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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用贷款任务分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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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首季"开门红"活动开展以来,林州农商银行零售业务二部精心部署、大力宣传,积极对接,全体员工上下一心、铆足干劲,奋力迎战"开门红”。截至2023年1月14日,新增投放按揭贷款126笔4920万,小额贷款发放27笔335万元。精心部署,细化考核。首先明确分工,责任压实到人。该部把人员分为按揭贷款组和小额贷款组,每位组员各司其职又相互帮助。每日进行成绩通报,每周进行工作总结,以此营造比拼赶超的工作氛围,确保“开门红”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大力宣传,积极对接。为实现批量营销,该部找准目标行业,高效对接。1月8日,到亚龙湾小区售房部宣传我行小额信贷业务,着重对“车位贷”产品进行讲解,现场与亚龙湾负责人、销售群体建立“亚龙湾车位销售群”,成功达成合作协议。多方协调,极速放款。积极协调,加班加点放款。自1月10日以来,在总行审查、审批、出账中心的全力配合下,零售业务二部按揭贷款小组全力以赴,加班加点进行按揭贷款投放工作。“星光不问赶路人,时光不负实干者”。零售业务二部全体职工将继续砥砺前行,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坚决打好“开门红”这场开局之战。

【#每天学一点反诈知识#刷单返利类诈骗】2023年1月4日16时许,王某在雁塔区某高校家属院家中操作手机时,有人将其拉入微信群聊,王某在群聊中点击链接下载“缪缪Miu”APP,做任务领取小额佣金。后王某点击群内新链接进入乐樱电商网址页面,继续做任务单,开始做小额任务单正常返现,后继续转账做任务却无法提现,对方以继续做联单、操作失误、解冻等理由,要求受害人继续转账,王某转账60笔,被骗四百余万元。

#武汉头条# 疫情期间典型案例通报

小额信用贷款任务分解通知

熊某,女,32岁,居家玩手机逛微博看到一则广告,显示可以做兼职,与对方私聊,点开对方发来链接下载“逸创信息”app,按对方提示操作做任务,小额投入赚取了少量佣金,后做一大单无法提现,对方以超时为由,刷一组合单才能提现,熊某通过银行卡转账近22万元继续完成“任务”,对方称还差一单,发现被骗。

【民警提醒】不法分子通过微博、抖音、招聘平台、短信网页广告、qq、微信等发布兼职信息,招募人员进行网络兼职刷单,刷第一单时骗子会以小额返利,让你先尝到甜头,等交易数额变大后,骗子会以任务未完成、操作不规范、系统卡单等各种理由拒不返款,并诱导你继续刷联单、刷大单,当你意识到被骗的时候,骗子早已将你拉黑。任何要求垫资的兼职和刷单都是诈骗,不要轻信所谓的高额回报,不要轻易点击陌生链接,不在陌生网站留下自己的个人信息。

【唐河反诈第15期——兼职刷单类诈骗案例和防范】

2023年1月10日上午,家住唐河县王集乡王集街的张某闲来无事想兼职,便在家中使用手机下载“煜琛”APP,下载后添加“派单员”,第一次做100元任务,做完任务对方返140元,盈利40元,第二次做1000元任务,做完对方返1199元,盈利199元,第三次做1000元任务,派单员说做不了1000元任务,需要做2000元任务才能返利,于是张某又补差价1000元,没有返利,张某接着又做8800元,派单员说需要做够任务才返利,张某再次转账5840元,做够任务准备提现时派单员说:“任务完成,需要归还公司垫资金才可以将钱提现出来”,这个时候张某意识到被骗,于是报警。共计被诈骗16000多元

刷单诈骗套路揭秘:

第一步:骗子会通过微博、QQ群、微信群及短视频等各种途径发布刷单的消息,打着“高薪”“轻松”的旗号吸引目标群体。

第二步:一旦有人主动联系,骗子会教受害人如何进行刷单,并返还小额资金取得受害人信任;接下来骗子会给受害人一个垫付货款金额更大、佣金更高的订单,在这时已经完全卸下了戒备的受害人就会不假思索的照做。

第三步:骗子发现你上钩以后,就会以“任务未完成、资金被冻结”等各种借口拒绝支付货款和佣金,并表示只有完成接下来所有的订单后才能拿到之前的佣金和垫付的货款。

唐河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提醒:

所有刷单都是诈骗,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贪图小便宜,不存在侥幸心理,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若遇到诈骗,或者无法分辨真伪时,可以拨打唐河县公安局反诈专线96110咨询或求助。

2月16日,0单。

今天开学了,昨天上传新品的任务没有完成,整个下午都在给孩子检查作业。

孩子上学了,就有更多时间打理店铺了。我不能再像以前一样躺平了。

老店今天收到一个小额批发买家的信息,他说商标露在外面,他不喜欢,要退回来。退就退吧,反正也不是第一次遇到,不知道别的卖家是怎么处理的?

