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套路太深了,之前在村里的便民服务群里看到他们工作人员发的存款广告,十万元五年利息2w,并且不是保险,就挺心动,因为不想买理财,之前被保险公司推荐的理财产品坑了一下,就挺反感,这次看到他们银行的广告不是理财,利息也挺满意,就跟老婆商量把之前工商银行里面零零散散的钱取出来凑个整,然后添加了他们工作人员微信也大咨询了一下,挺满意就取出来了原来工商银行里面的钱,准备过这几天就去农商行存一下,结果群里忽然看见了一摸一样的通知改为了5年(高收益产品),这不是欺骗吗[发怒]

最近这是咋地了,老百姓的钱难道都压在床底下才安全吗?
近期许昌农商银行的操作,人均被骗10万,老百姓的血汗钱打水漂,内外勾结,系统内有鬼,系统外有庙,这假系统是一般人能做出来的吗?细思极恐!他们竟然联合起来欺诈弱小老百姓,存款如果找不回来,会有多少家庭陷入绝境,当地的监管部门去哪了?
这不是小数目,窃取国民财富的到底是谁?近400亿啊难道就这样凭空消失了,严查!希望尽快给受害者一个公道!#鸿雁聊经济# #许昌头条#
镇平农商行公众号上面发的存款积分送礼品,去存钱了又说两年定期的不给送礼品。属不属于欺骗?
中国农信新闻《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社官方账号河南镇平农商银行多措并举奋战首季“开门红”
#普法行动#存款1200万元被银行员工转走判储户担责80%,依据何在?
丁女士将1200万元存入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员工王某以代领大额礼品为名,骗取老太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丁女士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将存单和身份证交给了王某。过后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证,经查询1200万元不翼而飞。随即报案,王某一审二审均以诈骗罪判无期徒刑。
但丁女士关心的1200万元未回,并被一审法院判负80%的责任。丁女士不服上诉。
1.《商业银行法》第四条,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银行应以安全性为原则,员工却以欺骗手段转走储户巨额资金,清徐农商行的安全性在哪里,如此重大的风险漏洞却担责20%,不公平。
2.《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银行员工盗用储户丁女士身份证转走如此大的存款,这不仅是王某的个人犯罪,也是清徐农商行对丁女士巨额储蓄财产权的侵犯。银行为本单位管理上的失职推卸责任,称是王某的个人行为。非法转走1200万元,难道是他一人所为?相关的经办人,复核,直接负责人,行的主要负责人难道没有渎职?
3.《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存在下列情形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戸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丁女士有权要求银行在自己储蓄帐户上仍然保持1200万本金和相应利息,由王某非法转走的钱予以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