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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朱娅娟 劳荣枝不服死刑判决庭上态度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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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一审死刑 当庭上诉#9月9日上午9时,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南昌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庭审现场看到,身穿白色连衣裙的劳荣枝大部分时间都低着头,目光呆滞。而当审判长宣读其一审判决死刑时,她突然哭了起来。随后,劳荣枝表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针对劳荣枝在一审开庭时提出的辩解,称其遭法子英胁迫,不存在共谋的情节,南昌中院认为,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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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中院审理查明,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南昌中院在庭上还宣读了此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劳荣枝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大红四万八千余元,对此前朱大红及其代理人刘静洁提出的135万元民事赔偿未完全支持。朱大红当庭表示不上诉。

本案中,我们注意到法院一审认定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这一认定至关重要,是决定劳荣枝判决结果的关键。如果劳荣枝被认定为“从犯”,或是认为其受到法子英胁迫,被认定为“胁从犯”。那么,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劳荣枝应当不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们认为,劳荣枝上诉后,二审阶段,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可能会针对这方面进行重点抗辩,我们将继续关注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