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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杨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法院判处支付本金1262768.44,(2020)桂0103民初16093号】

原告:杨某,女,1977年1月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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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某,女,1977年8月9日出生,壮族,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李某向原告杨某借款,双方有部分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部分未签订,约定借款以半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或口头约定续借,约定利息折算成月利率为3%或3.33%。2015年5月6日至2019年6月29日期间,原告杨某向被告转账交付借款本金27笔共计2050078元。

被告李某于2015年11月4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通过案外人李**玲及其本人向原告李某还款共计1661770.66元。

原、被告约定月利率为3或3.33%,该利息约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被告李某已偿还款项1661770.66元对于超过月利率3%的部分应抵扣借款本金。未支付的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应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一年按365天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应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本金1200199.02元;

二、被告李某应向原告杨某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24日的利息62569.42元;

三、被告李某向原告杨某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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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俄罗斯买上1000亩土地,投资100万,可贷款,春天种上大豆,秋天收获拉上大豆在黑龙江卖掉,回老家过冬天。这是好生意,国家支持,立刻行动!

一组年前的客户,带她看了很多楼盘,本身自身在卖房腾名额,500万以内的预算,滨湖,经开,梁溪都能接受,所以提前看。

开发商对中介其实有带看保护期的,一般1-2个月内中介的客户没买,后期再买就算开发商的客户了,没中介的事。但没有和她说太多,因为年前开发商都是好谈的,什么首付周期四五个月,贷款周期两三个月,只要想买,其他随便谈,包括有些开发商为了配合客户,就算过保护期的客户也能申诉,算中介的单子。

年前带她看了很多房子,什么金科玖珑悦,融创山水江南,山水嘉庭,融创长江映叠墅,建发上院叠墅,华侨城运河湾等等。因为房子没卖掉,就算开发商给时间,也不敢买,迟迟没下决定,后来不了了之。

期间一直在联系,一个客户就算长时间没买,但只要想买,只要一直跟着你看房,那就是好客户。今天客户又约我看房了,看了三个盘。第一个铂悦溪上,客户其实不知道是毛坯,冲着三楼四楼平层去的,她也没问我,直接让我带着看了。

到了售楼处才知道是毛坯,来都来了,就看呗。户型看着很好,但实地去客户介意客厅太方了,甚至餐桌怎么放都是个问题。也介意除了主卧,其他房间去上厕所比较麻烦。

第二个看山水拾涧,其实这个盘我是第一次带客户。我对这个盘的印象是位置一般,143户型可以,价格便宜。客户看了后的确觉得还可以,离上班地方不远,143的户型比融创山水江南的143户型好,虽然略中规中矩了点,但就是个好户型。价格比山水江南便宜了将近100万,但可惜的是5号楼没正常楼层了,6号楼又贵。

最后一个复看融创山水江南,其实早就过保护期了,但销售说可以申诉,让我直接带过去。我信了,又带客户过去。客户第二次看依然很喜欢,虽然贵,但各方面都符合,尤其装修,是她喜欢的风格,她偷偷和我说怎么设计都想好了。

谈价格的时候,我把销售主管拉到一边,和他们确认情况,是否能申诉。这次给我一个不确切的答复,我知道又掉坑了。回到会客区,客户也正准备走了。12号楼没拿到预售证,她房子下半年才过户,不敢定,她也在等新的楼盘出来,我也是松了一口气。

这两天经历的事有点多,有一些感触特别深,废话特别多。#无锡头条#

高风险高收益!你想高收益又想低风险,这么好的事,这世上还没有,你去阴间可能会有。//@江南一枚:依法保护投资人利益,借贷公司并不违法。很多人专门骗网贷公司的钱,借到钱后,装穷,不还款,报警恐吓投资人,网贷公司也不易。

