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李某为帮朋友完成存储任务,在银行存款210万元。谁知,半年后李某因急需资金去银行取款时,却突然得知,朋友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全部提取挪作他用。李某要求银行兑付,遭拒后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李某和银行负责人刘某是朋友关系,刘某称自己所在银行还没有完成存储任务,请求李某帮忙,李某出于好意,就在银行存款210万。
谁知,半年后,李某去银行取款时,却突然得知存款已被刘某全部支取。李某赶紧联系刘某,未果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不久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刘某虽然被法院判刑,但是其存款损失仍然未被追回,便要求银行赔偿,但是遭到拒绝。随后,李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赔偿存款本金及利息240万元,理由为: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他将存款存入银行后,就和银行形成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他的存款安全,并随时支付本金及其利息。
银行则对此答辩:
第一、李某虽然主张银行赔偿存款损失240万元,但是根据账户流水明细,李某确认刘某取款金额为215万元;
第二、本案李某为获取高额利息,将银行账户交由刘某管理使用,刘某利用管理账户擅自取款,李某本身存在过错;
第三、刘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法院判刑,李某应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刘某索赔,法院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李某将存款存入银行后,就和银行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李某将存折及密码交给银行负责人刘某,刘某凭存折及密码通过提现或者转帐方式支取李某存款。
根据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足以认定李某委托刘某用该存折进行存取款以从事相关业务的事实,刘某凭折支取存款的行为系基于与李某的委托关系非职务行为。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
具体到本案,刘某在支取存款时,银行经办柜员未按照上述行业规范及单位的具体规定,要求刘某按照代理取款、转帐的要求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并如实填写凭证,致使行业规范要求的审核程序形同虚设,银行存在过错,需要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银行交付给储户的存折和银行卡,既是双方之间合同成立的标志,也是储户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存款取款业务必须出具的权利凭证。
本案李某办理存折时选择的是凭密码支取,依据该约定及交易习惯,任何人掌握了存折及密码,就可以办理转帐或者支取一定数额的现金。李某将存在及其密码告诉刘某,导致刘某将存款取走,李某本身存在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李某存款本金及利息123万元。一审判决后,李某和银行均不服,提起上诉。
李某上诉理由为:他没有将存折及密码交由刘某,刘某作为银行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将他的存款取走,刘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责任应当由银行全部承担。
银行则上诉称:李某与刘某之间经常发生票据贴现和高利贷在内的资金往来。刘某根据李某提供的涉案存折、密码和李某身份证支取的款项,该款项是其与李某之间的个人业务,二人之间属于委托关系,与银行无关。另外刘某已经向李某支付利息100余万元。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对于李某与刘某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银行主张其李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但其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二、对于一审法院对涉案款项损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过错分担是否恰当的问题
一方面李某将与银行卡关联的存折及密码交付给刘某,导致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持有其存折,违规操作支取了卡内款项,李某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刘某持有李某银行卡取款时,银行未按规定核实李某被代理人身份,银行存在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法律责任。不过,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承担40%过重,二审法院调整李某承担10%责任,银行承担90%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李某本金利息193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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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取现金超5万元要登记#】#两家银行将停办现金业务#自2022年3月1日起,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另外,辽宁振兴银行从2022年3月1日起,停办柜面现金存取款、零钱兑换、残损币兑换、ATM存取款等现金业务。北京中关村银行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停办现金收付业务。@中国新闻网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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