本身货品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我是觉得给它退一部分钱,它可能就接受了,但是我从来都不惯着它们,有些时候我就是一根筋,跟钱过不去。2000多块钱的订单,这是我遇到退款金额最多的订单。上次遇到退的是2000左右的,我这样做还不够赔的!

刚才银行的理财经理又给我打电话,说用一下我的钱,月底了好完成揽储任务。

我有一些流动资金经常放在银行的七日理财里,好用于平时的生意周转或如果急用什么的。这次的几十万是老公提车用的,不想又被她惦记上了。

以前她一说,我就把钱倒在活期账户里,让她用上几天,因为他是我老公的发小,我这人脸皮薄。

和她平时也没有什么来往,可偏偏她就是我存钱的这家理财经理。我的资金往来动向她都了如指掌,今天让我帮她完成个刷卡机任务,明天让我完成个如意小额贷款任务,后天让我帮她开个新卡,我也都照办了。

每次都沾沾自喜给同事说,我们关系特别好,这是我好朋友,我人特别好。

但这四五年她一次也没在我店里消费过,偶尔问过衣服价格也因为说上班穿工作服用不上而不了了之。也从未带她同事朋友来买过我衣服,但让我帮忙却每次都理直气壮。我也从未收到过她的任何东西,哪怕一盒餐巾纸或者一条毛巾什么的。

利益是共享的,合作是共赢的,不能只我一人付出,却打着朋友发小的名义走近我的生活,但,却只是为了为自己牟利。

我回复她,你讲晚了,小西(她们另外一个支行的同事)早都给我打好招呼了要用。

啊,我不是跟你讲了吗?每到月底我就要完成任务呀,现在我找谁去昵?她口气不太友善起来。

我也没办法呀,人家小西天天在我这儿买衣服,偶尔提出一次要求我不能不管吧!不好意思了,你找别人吧,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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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很解气?[捂脸]

