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元的借条变成了14万#
1、借款协议或借条,最好由债务人自行书写,尽量以全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
2、如果采用填空式的格式合同,书写借款金额时务必要顶格,避免留下涂改空间,并应由借款人本人亲笔书写,切忌由出借人书写借款金额。

3、出借人也要注意借款人手写借条的时候所用的笔,排除消字笔的可能。
4、借款协议最好一式两份,诉讼时如果没有合理解释和别的证据,一般会以没有变更的那份为准。
5、借款协议里如有变更部分,要求变更人在变更处签字并按手印。
那是制式合同属于霸王条款!如果平台提出这条的话,那就申请合同缺乏公平性,请求法庭确认合同无效!//@一路上有你2022XW:管辖权没用的,这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借款时合同履行地都已经明确好了。
夏至未至人已至今天看了一个小催的言论,说,现在法催了,不需要通知你,不需要到你的所在地法院,他们可以批量起诉,然后直接冻结你的微信支付宝等等! 我就想说了,但凡有盘花生米你也不至于醉成这样!首先从来就没有法催这一概念,而支付令的执行,也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调解无效做出判决以后才可以申请执行的。哪怕你只有欠一分钱,法院也不会针对原告方的申请而批量起诉的。它必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即使这样,如果他起诉的法院不是你的常驻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你都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的。 现在的小催为了那点业绩都开始以法律的名义来忽悠你了。所以懂法很重要。这不是说负债人故意不还,而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仔细想想,这个确实挺流氓的。
买房子时,都是制式合同,甚至连贷款的方式都没有选择的余地。
他还没挖坑,就可以收钱,你还在掏钱租房,却要还房贷。
几十个监管部门审批过的、五证齐全的商品房居然能烂尾,不还房贷居然是老赖。
之前大家都认了,因为不得不认。现在疫情影响,很多人入不敷出,只好绝地求生。
房子还能涨价吗?
江苏苏州的刘女士感到非常无助,因为她在老板的安排下签了个名,对方却要她偿还借款本息500万。但她根本没有向对方借钱,钱全部是老板借的。现在对方不仅把她给告了,还把她丈夫也告了,一旦输了官司,他们可能一辈子都还不起。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刘女士在一家公司做会计。案发当天,公司老板王某让她带着一份资料,随他一同外出办事。在路上,王某告诉她,她只要签一个字就行,其他的不用多说。为了打消刘女士的顾虑,老板王某信誓旦旦地表示:“不会有事,就算有事公司和我也会承担,与你无关。”
因为刘女士在公司工作多年,出于对老板的信任,刘女士按照王某的吩咐,与郭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并且在签名处加盖了公司公章。郭某将200万转到刘女士账户,她随后将这笔借款转至老板王某的账户。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因非法集资被判刑,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也破产。郭某见公司破产,知道起诉公司也无法追回借款,于是便将刘女士及其丈夫诉至法院,理由是刘女士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名,并且借款也是转至她个人账户。刘女士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并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其丈夫也应一起承担还款义务。
本案中,刘女士与其丈夫是否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1.从出借人的意思来看,郭某在起诉状中称刘女士假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其借款。同时,郭某的妻子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也表示借钱给个人不行,只能借给公司。可以看出,郭某的真实意图是将这200万借给公司,而非刘女士个人。
2.从交易历史来看,郭某曾经三次借款给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郭某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格式、内容也与刘女士签订的一致,也均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同时,郭某在借款时仔细核对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证明、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等证件。
由此可见,郭某之所以会出借如此巨额的款项,主要是基于对公司的信任,基于对公司财务能力的信任,其借款的对象也是公司。刘女士只是代表公司在《借款协议》上签字。
3.从借款用途来看。刘女士在收到200万借款后,立即就将涉案款项全部转给老板王某,并且王某也确认刘女士作为公司财物,借到钱后,钱全部是归公司使用。
综上所述,刘女士并不是实际的借款人。因此,郭某无权要求她承担还款义务。
既然刘女士不是实际的借款人,不用还款,她丈夫当然也就不用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虽然以刘女士的胜诉而告终,但其过程是劳心劳力的。我想在诉讼期间,刘女士每天可能都过得提心吊胆。刘女士的遭遇启示我们,不要乱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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