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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放贷会通知贷款人(银行放贷会通知买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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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放贷机构联合收割贷款人,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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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放贷会通知贷款人(银行放贷会通知买房人)

放贷款人是有风险的难道放贷人不知到吗?就是贪图一点高利息!如果没有放贷人那有那么多欠债人!如果没有放贷人那银行不就有生意吗?

征信成为民间资本放贷利用的工具。银行严格的征信给贷款人制造紧张,为了征信,贷款人会借用民间高利贷,接着就被套路了。很多都是这样欠债。

银行就没责任吗?为什么不评估贷款人是否有还款能力呢?放贷就是一种风险投资,银行为了追求利润,不应该把本应自己承担的风险让担保人独自承担!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北京,陈某在银行贷了50万元,请求朋友郑某给其担保,郑某出于好心就同意给陈某担保。谁知,贷款到期后,陈某无力还款,郑某就被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偿还贷款,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郑某是陈某的发小,二人关系特别好。陈某因生意需要,在银行贷了50万元,借期三年,由于其没有抵押物,银行就要求提供两个保证人,陈某找了妻子担保后,又找了郑某担保。 郑某的妻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郑某给他人担保,担心陈某到期后,无力偿还贷款,从而连累他们,但是郑某不听,认为陈某是自己的发小,贷款又是做生意,到时候肯定能偿还上。 谁知,贷款到期后,陈某无力偿还,银行就给郑某打电话,郑某又联系陈某让其还款,但是陈某表示不要理睬银行,他现在身无分文,银行拿他没有办法。 银行多次联系二人还款无果后,就将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郑某偿还贷款,并向法院申请保全了郑某的房屋。 郑某听从陈某的建议,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拒不到庭,一审法院就根据银行提供的证据,支持了银行的主张,判决郑某偿还陈某在银行的贷款。 郑某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慌了,担心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买卖自己的房屋,就迅速到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 第一、贷款合同保证书的字不是他签的,是银行伪造的,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专家咨询意见书,证明保证合同书上签字不是他签的; 第二、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没有给他送达法院传票,导致缺席审判,剥夺了他的辩论权利; 第三、银行从陈某贷款到去法院起诉,已经五年了,超过了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 第四、陈某才是银行真正的贷款人,银行应该先起诉陈某,陈某无力偿还,才轮到他还款。 银行则对此辩解: 第一、专家咨询意见书系郑某单方面委托,且鉴定材质都是复印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一审法院给郑某快递了传票,是陈某自己拒不到案的; 第三、陈某到期未还贷款后,他们一直在向陈某和郑某主张权利,所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第四、虽然陈某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郑某是连带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既可以向陈某主张,也可以向郑某主张。 法院在审理期间,根据双方提供的检材,再次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是贷款担保合同上是郑某本人签字的。 因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银行分别与陈某、郑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第二、虽然郑某否认担保合同系本人签字,但是第三方鉴定结论证明是郑某本人签订的,郑某虽不予认可该鉴定结论,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郑某主张的保证责任是否超过保证期间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本案中,银行一直在向郑某和陈某主张权利,且从贷款到期到去银行起诉未超过两年时效,郑某抗辩理由不成立。 第四、至于郑某主张的程序问题,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严格按照审理程序给郑某送达了法律文书,系郑某本人拒不到案的,其责任应当由郑某本人负担,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综上,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郑某的上诉,支持了银行诉讼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郑某本人承担。 实际上,该案再次提醒人们,给他人做担保一定要理性慎重,尤其是连带保证,责任特别大,就相当于债务人,没有什么特别关系,尽量不要担保,否则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后果非常严重!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头号创作家# #北京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犯错

你的话开始就不通法理,银行的上帝是贷款人不是开发商,如果银行老老实实做生意,拿到抵押物后给放款,还会有事?怕贷款人跑路的是开发商而不是银行,现在银行的操作模式是在维护与此贷款无关者的利益,那么现在开发商跑了银行也有义务找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