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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去银行办理贷款(去银行办贷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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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别人拿自已的身份证可以贷款开公司,而自已拿着身份在银行跪下都办不了?

因去银行办理贷款(去银行办贷款怎么办)

“14年了,我从来不知道自己竟然是一名小偷,而且这个锅我还背了14年。”河南郑州。张先生因为生意需要,到银行办理贷款,可没想到在最后关头卡了壳。他的贷款申请被银行拒绝了,理由是他的征信有问题。

张先生感到很诧异,他很确定自己没有任何不良还款记录,也没有犯过什么事,怎么就征信出了问题呢?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从他们内部征信系统上看,张先生在2008年犯过盗窃罪和侵犯财产罪。

听到这个说法,张先生大吃一惊,2008年的时候自己还在上学呢?怎么就莫名其妙地变成了小偷呢?

根据银行出具的结案案号,张先生找到了当地法院查询。法院的工作人员根据案号找出了当年的档案袋,可是打开后,里面却什么资料也没有,这实在是太匪夷所思了。

工作人员称,正常的流程都是由公安部门先提交给检察院,审理完毕后再由检察院提交到法院封存。至于档案袋里为什么没有任何资料,他们也不知道。

张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这也太离谱了,他深深怀疑自己是被顶包了,14年来他一直替别人顶着小偷的罪名,而真正的小偷却逍遥法外。

更让张先生担忧的是,如果这个事情一直不解决,自己岂不是要背着小偷的罪名一辈子?别说征信问题,就是对孩子将来的学习和工作,都会有很大的不良影响。

张先生觉得很茫然也很无助,没办法他求助了媒体,他和记者一起又找到了法院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称,档案号是真实存在的,至于为什么没有查到相关资料信息,也许是案子撤销了。

可张先生对此说法,立即做出了反驳。案子不可能是撤销状态,因为如果是撤销状态,是不会被录入银行征信系统的。

而现在从银行征信系统查到的信息是“结案”状态,而且这个错案也真实影响到了自己申请贷款。

工作人员不否认张先生的说法,她表示由于事情相隔14年之久,他们需要一级一级去核实。但是无论如何,法院不会回避问题,他们一定会把这个事情给解决好。

目前,法院已联合相关的公安部门和检察院,对此事展开了调查。而张先生也已经在公安机关开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先行去办理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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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也的确太不可思议了,这要不是牵扯到贷款征信问题,恐怕张先生还要一直被蒙在鼓里呢。

可是,他的信息又是怎么泄露的呢?

就算他曾经丢失过身份证,被别人捡到了并做了不法之事,就算是同名同姓,但是又如何保证和身份证照片上的人,长得一模一样呢?

还有就是,既然已经结案了,档案袋里为什么却查不到任何资料信息呢?

无论如何,此事都无法自圆其说,只有当时负责此案的相关工作人员才心知肚明了。

如果最后真的查出有人做出了违法之事,那么我想,他们的行为应该涉嫌渎职罪了吧。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从而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的犯罪。其中包括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等等。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399条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好在法院工作人员态度很明朗,承诺一定会查清此事,还张先生一个清白之身。因为对普通老百姓来说,这真的是影响子孙后代的大事儿。

雁过留声,人过留名。人活一辈子不就图个好名声吗?谁也不想自己和家长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

如果此事解决不好,张先生的生活和工作不仅会受到影响,他的孩子将来上学和工作,在择校和就业上面也会受到很大限制。

而对于那些涉事的害群之马,更要尽快地把他们揪出来,不能因为他们的个人行为,损害了老百姓对国家机关人员的信赖。

不过,14年前真正犯案的小偷又是谁呢?他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了呢?

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

#郑州头条#

#小伙被判14年小偷查档案无信息喊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