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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贷款调查(贷款调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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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问银行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时到底怎么做才算是尽职调查?怎么样才能尽职免责,避免违法发放贷?怎么样界定是否尽职?身边有很多客户经理由于贷前调查没有尽职,构成违法放贷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今天重点解析一下什么是贷前尽职调查。

1.尽职调查最重要是要做到三点:一是独立性。二是完整性。三是真实性。

银行办理贷款调查(贷款调查审批)

2.独立性要求在贷前调查时不能受上级领导和企业人员的影响,不能听从领导的安排和指示,更不能收受企业贿赂,主观故意隐藏风险。独立的撰写调查报告,独立做出能否放贷的初步意见。

3.完整性要求经办客户经理收集的贷款资料、整理的贷款档案一定要完整齐全,至少要符合行内的规章制度。不能缺少重要的要件。

4.真实性要求客户经理要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贷款资料的真实性,不能隐瞒风险,重大风险一定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一定要联网核查借款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借款条件,很多企业征信有问题或者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被税务机关处罚过,这样的企业主体资格就不符合贷款条件,如果放贷肯定是违法放贷。

5.给大家推荐三个法律法规第一个就是《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里面有详细的工作要求。

6.贷前调查报告很重要,真的很重要。疑点和风险一定要有贷前调查报告中详细写清楚,贷前调查报告是判断是否尽职免责的依据,调查报告需要客户经理在上面签字。

罚款50万!东营农商银行因贷款调查不尽职被行政处罚

6月22日,记者从东营银保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获悉,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陈海)由于贷款调查不尽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营监管分局决定对其罚款五十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东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

来源:大众网东营

广东珠海,林某在银行存入510万元,两周后去银行查询账户内余额,却发现自己账户上的510万元不见了。多次与银行交涉未果,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

林某经朋友介绍得知银行在开展高息揽存活动,存款不仅有相应的利息,事后还能拿到高额的贴息。

林某在银行大堂经理朱某的带领下,分两笔在银行存入490万元,20万元,共计存款510万元。银行也给林某出具了相应的存折上面并加盖了银行的印章,存折上记录了存款金额510万元,存期,利息。

在办理完这些存款手续之后,朱某又给林某支付了123万元的贴息。

办理完存款的第2周,林某去柜台查询存折余额时发现,存款510万元,其中有210万元,已经在2013年8月2日被提取,另外的300万元在存折上也不见了。

存款才两周的时间,账户上的510万元就凭空的消失了。自己没有使用过该笔款项,要求银行出具相应的取款凭证以及账户流水清单。

流水显示,林某在2013年的8月2日,在银行办理取款210万元,并且留有取款凭条,上面还有“林某某”的签名。另外的300万元在存款的当天就转到了“Y某”账户。

林某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取款凭条上的签名也并非自己签的,也不认识“Y某”,于是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林某选择了报警。

经过警方的调查显示,银行大堂经理朱某就以高息利息高档礼品为诱饵,以虚构单位内部存款理财产品为借口,向多人非法募集资金。

朱某通过收取新的集资款项,偿还之前的集资对象的本金及高额利息,在银行工作人员同伙的操作下……将林某投入的510万元,贴息123万元……

虽然朱某等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林某的存款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被追回,于是林某向银行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林某认为:

自己是在银行的柜台将钱存入,双方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对自己存款安全的保障义务,也应该履行兑付的义务。

自己是将钱存入银行,是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违反合同应该为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行辩称:

林某为贪图高息,在存款的时候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在明知这么高的贴息情况下,还让朱某等人帮助自己办理存款,相应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涉案的交易都是通过正确密码操作完成的,银行已经履行了审核的义务,不存在过错,是林某泄露取款密码,造成的损失,应由自身承担。

林某听后辩称:

涉案的两笔操作均不是自己办理的,其中取款凭证上的签名也不是自己的笔迹,转账的对象Y某自己根本就不认识。

银行在办理转账取款的时候没有尽到核实的义务,对员工的管理松懈,导致朱某等人盗取自己账户内的存款,导致自己存款的损失,银行应当担任全部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林某在银行办理存款,双方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应当全面履行合同。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

林某在银行存入510万元后,未经林某同意被他人转出和取走,银行未尽到应有的账户管理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银行承担。

林某拿的123万元贴息,虽是朱某支付,但根据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利率的规定,该资金应视为银行返还给林某的本金,不应作为利息认定。

因此,该123万元的资金应作为剩余本金予以扣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向林某支付存款本金7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用47500元,由银行负担。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遂提出上诉。

银行认为:

林某与银行双方并非真实的存款关系,银行无需支付相应的利息。银行认为林某所谓的存款并非真正存入银行,而是朱某利用银行的平台进行操作而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因此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林某居住地与银行所在地不同,可见林某是为了高息而来,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林某也积极配合朱某办理转账等手续,造成相应的损失,是因为林某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林某应该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

本案涉及到朱某集资诈骗的刑事案件,应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以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也应当撤回,因为林某提交的是活期存折,无论是否存款真实,都不能按贷款利率计息。

林某辩称:

自己是在银行柜台办理的存款相关的操作,也是按照银行的工作人员指示去进行的。

活期存折应该随时取用银行,拒绝兑付构成违约,按贷款利率计息是银行的赔偿。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林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判决,银行向林某支付余额7万元及利息,以及资金占用部分的损失(存款之后的两周按活期计息,报案之后按贷款利率计息)

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银行的其他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用,李某承担922元,银行承担2000元。

案件来源,广东法院网。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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