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外汇被指控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被告人是持欧洲某国永久居留证的华侨,其在欧洲市场经营服装生意多年,期间因自身以及同一市场内其他侨商均需要以人民币支付国内供货方货款,遂采取将境外收取的欧元带至香港持MSO牌照的合法找换机构兑换人民币,由找换机构使用境内账户支付人民币至被告人账户后再转给境内收款人的方式,公诉机关指控该被告人在欧洲从其他要求兑换人民币处取得欧元,并根据汇率牌价通过境内账户支付人民币给对方,收取万分之一好处费的行为,属于变相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分析该案的过程中,笔者首先就注意到一个问题:即便本案中被告人为他人提供欧元同时以对敲方式在我国境内将兑换的人民币支付给他人的行为属于变相买卖外汇的经营活动,那么这一经营活动是否受我国外汇管制调整?应该说,随着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颁布实施,各地司法机关纷纷将打击目标对准地下钱庄的双向对敲行为。
案例分析

为了寻求印以上观点,笔者尝试了各种关键词检索,无奈未找到直接依据,反倒是查到类似情形已经被定罪的判决,当然,这些判决当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提到《条例》能否适用的问题。只查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马金铃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行政管理(外汇)一审行政判决书有些许相符。法院认为:对于马金铃认为香顿鞋业公司是境外企业,转款给地下钱庄的行为发生在境外,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被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将香顿鞋业有限公司在境外兑换外币的金额计为马金铃个人的交易金额没有依据的问题。马金铃在香港注册香顿鞋业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为主体开户了一个离岸账户和一个境外账户,上述两个账户均由马金铃控制,以上述两个账户进行资金流转,且地下钱庄打入人民币的账户也是马金铃开具和控制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因此,本案的违法主体是马金铃个人,被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将在境外兑换外币的金额计为马金铃个人的交易金额事实清楚,马金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违法行为发生在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对由境内个人实施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具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那个时候有的劳动力少的户交不起钱,可以扒账的,他的生产队的帐等到下一年,下一年如果没有钱,还可以爬到再等待下一年,直到你有能力还了生产,会逐步扣除你说欠贷款//@柳刀桑血:什么大致差不多?完全是胡说八道好吗!//@吴海平2021:你说的大致差不多,少数地方有点问题。//@温柔山雀7c:说起生产队,我十四岁辍学,在生产队干活,因为识几个字,所以当了个记工员。 工产队里的事我是知道的,说到生产队吃粮问题,我说明一下,生产队分口粮,每人每年三百六十斤,瓜干为主,其他玉米,各种杂粮,小麦每人六十斤,除全队口粮外,剩下的全部交爱国粮,分到的口粮安粮所收购粮食价格为准。 各种农作物各种价格,工分析成钱,不够买口粮的在向生产队交钱,当时是三七开,工分占三成,人口占七成,有劳动力挣工分多的多分点粮食,有劳动力的人壮吃饭多也是不够吃的,必须多吃点菜,劳力少人口多的户,工分不够用,分了口粮,到大集市场上卖点粮食油料等再交生产队,记得我家连布票都卖了交生产的钱,别外还得交工益金,五包户金,等等,这就当时生产队的口粮拿不拿钱的事。
吴海平2021问大家一个事情:当年生产队分给社员的口粮是白吃的,不算钱的吗? 如果不是白吃的,是要从工分值里扣钱的话,那么,那些声称他们那里的生产队每个劳动日(10分工)的工值只有2分钱或8分钱的人就是在说谎,因为如果每个劳动日工值只有2分钱或8分钱的话,不管他怎样算,他一年劳动挣的工分都换不回维持他生命的最低限度的囗粮,他无法解释他怎样能够活到现在,也无法解释他爹妈怎么能把他生出来养大,并让他读书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