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明沙税强扣〔2021〕30号
福建***新材料有限公司(识别号:350427***3822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1年7月21日起从你(单位)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帐户(帐号:1840101001***3817)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壹佰零肆万柒仟玖佰陆拾贰元伍角伍分(¥1,047,962.55)
滞纳金(大写):壹佰零肆万柒仟玖佰捌拾陆元伍角伍分(¥1,047,986.55)
罚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计(大写):贰佰零玖万伍仟玖佰肆拾玖元壹角(¥2,095,949.1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