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上海房产2000w+,负债率为0,想保留首房首贷资格。今年打算抵押一套去重庆全款买几套,您觉的可行否?要是抵押完了在重庆再贷款的话,怕月供太多。还准备攒点钱在上海继续贷款淘一套,把首房首贷用掉。

一笑聊聊首贷怎么用?
1)首房首贳,一定要用大上海这种大城市。
切记,切记,切记。。。
不然,当你以二贷名义,首付70%的时候,你就会后悔莫及。。。
2)重庆这么小的标的,弄老人名义买,别动自己贷票。重庆的房子无论买多少套,也不会有太大的月供压力。
手上2000W+房产,想得到利率3.85%,20年期的产品,会非常麻烦。。。务实点,1000W是可以的,细节就不多说了。
(凡是吹牛皮的朋友,没有实战过的朋友,肯定会来喷这一点。。。可没办法,这就是现实)
也就是说,这位朋友再买一套2000W的上海房子,没有问题。
如果目标再远大一些,就看这位朋友的心脏承受能力了。。。
条友们懂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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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怎么办?
首付不够怎么办?
买哪里最好?
窍门儿都在这里:@一笑加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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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时捷车被法官在高速上开回,被人远程操控停在高速路上,法官可慌了】
2014年,周某从银行贷款买了保时捷车,后来因为不能按期还款,共欠66万,其中利息33万,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谁知这辆车被周某多次抵押给他人,车辆相继出现在重庆、广东、深圳、云南昆明、云南文山多地,给执行法官带来巨大困难。在法官将车开回途中,车辆被实际使用人谢某使用手机操控,停在了高速路上,谢某扬言:别人把车抵押给自己,没有自己,谁也没办法把车开走。经过教育,法官成功把车开出高速。
【学法人谈法律热点】
1、执行法官是真不容易,为了当事人的权益,跟着全国各地的跑,虽然把车开回来,但居然被人远程操控停在高速上,这多危险,还好没发生事故。
2、法官不是审案的吗?怎么还去追车呢?
在我国法官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的可以分成两种,一种就是我们知道的那种在法庭上审案子的法官,另一种就是新闻中的那种追车的法官,我们称之为“执行法官”。
审判法官根据银行起诉周某,判决周某应当把钱给银行。银行拿着判决书要周某还钱,周某不还的话,就可以再拿着判决书找到执行法官,由执行法官去帮你把钱要回来。
之所以要有执行法官,一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实现,不能光有个判决书拿不到钱;二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判决书是法院作出的,如果不执行,谁还会相信法律?
3、保时捷卡宴车经过周某多次抵押给了谢某,那车到底是谁的?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车辆属于可移动的动产,他的抵押分成三步:把车交给你车辆就归拿钥匙的,发生物权变动:再进行车辆登记,别人就不能说自己不知道而把车开走。
也就是说,交车,车就属于你,但别人还可以要走;登记完了,任何人都不可以要走。把车操控停下来的谢某虽然经过多次抵押实际控制了保时捷,但没有办任何纸质合同和抵押登记,因此,这种抵押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车仍然是周某的,所以法院还是可以把车开走卖了给银行还钱。
4、谢某远程操控停车的行为严重的话,还可能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高速路上多危险啊。周某在明知法院执行车辆故意抵押,导致车辆开到全国各地,也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
【学法人谈人情世故】
周某欠了银行66万,利息高达33万,这利息有点高啊,除此之外,周某还要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各种费用,周某真是得不偿失!
#保时捷高速上被远程操控停车#
给大家分享一个发生在自己身边的真实事件,以防大家再犯类似的错误!
弟弟几年前花26.5万在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的抵押奔驰车,总共才行驶了一万多公里,协议签的是如果车主把车赎回去,二手车商就给全额退款,而且还承担买车期间的利息,感觉捡了一个大便宜。
开了两年左右,光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也花了三五万块钱,以为车是按揭的,所以保险费等还很高。
有一天早上起来,突然发现车不在了,赶紧查看监控得知车已经被重庆的车主给开走了,车主还提前给公a机关做了备案,弟弟即便是报j也没有作用。
后来就把二手车公司起s到了公司,发现公司已经注销,公司负责人也因为其他案件进了看守所,就连开庭也是在看守所开的。
案子到是判下来了,但是公司注销,负责人名下也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这么多年了,这些钱就白白地损失了。
弟弟和弟媳也因为这件事情经常拌嘴,拌嘴也没用,谁也不是故意的,谁让他自己贪图便宜呢?
要我看还不如买一辆国产的新车呢,既经济又实惠,还是新车,难道不香吗?
#五菱星驰,人生第一步#
重庆车主注意啦!
为方便驾驶人办理补(换)证、变更备案、抵押(解除)登记、摩托车检验等车驾管相关业务,根据群众需要,交巡警总队制定流动车管所2020年12月服务计划,共组织24场车驾管上门服务,请广大车主朋友根据业务办理需求,查看服务时间,按时前往办理相关业务。
#重庆头条# #重庆身边事#
(关注山水换个角度看重庆)
误导法院判决 重庆某建筑公司被罚款40万元
近日,因在案件审理中故意隐瞒事实作出虚假诉讼、误导二审判决逃避担保责任,重庆潼南某建筑公司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以40万元罚款。目前,该公司已向法院缴纳罚金。
2016年1月,张某将借款人徐某及抵押人潼南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徐某偿还借款420万元和相应利息,以及对潼南某建筑公司的两处房屋享有抵押权。张某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一审法院的支持。潼南某建筑公司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出上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潼南某建筑公司陈述案中“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和“公司职工大会决议”所盖印章并非该公司备案公章,系他人私刻伪造,其与张某之间无抵押合同关系。在案件二审期间,该公司又以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案涉房屋抵押登记,并申请对印章进行司法鉴定。此后,该公司将证据材料中加盖的公司印章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印章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作为二审证据予以抗辩。重庆五中院据此鉴定意见改判,驳回了张某主张对潼南某建筑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案件再审过程中,重庆五中院查明潼南某建筑公司除公安机关备案印章外,还在不同时间和场合多次使用过其他印章,案中合同、决议等证据材料所盖的印章正是该公司的非备案印章。潼南某建筑公司明知其在相关文书材料上加盖的印章系公司真实印章,却在一、二审期间故意作出印章系他人私刻的虚假陈述,并在二审期间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抵押登记,恶意申请对印章进行司法鉴定,误导二审判决,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诉讼原则。
根据再审中出现的新证据,重庆五中院对二审判决予以纠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