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都是实名制呀!都是用手机号注册的,手机号都是用实名制买的,除了用别人顶名买的手机号码,只是名字不是真名,都是根据自己喜好取的名字,要找到骂人的人不难,吴亦凡不是也告赢过吗。
35岁的李先生,想买一套学区房子,朋友将自己的名额免费让给他,李先生转了30万给开发商,2年后,到了交房的时间,房子增值60万,朋友对他说:这套房子我得自己留着。
事情的起因是:李先生看中了一套正在筹建的教师公寓楼,他很是心动,得知此楼盘不对外出售,他仍然不甘心,最终经过多方打听,他的一名同学的亲戚张某正是该学校的老师。 张某名下有两套房子,并没有购房的想法。

李先生拜托男同学牵线,表示自己想要这个购房名额。 张某是个爽快的人,很痛快地答应了。 当时李先生还说要给他一点好处费,张某表示:“不需要,能帮就帮,反正自己用不着。”
当时两人并没有签下协议,只是口头承诺。
随后,李先生将老家的房子卖了,以张某的名义给开发商先后转了30万建房款,这也是张某默认的。
可谁想,房子建到一半,张某对李先生说学校出台了一个新政策,名下有两套房子的人没有购房资格,即便是能买,房子也必须登记到直系亲属名下,不能转让给别人。
李先生一下子蒙了,他眼巴巴地等着房子盖好之后,把老人和孩子从老家接过来,当初之所以想要买这套房子,就是为了让孩子上学方便,这不是白忙了一场吗?
李先生请张某再帮自己想办法,他态度很坚决:“这个忙,我帮不了,这是学校的政策,不是我说了算,也不是我故意不给你。”
李先生不想就这样放弃,他自己找到开发商以及学校的领导,说明情况,最终开发商和学校对他网开一面,答应让他顶名买房。
可谁想,他谈妥之后,张某却又不同意了。事实上仅是两年的时间,当地房价飞速上涨,已经翻了好几倍,当初张某的这套房子只值59万,现在都涨到了132万。
张某还给了李先生30万, 他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这套房子跟李先生没有任何关系,李先生越想越郁闷,张某你这是言而无信呀!当初明明答应要把名额给我,现在我钱也交一半,房子没了,现在想买房子也买不起,都涨了这么多。
李先生直接把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赔偿自己损失费60万,因为他违约导致自己没有买到房子。
法院首先就是要确认当们之间“顶名买房”的协议,合不合法? 如果是经济房,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般认定这样的合同无效。 经济房的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此私人不能随意转让。
不过这套教师公寓楼的性质是商品房,所以如果他们之前有签订过协议,那顶名买房也会受法律保护, 问题难就难在,他们双方并不签书面合同签协议,只是口头承诺。
不过张某对于自己之前的口头承诺并没有否认,李先生提供了他转账的记录,因此他们的这份口头协议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这个问题解决了,那接下来就好办。
张某为什么要违约,双方都有不同的说法。
李先生认为张某就是看房价涨了,他心里不平衡所以不想把名额让给他。 这就是故意违约,毫无诚信可言。
张某则说并不是自己想这样,而是当时学校政策不允许,他也没有办法。
李先生事后说自己跟学校和开发商都谈妥了,张某却仍不愿意把名额让给他,就是故意的。
法院经过调查,确实如李先生所说,学校同意给他破例。
因此李先生属于恶意违约,所以要对李先生的经济损失做出补偿。 法院认为,所赔偿的金额则是现有房价减去原来的房价,这中间的差额就是赔偿的金额,算下来差不多是60万左右。
张某认为自己在2017年6月已经跟李先生说过,无法履行约定,因此房价应该按那个时候算,那时房价还没有涨这么多,后来的损失不应该由他承担,李先生自己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李先生则说当初他有说过不假,但是并没有明确表示,自己这段时间都是跟他在协商。 最终法院认为差价应该根据2017年12月起诉的这段时间算。
对于这样的结果,张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不过法院驳回,维持了原判,因为在这段时间房价又涨了十几万,张某赔偿李先生间接损失费60万合情合理。
结语:
张某口头承诺让对方“借名买房”,因房子涨价又不愿履行承诺,导致对方错失了买房子最佳时机,房价上涨,个人认为其实双方都有承认,张某太儿戏,这么大的事随意答应别人,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作为一个成年人,李先生也知道“借名买房”存在一定的风险,自己考虑不周,把事情想得太简单了。
大家认为,张某赔偿李先生这60万应不应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