纷”。
这也是考验当地法院协调能力、调解能力的一次机会,按照陈文明的话来说,不妨换位思考,将心比心,案件至今已长达十五年之久,谁能承受如此重压?何时才能了结?
#临沂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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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被贷款”百万 利息已有77万#
山西娄烦县农民李成在城里买房准备按揭贷款,到银行查征信,这一查可把他吓出了一身冷汗:自己名下不知何时多了155万的贷款,且已经近八年时间,逾期利息都已经77万。经过了解得知,是自己的身份证曾被信用社信贷员借用,被他人冒名贷款,钱款一分未到李成手中。而当初借用身份证的信贷员对此供认不讳,还传授李成应付催贷招数:以无本人签字、无现场影像、本人未取款等为由,拒绝承认贷款,妄想赖掉这笔贷款。
作为在银行信贷条线工作人员,我对此感到无语。但是就李成的个案而言,可以说是细思极恐,信用社内部人员通过虚假资料、内部审查漏洞、贷后检查流于形式等,冒用他人名义发放贷款,供自己挥霍。这种行为直接导致被贷款人李成成为征信黑名单,自己再想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基本不可能。
当地信用社还声明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这还有什么可调查的,当事人信贷员都已经自己承认,并且有录音为证。作为金融机构,不要想着避重就轻,减少社会舆论导向,控制声誉风险。而是应该积极向社会批露细节,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和决心。
我认为首要任务就是清除被贷款人李成名下的冒名贷款,并向人民银行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尽快为李成恢复信用记录。
其次,对涉事信贷人员、审批人员等严厉查处。据报道,涉事的5名员工已经有两人离职,离职并不是推卸责任的理由。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贷款诈骗罪,触犯了法律底线,该追责追责,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最后才是积极向社会批露处理方案和结果,寻求被贷款人李成的谅解,并给予李成一定的经济赔偿。
各位友友们,有没有更好的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我这存单是你们银行给的,上面也有你们的公章,还有经办人的私章,这难道还有假?我的贷款用存款直接抵消不就可以了吗?为什么你们只认贷款不认存款?……”在银行柜台一男子与柜员吵得不可开交。
湖南双峰,周某在信用社累计存款28,940元,但是去取款的时候,信用社并不认可该笔存款,认为这笔存款是造假的。
但周某表示自己的这些存款都是真实的,自己有一本信用社给的存折,这上清楚记载着自己,第1次存入5640元,第2次存入1500元,第3次存了1000元第4次,又存了500元第5次存了800元,第6次存了700元第7次存了500元,第8次存了1000元,第9次存了6000元,第10次存的是300元,最后一次直接存了11,000元。
这些存款加起来刚好存了28,940元,而且每一次存款都有信用社经办人的私章和信用社的公章,自己的存款绝对真实有效。
周某还表示自己之前也在该信用社贷了一笔款,但是由于到期没有还,被信用社起诉到法院后被强制执行。周某向法院提出,自己在该信用社也有一笔存款,是可以抵消贷款的,自己并不是不还银行的贷款,只是银行就不认这笔存款。
周某认为:
自己手里有信用社给的存折,存折上面也清楚地记载了自己的存款过程,而且每一次存款都有信用社经办人的私章以及信用社的专用公章。
那么这就意味着自己与信用社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信用社应该履行兑付的义务。也正是因为信用社没有履行兑付义务,才导致自己贷款逾期,因此银行应该赔偿自己相应的损失。
信用社辩称:
周某所出具的存折显示的存款,是信用社当时的会计为了完成揽存任务出具的一些不真实的存款凭证,信用社并没有收到这些存款。因此信用社与周某之间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信用社还表示周某提供存折上的公章和私章都是伪造的,就连周某提供的那本存折也是伪造的,周某就不存在与信用社之间有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周某涉嫌诈骗。
周某在银行借款是真实的,如果周某在银行里拥有存款,那么在银行追讨的时候,周某。其实就可以主张抵消,为何需要等到起诉程序进行时才表示可以抵消,显然违背常理。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信用社所说的该存款是当时会计为了完成揽存任务给出的不真实的存款凭证,但是信用社又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信用社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信用社表示存折上的公章和私章都是伪造的,但信用社并没有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银行没有拿出相应证据证明存折上的公章和私章都是伪造的,银行对此也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周某提供的存单,上面清楚地记载着每一次存款的时间和存款的金额以及经办人。从实际情况和分析上来看,周某与信用社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银行需要向周某履行兑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法院表示,虽然案发时信用社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现在银行继承了当时信用社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应当对该笔存款及利息承担兑付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信用社支付周某存款本金,28940元及相应的存款利息并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信用社不服,遂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周某和信用社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该履行兑付的义务。
综上,信用社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网友对此发表了自己看法认为银行的辩解根本就站不住脚,如果银行觉得存折是假的,盖的章也都是假的,那么银行肯定会在第一时间内选择报警,因为这属于诈骗案了,就是刑事案件。而反观本案中,银行只是说说而已,显然银行知道该存折是真实有效的,只不过故意不给人家兑付,好让人家的借款逾期,自己多拿点罚息。
对于一个普通的存款人来说,根本就没有能力去鉴别银行专用章的真伪,更不可能知道自己手里的存折还有真假之分。去银行存款就是对银行的信任,才会把钱存进去。如果所有的银行都像这个一样,那今后还有谁敢把钱存银行的银行不认你就取不出钱。
现在各个地区的信用社基本上都成为了地方性商业银行,信用社的转变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是储户的信息没有转过去,造成在银行的系统里查不到存款的信息,导致储户很难兑付存款。
但是这些问题都是银行自己所导致的,其实与储户根本就没有关系。根据相关法律,银行和金融机构都必须加入存款保险,储户的存款无论银行倒闭与否,只要本金不超过50万元都可以得到全额的赔付。
现在允许银行倒闭破产,监管部门对银行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对于储户来讲,去银行存款还是要多注意。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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