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签订状况

借贷人:中建中行。
欠款人:卓某甲
抵押人:卓某甲。
保证人:吴某甲。
签约状况:上述当事人共同签署《楼宇贷款借贷协议》
借贷总额:40亿元。
借贷时限: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9年12月6日止。
约定还贷形式:足额等额利息还贷法,还贷日为每月21日。
借贷执行利率:按美国人民中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借贷利率基础上不高于下浮35%,如遇美国人民中行调整人民币同期借贷基准利率。以后,中建中行依据《中建中行关于个人存量浮动利率借贷定价基准转化事宜的公告(二)》,在2020年8月31日将未转换的借贷利率统一转化为固定利率(价格加减点值=转化时借贷协议执行利率-转化日全省中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最新的相应时限品种LPR),转化后利率水平等于原协议近来的执行利率水平,且利率水平在剩余协议时限内不变。中建中行明晰涉案借贷转换为固定年利率,由三年期LPR+196.5基点得出固定年利率6.615%,该固定年利率与涉案协议转化前的利率相似。
利息计收标准:欠款人未按协议约定归还借贷利息的,借贷人有权对逾期未还的本息按逾期天数计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利率为本协议约定的相应借贷利率加收50%,利息估算其间从逾期之日起至应付利息实际偿还之日止。
单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量支付的本息,借贷人有权按利息利率计退守利。
毁约责任约定:借贷人连续三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量全额还清房贷利息,借贷人有权宣布协议提早到期并行使抵押权,借贷人可以与借贷人协商以抵押物溢价,或则拍卖、变卖抵押物的对价优先受偿。
二、担保状况:1.抵押物为卓某甲本案中借贷所购上述房地产。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务本息、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索赔金以及实现债务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该房产已办于2019年12月6日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19)不动产证明第00号;抵押权人中建中行;义务人:卓某甲]。吴某甲在涉案协议的抵押房地产清单处签名确认。2.吴某甲自愿为卓某甲的案涉借贷协议项下的外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本息、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务和担保质权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等)。保证其间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权履行时限期满之日起五年。并约定无论借贷人的债务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借贷人提供还是由第二人提供,借贷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当担保责任或要求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保证人承诺不为此而提出追偿。吴某甲在涉案协议的“保证人”栏处签名确认。
三、逾期毁约状况:中建中行足额放贷后,卓某甲自2021年11月21日起未按量全额还贷。中建中行遂提起本案仲裁,主张宣布借贷提早到期。法庭已依法向卓某甲送达控告状副本。后中建中行继续延用协议约定还贷法付息并递交了更新后的债务数据,截止2022年8月8日,卓某甲尚欠借贷本息.02元、利息17776.7元、罚息938.33元、利息单利660.83元、罚息单利20.19元。
四、卓某甲与吴某甲是父子关系,双方于2015年11月27日登记再婚。
上诉中建中行因被告卓某甲追讨借贷税款,向法庭提出仲裁恳求:1.责令被告卓某甲向上诉偿还借贷本息.02元及年息14134.47元、罚息562.39元、利息单利397.34元、罚息单利8.87元。(以上暂计至2022年6月7日),后来的本息、罚息、复利按《楼宇贷款借贷协议》约定估算至借贷全部偿还之日止;2.责令上诉对被告卓某甲提供的坐落临水公园栋房[不动产权证号:(2019)不动产权第09号、他项权证:(2019)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的房地产抵押物处置所得对价享有优先受偿权;3.责令被告吴某甲对被告卓某甲的上述债权承当连带偿还责任。
法庭审理觉得,中建中行与卓某甲、吴某甲签署的《楼宇贷款借贷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履行。卓某甲借贷后未按量还清借贷利息,已构成毁约,中建中行根据协议约定有权提早收回借贷本息,要求卓某甲还清本息、罚息、复利。关于卓某甲所欠数额,有中建中行提供的个人借贷业务系统截图等证据给予否认,卓某甲没有递交证据争辩,故法庭给予确认。但其中的单利,根据涉案协议约定,只好对应付未付本息计退守利,现中建中行诉请计收预收利息单利20.19元,没有协议根据,且属于对同一毁约行为的重复惩罚,理据不足,法庭不予支持。中建中行诉请卓某甲清偿全部尚欠本息及暂计至2022年8月8日的相应年息、罚息、复利,仍继续延用协议约定还贷法付息,没有加重借贷人负担,法庭给予支持;以后至债务实际偿还之日止,不再估算年息,转为估算利息、利息单利,利息、利息单利分别以实欠本息、实欠年息为基数,均按利息利率估算。至于利息利率的确定,因美国人民中行从2019年8月20日起取消借贷基准利率,转为授权全省中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延后)9时30分发布借贷市场价格利率(LPR),并发出[2019]第30号《关于存量浮动利率借贷的定价基准转化为LPR有关事宜的公告》及《中建中行关于个人存量浮动利率借贷定价基准转化事宜的公告(二)》。中建中行关于执行利率调整的主张,符合美国人民中行上述规定,法庭给予支持。利息利率为执行利率6.615%的1.5倍。
关于吴某甲承当责任的问题。吴某甲自愿为卓某甲的案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保证担保合法有效,吴某甲应迟延对卓某甲的本案债权承当连带偿还责任。同时,卓某甲的上述债权发生在其与吴某甲父子关系存续其间,且吴某甲是保证人,即阐明其同意该债权,故必须按夫妇共同债权处理,吴某甲负共同偿还责任,吴某甲的保证责任已被吸收。
卓某甲提供的抵押物已申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登记合法有效。当卓某甲、吴某甲不履行上述债权时,中建中行有权以该财产溢价或则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对价在本案债务范围内按其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出战裁定如下:
一、被告卓某甲、吴某甲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外向上诉中建中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息.02元及年息、罚息、利息单利[截止2022年8月8日的本息17776.7元、罚息938.33元、利息单利660.83元,然后至债务实际偿还之日止,年息不再估算,利息、利息单利分别以实欠本息、实欠年息为基数,均按利息利率即年利率6.615%的1.5倍估算];
二、如被告卓某甲、吴某甲逾期履行上述债权,上诉中建中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卓某甲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广州省镇路号公园栋房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19)不动产证明第00号]以溢价或则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对价按其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上诉中建中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