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协议约定“当丙方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并对丙方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约定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最高法院认为:
关于梁石安对于案涉债务承担的担保责任问题,《补充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当丙方(安石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无力向甲方(陈晖、李永康、罗朝军、李和清)、乙方(梁立群)偿还借款的,甲方、乙方有权要求丁方(梁石安)在主债务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直至还完所有借款,并对丙方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从该条约定的文义进行解释,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债务以及承担其他责任,梁石安对上述责任明确作出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定梁石安对安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申6403号 2020-12-25
担保纠纷案件裁判规则(1保证人主体资格与担保效力)/中国法院类案
最高法:公司为他人担保但未提供应承担决议程序,公司对于担保协议无效具有过错,应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
秦海公司主张:
即使涉案主合同有效,因二审法院对《天津富迪特与华诚煤供应日资金计划表》的真实性未予查明,《担保协议》上虽盖有秦海公司的业务专用章,但超出了该印章的使用范围,不能代表秦海公司的意思表示,而且原审法院对印章的真实性并未鉴定。
由于秦海公司对担保事宜自始不知情,两份《补充协议》对主合同标的物、数量、价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和合同有效期等实质内容予以变更,秦海公司对《担保协议》的无效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院再审认为:
关于秦海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范围问题。
1.原审法院以案涉证据不足以证明《担保协议》符合秦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支持了秦海公司关于《担保协议》无效的主张。不过,秦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根宝已经明确认可存在订立《担保协议》的事实,秦海公司称贾根宝未明确表明该印章系真实印章、富迪特公司私自加盖,既无事实依据,又与贾根宝的供述相矛盾。
2.对于《天津富迪特与华诚煤供应日资金计划表》上秦海公司业务专用章鉴定问题,综合本案事实及当事人陈述,《补充协议》没有超出《2018年煤炭购销协议》约定的债权债务范围,可以认定秦海公司对于《补充协议》是明知的,原审法院未同意鉴定公章真实性并无不当。
由于秦海公司在案涉煤炭贸易期间,没有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对《担保协议》无效存在过错。
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判决秦海公司对于案涉债务华诚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法条援引:
(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021最高法民申3383号•2021-06-21
公司治理法律实务
【德国考虑为可再生能源生产提供国家担保】财联社11月21日电,德国经济部长罗伯特哈贝克周一表示,德国正在研究为可再生能源投资引入国家担保,柏林试图在扩大可再生能源产能方面变得更加独立。哈贝克说,国家支持可能包括可再生能源生产的采购和信贷担保,并补充说这些担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项目许可方面的不确定性。 (路透)
重大变革!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续建、新增及未建部分!
2021年1月1日同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对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和完善。相应的,有关抵押权的合同文本和实务操作也需进行相应修改!
【实务问题】
如何应对新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后新增的建造部分及未建造部分不享有抵押权?
【实务对策】
针对在建工程抵押后新增的建造部分及未建造部分,依次补签抵押合同!
【原规定及司法裁判规则】
对在建工程抵押建筑物的范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以往相关判例中也均认为抵押的在建工程及于规划许可证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新规定】
现《担保制度解释》第51规定:“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实务建议】
抵押权人须对在建工程抵押物进行排查,如在抵押之后又建设完成的续建或新增了建筑物,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该部分已建设完成的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增大抵押财产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时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仅能对建造完成的续建或新增建筑物签订补充协议,办理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由熊少虞律师观成诉讼团队运营
珠海明骏质押了812,123,668股格力电器,从银行获得了208亿贷款。按照贷款合同,“若因为上市公司股价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质押物贬值,质押率超过60%且无法提供补充担保,则珠海明骏应提前偿还新贷款的全部本金及应付利息。“截至今天,本周格力电器均价不足36元,珠海明骏质押的格力电器股份质押率已经远超60%了。因此,今天珠海明骏要么应该向银行补充担保,要么提前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了。今晚格力电器公司会不会有相关公告,拭目以待。
2023第一单!该保函为倒开,承包方补个手续而已,担保公司的保函优点就是便宜,快速,可以倒开。年底补手续做好用了!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都做不到倒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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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正文
#房地产##恒大理财##恒大集团##恒大财富##恒大##投资理财##房产#
恒大集团利用恒大财富合同欺诈,应严查资金流向
1合同欺诈就是甲方借给乙方钱,用于乙方补充流动资金,结果担保方丙方拿走了,误导欺骗了甲方,扩大了资金的风险。
2资金流向,如果是投资,那么8月底还在募集的资金,为何9月8号爆雷时一分不剩?以400亿发行总额,每期募集2000万,共发行产品2000个产品,为何9月8号,一夜之间资金全部片甲不留??8月31日打款,9月8号就不给了,这不是明抢吗?
还是那句话,要么还钱,要么把所有责任人都抓起来!光天化日明抢老百姓的血汗钱!天理难容!
最高法院:合同约定,开发商在订立购房合同直到抵押手续办妥为止的期间,为购房客户提供阶段性的保证担保。如在此期间,购房客户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所购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或者,购房客户资信出现风险断供,则按揭银行一般会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直接从开发商保证金账户划款。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后,能不能解除购房合同?在解除购房合同后,能不能对预查封措施提起执行异议并得到支持?
裁判理由:(1)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中的解除条款,如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当合法有效,当事人有权依据约定行使解除权;
(2)法院查封仅是对被执行人(购房客户)处分行为的限制,并不限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即当事人仍享有解除的权力。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299号案、(2020)桂民申3618号
房地产案件审判要点
公告
尊敬的新华城市广场商铺业主:
祝各位新年快乐,虎年大吉!
因《新华城市广场商铺委托统一经营管理协议书》原担保方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新华城市广场商铺委托统一经营管理协议书》部分条款需要进行修订。已有部分业主签订了《补充协议》,请涉及商铺返租的业主前来咨询了解,望各位业主相互转告。
咨询地点:新华城市广场二楼接待处
咨询电话:0377-61698855
南阳兴达新华城市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