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通化一养牛专业户李某,喜得一小牛犊。在给牛犊接生完仔细查看了一番,本来十分高兴的心情却不淡定了。
原来小牛犊的皮毛颜色,花纹跟当初接种的代号557的种牛不一样。李某就想是不是接种时,给母牛注入的是掺假的牛冻精?
养牛的人都知道,现在给母牛授精不需要现场有公牛了,只需要从专业机构市场购买种牛冻精,再进行人工授精就可以了。而种牛冻精在购买时都有标号,通过标号就能查到关于种牛的档案情况,比如种牛的品种,年龄,体型,花纹,毛色等等。

李某查看刚出生的小牛犊,和代号557的种牛不一样,就拍下了视频,找到了提供牛冻精的师傅,在视频发给他时,却发现自己被对方拉黑了。没办法李某把视频晒到了网上,视频里有刚生育的母牛,接种时代号“557”的种牛,和刚出生的小牛犊,几个视频进行对比,证明自己购买的是假牛冻精。
视频发出去以后,就有网友进行了评论,说这个卖牛冻精的人不地道。恰好被“牛经济”看到,他在网上进行了辩白。
牛经济说出的理由就是,某明星的儿子像某明星吗?猪下了十个崽,能保证个个一样吗?遗传基因有变异,谁也不能保证牛下崽是像它妈还是它爸。还特别强调了一点就是,李某以前的母牛曾经下过畸形牛犊,这次生了一个正常的牛犊就很不错了。而自己销售的冻精是正当渠道生产的,生产牛冻精的设备十分昂贵,普通人根本购买不了,也不可能有假。至于为什么会拉黑李某,是因为李某自己已经可以给母牛做人工授精了,以后就是同行,不想再让李某看到自己朋友圈了。同时牛经济还说以后是同行,做生意不应该抹黑同行。
养牛的行家都知道,小牛犊的花色决定了自己的品种价格。花色不好很难卖出好价钱,李某看到自己的小牛犊品相一般,对接种的牛冻精有怀疑也是正常的。
但这位叫牛经济的师傅给出的解答合理吗?
如果正常情况下这两个大牛,生出来的小牛犊应该是什么花色的?
网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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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松原,王某家的小牛混到张某家的牛群,王某发现后去张某家寻找时,不慎被张某家的牛顶伤,花费医疗费9.5万元。事后,王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40万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和张某家相距四五百米,二人都是养牛大户,王某放牛回家时必须经过张某家。事发当天下午六点,王某家的一头小牛混在张某家牛群中,跟张某家牛群去了张某家牛舍。
王某发现后,即去张某家牛舍,要将小牛犊撵回,但在张某家牛舍门前撵小牛犊过程中,被张某家成年牛顶伤。
正在拌料的张某听到王某受伤的声音后,赶紧将王某扶起,并送回家休养。
谁知,王某回家后,感到浑身疼痛,便到县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浑身多处骨折,住院治疗13天,花费9.5万元,医生建议回家继续修养。
王某出院后,认为自己的伤是张某家的牛造成的,遂要求张某给予赔偿,但遭到张某拒绝。后经鉴定,王某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
随后,王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合计40万元。
本案是动物侵权责任,民法典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王某认为,张某作为牛的所有人、管理人,应该管理好自己所饲养的动物,在平时圈养或放牧时也应做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避免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
具体到本案,他的小牛混到张某家后,他去寻找小牛时,张某没有管理好自家的牛群,导致自己受到伤害,张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而张某则提出:
第一、王某自称是在他们家牛圈被牛顶伤的,但是只有王某一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
第二、王某自身有重大过失,即使认定王某是在他家牛舍里被牛顶伤,而牛舍属于他家自身财产范围,王某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牛圈,没有和他打招呼,导致被牛顶伤,本身存在过错;
第三、根据法院调查,王某是被一头哺乳期的牛顶伤的,王某作为养牛专业户,应该能够预见到牛群中会有产后或者哺乳的成年牛。
第四、按照习惯,他每天都是牛回到牛舍后开始拌料喂牛,既然牛都已经约束至牛舍,他就已经对此尽到了管理义务。根本不存在置安全隐患于不顾的情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侵权责任主体,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张某是被王某家的牛顶伤的,《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张某作为牛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责任划分,《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具体到本案,(1)王某未能尽到管理职责致自家小牛犊混在张某家牛群。
(2)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进入张某家牛舍找小牛时经过管理人张某的允许。
(3)王某作为养牛户,对牛的习性应该了解,应当知晓擅自进入他人牛群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王某亦未能尽到自身的保护和防范义务,造成其被牛顶伤的损害后果。
综上,法院认定王某应承担损害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损害次要责任。故法院酌定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赔偿费用,经审理认定为:医疗费96015.97元,误工费27928.5元(186.19元150天),护理费11234.25元(149.79元7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100元13天),交通费600元,营养费7500元(100元75天),鉴定费用4730元,残疾赔偿金190357.2元(33396元19年30%),后续治疗费用15000元,律师费10000元,影印费24元,共计:364689.92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考虑到王某已构成八级伤残,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其要求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应予支持,酌情认定为15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379689.92元的30%即113906.98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颜回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