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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贷款填错银行信息了(网贷平台打款说我填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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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借条签名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这钱能要回来吗?】

好心借款1万元,对方却矢口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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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安徽淮南,因同村村民苏某珍丈夫住院急需治疗费,苏某立向其借款1万元。苏某珍当场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为“苏某灵”,因为平常村里人都称呼苏某珍为“苏某灵”,苏某立也就安心收下了借条。

出乎意料的是,当苏某立要求苏某珍归还借款时,苏某珍却否认借款事实,并拿出自己的身份证,称自己的姓名是苏某珍,不是“苏某灵”。

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苏某立将苏某珍起诉至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要求苏某珍归还借款1万元。

一审:“苏某灵”与苏某珍系同一人

庭审中,苏某立向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借条和村委会调解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写道,苏某珍与借条上“苏某灵”系同一人。

然而,苏某珍对苏某立主张借款1万元的事实以及情况说明均不予认可,拒绝就借条上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到村里随机走访群众,了解到“苏某灵”就是苏某珍以前用的名字。依据法庭调查、村委会说明、法官入户走访查明的事实,借条上的“苏某灵”与苏某珍系同一人。

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苏某立请求苏某珍偿还借款1万元,有借条、村委会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诉求应该得到支持,依法判决苏某珍偿还苏某立借款10000元。

苏某珍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苏某珍申请对借条是否为其书写进行司法鉴定,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意见,“倾向认为借条上的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该案中,苏某珍否认其曾用名为“苏某灵”,也否认借条是其书写,但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及出庭证人证言均能够证明苏某珍曾用名为“苏某灵”,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了核实。

且启动鉴定程序前,经征询原、被告意见,双方均同意以鉴定意见为准。鉴定意见倾向认定涉案借条书写字迹与法院提取的苏某珍书写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该意见虽为倾向性意见,但结合苏某珍未能如实陈述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已成为优势证据,达到确信双方存在1万元借贷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故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令苏某珍偿还苏某立1万元正确,故驳回苏某珍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务必书写正确

日常生活中,民事主体之间因买卖、借贷等需要,往往会签订合同、书写借条。在书写借条、合同、协议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切记要看清签名是否与身份证名字一致,身份证号码有没有写错,金额、时间等重要内容都要书写正确,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凤台县人民法院、CCTV今日说法、问律、山东高法

知人知面不知心!广州,小刚和小雨结婚前,婆婆给儿子花133万买房,还加了儿媳的名字,可小两口闹分手,小雨直接离开家外出打工。没想到,婆婆突然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小两口还她260万,小雨一脸懵。

儿子和儿媳是2012年办理结婚的,结婚前他们两人由小刚出资,购买的一套价值133万的房子,并他们进行了财产公 证,产权归他们两人共同所有,房屋按揭由两个人一起承担。

谁知婚后,两个人隔三岔五吵架,矛盾愈演愈劣。小雨出于无奈,调到上海去工作,两人长期分居两地。

突然有一天,小雨发现小刚有婚外恋,这件事导致矛盾更加激化,关系进入了僵局。后来,小雨就向法 院提出了离 婚。在开庭当天,只有小雨到场。小刚却找了个借口,没有出席。离婚没有离成,小雨就回到了上海去上班了。

数天后,小雨收到了一张法院的判决书。要求小雨和小刚他们夫妻二人偿还婆婆的260万借款。看到这个天文数字,小雨吓傻了。小雨回忆了好久,都没有想起来,自己何时何地向婆婆借过260万元。

她于是就想到了老公小刚,经过询问得知,他们现在住的这套房子就是老公小刚借婆婆的钱买的。还有其他的一些借款都是小刚一人找婆婆借的。

小雨非常纳闷,既然婆婆状告他们夫妻二人借款,为何她没有收到出庭的通知?而且法院也没有找他取证就判决书出来了呢?

怀着这些疑问,小雨跑到了法院。经过咨询,她得知所有的诉讼资料都是邮寄给了她老公小刚,小刚签收的,她本人因为不在广州,长年在上海工作压根就不知道这件事情。

法院开庭审理当天,小雨因为没有收到任何资讯缺席,没有参加一审,小刚在法庭上承认了他和小雨曾经向婆婆借款的事实和金额,法庭的判决结果就支持了婆婆全部的诉讼请求。

事情真相大白了,小雨不敢相信,自己竟然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了260万的巨额债务。于是,小雨向法 院提出了上诉。

法 院认定小刚故意写错小雨的联系 方式与地址,导致小雨签收不到资料,无法出庭,扰乱了司法的程序。小雨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撤销了原判,重新审理这个案件。同时对小刚处以5万元的罚款。

经过重审,法 院认为小刚主观上有估计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动机和目的,判决小雨和婆婆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了婆婆的全部诉求。婆婆不服,继续上诉,结果被婆婆的诉求再次被法 院驳回。

这件事情之后,小雨更加坚定了自己离 婚的想法,于是就向法 院再次起 诉离 婚。这次小刚竟然同意了,而且法 院也支持小雨的诉求。因为小刚故意伪造了260万的债务,小雨和小刚的共同财产按照六比四的比例进行了分割。

小雨的离 婚案和债务案,终于有了一个圆 满的结局。可是小雨在这三年的奔波中,各种诉讼费和成本该由谁承担呢?她在三年中身心都疲惫,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难道就一笔勾销了吗?这件事情中,小雨婆婆的行为和小刚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民法典》1165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 民事权利,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件事情中,小刚刻意隐瞒了小雨的联系 方式与地址,“拦 截”了相关资料,并企图伪造共同债务,小刚的这些行为已经对小雨构成了侵权。

按照《民法典》1184条中规定,如果他人财产的遭受侵害,财产的损失按照当时的市场价 格或合理方式计算。小刚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小雨可以向法 院上诉,要求小刚对自己支付一定的侵权赔偿。

婆婆虽然曾转账给小刚,在小刚和小雨在离 婚的时候,用诉讼的方式向法 院提出上诉,要求确认这笔钱为借贷,这种行为没有违法,而且因为证明不足无法证明婆婆构成虚假诉讼,所以婆婆没有构成侵权行为,所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婆婆的这种也不值得赞成,非常不利于家庭和睦。

有网友说:我很佩服这种男人居然有老婆,离 婚离对了。

有网友说:不翻脸,永远不会知道自己身边是什么鬼。

有网友说:奇葩人,奇葩事,一日夫妻百日恩,过不去分开就好,何必这样呢?

婚姻不易,百年修得同船渡,需要双方的真心付出与维系。做不到彼此相爱,起码做到彼此相望。互不伤害,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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