二审法院判决正确,李某有过错,出于对银行负责人刘某的信任,没有想到他能支取存款。承担10%的责任是合理的。银行刘某以完成储蓄任务,后为偷支储户存款,在支取存款过程中,需要核对存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如果由他人代理应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证件,并进行联网核查。5万以下小额可以凭存折及密码支取,该笔存款被支取,银行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本人的一个储蓄存款合同纠分案子,银行在办理客户250万元取、转款业务中,伪造客户身份证,冒客户名签字,伪造联网核查凭证,私刻联网核查专用章(23分钟内),银行经办员吴某违规违法操作快速将客户250万元处置。没有代理人,也没有留下他人代理的任何痕迹。银行栽脏陷害钱被我本人取走。于是我将l将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年轻女法官竟然这样判决:”银行经对客户居民身份证、银行卡、密码及取转款所需凭证核对准确的前提下,进行相关业务操作,不存在过错"。这位法官就能明目张胆说瞎话,假的,伪造的怎么核对准,谁伪造证件,伪造证据,谁取走了钱?不去查清,反而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上案中李某要是撞上这位法官真算是倒八辈霉了。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山东临沂,李某为帮朋友完成存储任务,在银行存款210万元。谁知,半年后李某因急需资金去银行取款时,却突然得知,朋友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全部提取挪作他用。李某要求银行兑付,遭拒后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李某和银行负责人刘某是朋友关系,刘某称自己所在银行还没有完成存储任务,请求李某帮忙,李某出于好意,就在银行存款210万。 谁知,半年后,李某去银行取款时,却突然得知存款已被刘某全部支取。李某赶紧联系刘某,未果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不久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刘某虽然被法院判刑,但是其存款损失仍然未被追回,便要求银行赔偿,但是遭到拒绝。随后,李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赔偿存款本金及利息240万元,理由为: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他将存款存入银行后,就和银行形成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他的存款安全,并随时支付本金及其利息。 银行则对此答辩: 第一、李某虽然主张银行赔偿存款损失240万元,但是根据账户流水明细,李某确认刘某取款金额为215万元; 第二、本案李某为获取高额利息,将银行账户交由刘某管理使用,刘某利用管理账户擅自取款,李某本身存在过错; 第三、刘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法院判刑,李某应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刘某索赔,法院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李某将存款存入银行后,就和银行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李某将存折及密码交给银行负责人刘某,刘某凭存折及密码通过提现或者转帐方式支取李某存款。 根据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足以认定李某委托刘某用该存折进行存取款以从事相关业务的事实,刘某凭折支取存款的行为系基于与李某的委托关系非职务行为。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 具体到本案,刘某在支取存款时,银行经办柜员未按照上述行业规范及单位的具体规定,要求刘某按照代理取款、转帐的要求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并如实填写凭证,致使行业规范要求的审核程序形同虚设,银行存在过错,需要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银行交付给储户的存折和银行卡,既是双方之间合同成立的标志,也是储户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存款取款业务必须出具的权利凭证。 本案李某办理存折时选择的是凭密码支取,依据该约定及交易习惯,任何人掌握了存折及密码,就可以办理转帐或者支取一定数额的现金。李某将存在及其密码告诉刘某,导致刘某将存款取走,李某本身存在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李某存款本金及利息123万元。一审判决后,李某和银行均不服,提起上诉。 李某上诉理由为:他没有将存折及密码交由刘某,刘某作为银行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将他的存款取走,刘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责任应当由银行全部承担。 银行则上诉称:李某与刘某之间经常发生票据贴现和高利贷在内的资金往来。刘某根据李某提供的涉案存折、密码和李某身份证支取的款项,该款项是其与李某之间的个人业务,二人之间属于委托关系,与银行无关。另外刘某已经向李某支付利息100余万元。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对于李某与刘某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银行主张其李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但其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二、对于一审法院对涉案款项损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过错分担是否恰当的问题 一方面李某将与银行卡关联的存折及密码交付给刘某,导致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持有其存折,违规操作支取了卡内款项,李某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刘某持有李某银行卡取款时,银行未按规定核实李某被代理人身份,银行存在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法律责任。不过,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承担40%过重,二审法院调整李某承担10%责任,银行承担90%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李某本金利息193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头条51这个福利真能领吗?共126元,已经完成了90%,还有一天的时间,要达到100%,这88元才能拿到手!要想完成还是有点困难,毕竟任务都是小额金币,每次加0.02%左右![红脸]

还有个38元的,这个任务相对来说就特别简单了,因为只要4天造成相应的任务就能得到,而且任务都不难!就看明天会不会出现什么幺蛾子(额外任务)![红脸]

大家都参与了此任务吗?进度完成了多少?[红脸]#​我要上头条# #“五一假期#

很多人问我就是说他怎么没有兑换快币这个选项的。我觉得你首先找一个不论是不是实名的或者说取到取不到帐的账号绑定下,首先我们首次去尝试提个0.3后你发现你的图就和我的第一张图是一样的了。就这么简单!所以别纠结你没有而我有的这个小问题。

有了第一张图后就可以批量的兑换快币了这个一定要注意的是有的人恨不得是一次兑换个几百一千的这么多你还是好好的找一个支付宝或者微信去完成任务吧。这样的小额大量的qq或者微博衍生号也只有这样通过快币方式大量的集中到一个认证过得直播号上,成为黄钻收入。

一个星期的阳,今天终于好了,看来明天可以投入到具体工作了真心不容易呀!

女子刷单被骗33万元 陇南警方远赴千里抓获犯罪嫌疑人

近日,陇南成县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电信诈骗案,广西籍犯罪嫌疑人林某被办案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抓获。

2021年12月30日,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辖区居民宁某报警,称自己近期在网上找兼职时,被陌生人引导做刷单任务,被骗去33万余元。经了解,宁某被陌生人添加微信后,将其拉入一个微信聊天群,通过群内信息看到关注抖音账号可以赚钱,宁某按照群内消息提示做了几单点赞任务后,又被引导下载了“沟通服务”APP,通过该APP做“押大小”的投资,当小额投资获利并成功提现后,宁某又被引导转账做任务提现,直到无法提现被要求开通VIP绿色通道时,宁某才发现被骗。

接警后,成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开展侦查工作。在合成作战、网安有力支撑下,办案民警通过综合研判,确定广西籍人员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系该案涉诈犯罪嫌疑人之一,并进一步掌握了林某实施电信诈骗的确凿证据。

在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林某活动范围后,2022年2月17日,办案民警远赴北京,在当地警方的大力协助下,最终在朝阳区一租住房内将犯罪嫌疑人林某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林某对其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林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