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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天翔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翔公司)在畅联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畅联公司)处购买管材。2017年9月30日,天翔公司给畅联公司开具金额为90000元的转帐支票一张,该支票未填写出票日期,同时,天翔公司法定代表人给畅联公司出具“今欠天池市畅联公司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贰拾伍万玖仟柒佰捌拾元(259780元),此款于2018年4月30日一次性付清。逾期未付,本人愿意支付欠款期间的双倍利息”的欠据。结果超期未付,畅联公司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天翔公司购买管材,在双方就还款达成协议后,被告理应信守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被告逾期付款,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货款并承担双倍的利息。
争议焦点一:关于转帐支票如何认定。
争议焦点二:天翔公司给畅联公司开具的90000元支票是否包含在欠条中载明的欠款数额259780元内。
03
案件剖析之一
法院查明认定
货物结算完,天翔公司给畅联公司开具了一张90000元转账支票,之后,畅联公司去银行,发现支票是错误的,钱提不出来。天翔公司在该转账支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且该支票在填写金额的大写时填写错误,致使该支票无效。原告畅联公司并未实际取得该支票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因此,出票人出票时未填写出票日期的,应当认定票据无效,无效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其次,按照法律规定,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是可以经出票人授权补记的内容,但未填写出票日期的支票自始无效。票据法之所以未对“出票日期”作出可授权补记的规定,是因为这决定着各类期间的起算点,是确定票据权利时效期间的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那么,未填出票日期的支票一律无效吗?我们来谈谈票据的基本特性,根据法律规定,支票具有一般票据的基本特性,首先,从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看,支票具有独立性: 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1)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支票的效力;(2)支票无效,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其次,支票权利与民事权利, 持票人因超过支票权利时效或者因支票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基于合同关系而享有的债权并不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 ***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支票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事先是有有资金关系的,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出票时未填写日期的票据无效,但如果在诉讼中,票据上已经填写了出票日期,且持票人为善意,排除持票人对出票情况明知或有重大过失仍恶意持票等情形,可以票面记载内容为准进行判断,不考虑出票人出票时是否填写了日期。当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实践中,受让人明知 *** 者 *** 拾得的票据、 *** 者 *** 因他人疏忽而不当取得的票据,亦应推定为恶意取得,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结合本案,天翔公司所开具的支票因为出票时未写出票日期,且在填写金额时错误,致使该支票无效,票据关系因而失效,但出于独立性的因素,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即(买卖合同关系依旧成立)。畅联公司因与天翔公司合同关系(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享有的债权并不消灭,畅联公司合法拥有该90000元债权的请求权。
04
案件剖析之二
天翔公司向法庭提交有票号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二张,拟证实:天翔公司向畅联公司出具90000元转账支票的时间在2017年5月27日之前。经质证,畅联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由于该两张转账支票存根上的内容均系天翔公司自行填写,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天翔公司主张该笔90000元系本公司之前欠付畅联公司的款项,且该支票系在出具欠据之前所出,本公司已付清票面金额的货款,但未将支票收回,截至2017年9月30日,天翔公司应欠畅联公司货款为259780元。法院认为其辩解与常理相悖,不予采信。
众所周知,目前银行开支票时都要用密码器按密码的,而按密码时都是要按日期的,尽管支票上无日期,但经法院调查,只要把密码使出来查一下,就可以很轻松查到出票日期。
经调查,该支票系天翔公司在给付畅联公司出具欠据(259780元)时出具的,故该支票的金额应计入被告债务总额中。由于畅联公司实际持有天翔公司开具的支票,且该支票畅联公司未实际兑付,天翔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该笔90000元已向畅联公司支付。因此,天翔公司给畅联公司开具的90000元支票应不包含在欠条中载明的欠款数额内,即天翔公司欠付畅联公司货款数额为349780元。且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5
风险提示
作为一种支付结算工具,支票的签发、取得和 *** ,需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司法实践中,处理票据纠纷首先需理清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票据具有无因性等特征,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有时难以把握。票据关系当事人可基于票据损害责任向侵犯其票据权利的主体主张赔偿,也可基于票据基础关系,向与其有对价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主张民事权利。但是两种选择在适用法律、诉讼管辖、诉讼主体、抗辩理由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别。
法律规定,票据行为是法定要式行为,票据的 *** 格式和记载事项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因此,出票人应按照规定出票,收款人亦需进行查验,从而避免后续法律隐患。出票人应按照规定出票,收款人亦需进行查验,从而避免后续法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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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刘智勇;校对:王新峰;编辑:刘丽莺
文字:王新峰;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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