追剧小青

湖南长沙,一女子因为资金周转不灵,从一家贷款公司借了3万元,没成想,才一个月的时间,3万借款却变成了14万,被逼无奈的女子只好躲进了派出所,还被追债人堵了两夜,追债人表示:就算打官司,也能拿到一半的违约金!那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每天都有两拨人跟在身后,女子很是害怕。无奈之下,她只好躲进了派出所,原以为这些人会知趣的离开,没成想,女子在所里躲了两天,追债人却堵了两夜,他们甚至拿着女子签好的借款协议。 底气十足的表示他们并没有违法,只是想拿回借给女子的钱而已,借条上的内容显示:女子因个人周转借6万元整,出于本人自愿无威逼利诱,落款还按着女子的手印。要是女子这钱不还,只要女子走出派出所,他们就会一路跟随,直到还钱为止。 面对追债人的证据,白纸黑字,那么女子又会怎么回应,让人不解的是3万借款怎么又会变成14万? 原来这事还得从6万借条的前一次说起,当初因为资金周转不开,女子从借贷公司借了3万元,可实际在签借款协议时,却变成了8万元,其中5万为利息,当场就被他们给扣下了。 可接下来,女子根本就无力偿还,借贷公司又给她出了个招,从其他公司贷款了6万,可这贷下来的钱,是一分都没进女子的账,就直接被两个借贷公司瓜分了。后面一家留下了2.5元做利息,剩余的3.5万被前一家公司所截留。 这样一来一去,实际到女子手里的只有3万,而两份借款协议的金额是14万,对于借贷的金额,女子不予认同,觉得她是被套路了,才出现了双方都在派出所的一幕。 女子表示当时之所以签下这样的协议,是因为借贷公司说这是行规,必须得遵守,当时急于用钱,也就签了字。 但借贷公司并不认可女子的说法,两家公司都表示,是按照借款协议上的金额,把8万和6万转到了女子账上,并不存在女子说的只借了3万。坚称就算打官司。他们也是能拿到一半的违约金。 为了求证,记者又联系女子,她拿出了转账记录,发现借贷公司是有将8万和6万转给了女子,但女子表示这些钱刚到她账上,明面上看是有14万,但实际又立马被他们分别给转走了。 双方僵持了两天,随后,女子在自己的户籍地报了警,鼓舞人心的是,这些借贷公司都被相关人员给一锅端了。女子表示接下来,她的诉求是借贷公司得赔偿她损失,包括精神损失。 1、女子实际借到手3万,最后却变成了14万,这样的借款协议有效吗? 《民间借贷新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如果借给女子钱的借贷公司本身并没有取得相关的资质,那么就会导致女子和对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 670 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680 条第 1款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女子第 一次签订的借款协议是8万,到手是3万,第 二次签订的借款协议是6万,到手3.5万直接转到了第 一次借款的借贷公司,差额就是所谓的“砍头息”外加高利贷。 所谓的砍头息是指:在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叫做砍头息。 如果该借贷公司已经取得资质,那么不会导致这两份借款协议整体失效,但会导致超额利息的那一部分是无效的,对于超额的部分,女子可以不用偿还。 2、当女子知道实际到手3万,而还贷却要8万时,就应该明白这样的公司不正规,但还是急着借钱。肯定是遇到了难处,只想着燃眉之急。可只要静下心来想想,就会发现是个无底洞。 当资金周转困难时,3万都还不了。那变成8万又怎么还得了?好在女子觉醒的及时,否则就不会是2次贷款了,也不止是14万的事。 女子遇到的事给我们提了醒,当遇到资金困难时,应该先和亲人好友商量。毕竟多个人多份力量,实在无法填补空缺,也应该找正规的借款公司,不能病急乱投医似的,随便借钱,否则后悔都来不及。#长沙头条#

昨天晚上10点多,趁我妻子出差,16岁的小保姆穿着薄薄的睡衣敲开了我的房门,她说自己网上贷款欠了5万,想找我借钱,只要借给她钱让她做什么都可以,我没有同意。

今天上午,她很晚了还没有起床,这很少见。我去敲了她的门,她穿着睡衣就出来了,睡眼惺忪的,一看就是晚上没睡好。

她不好意思的看了看我,伸了个懒腰。睡衣很薄,这一伸腰,我赶快把眼转向别处。此时,岳母在一旁喊她,“小婷,快收拾收拾自己,陪小刀给孩子打疫苗”。

对,今天要给小宝宝打疫苗了,我都才想起来。

过了快半个小时,小婷收拾好了。今天她罕见的化了淡妆,眉眼清澈,脸庞清秀,秀发披肩,直面袭来的都是青春的气息。

我猜想,小婷可能还是不死心吧。她虽然才16岁,但是经过昨天晚上的套路,我觉得她不简单,有套路,有城府,我差点就上了她的套。

收拾妥当,小婷陪我去卫生院院打疫苗。在地下车库,小婷揽住了我的胳膊,撒娇的喊我哥哥,她对我挤眉弄眼的。如果不是抱着孩子,我肯定立刻就甩开她的手了。

@江南小刀 其实,作为男人,哪个不曾动心呢?就像昨天晚上,她穿着薄薄的睡衣,抱着我痛哭,说实话那一刻我是有反应的。但是,那又如何?我是一个有家室的人,况且,小婷还是我老家婶子介绍过来的,再说我岳母和我一起住,我能轻易犯错吗?

我在想,不行的话就先借几万块钱给小婷,让她把网贷还了,不然,她这样一直勾着我,我真怕哪一天忍不住,做出出格的事情。

@江南小刀 现在的女孩子,我真的有点搞不懂了。为了钱,真的不顾别人有家室,愿意给别人当三吗?

她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真的被金钱给冲昏了头脑。小婷还是个孩子,我想好好的和她谈一谈,希望她能认识到,知识和能力创造价值,而不是身体。

大家说,我做的对不对?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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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网友某宝借呗借贷7w元、并取出自己所有积蓄10w元,买了阿根廷,本想收益个2-3w,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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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南宁市,年过七旬的老黄夫妇以儿子儿媳妇的名义买了一套房。 可是他的儿子占领了房,赶走了老黄夫妇,并要脱离父子关系。 老黄夫妇只有上诉到人民法院要房屋产权。 (由来:江南区法院)

黄某夫妇2014年看中了一套房子,但由于两口子不符贷款政策,同一年5月16日,黄某夫妇取出首付款27万余元,以黄某儿子的名义买下了这一套房子

购房贷款以儿媳小玲为名申请办理,贷款金额59.5万余元,贷款年限10年。 黄夫妇每个月取下现钱交到小玲,小玲还钱。

2016年3月10日,老黄夫妇为了能确立房屋产权,与儿媳妇签订了《房屋权属确认书》。

书面确认该房屋为老黄夫妇资产。 小黄和小玲是名义上的购买人,不有着该房屋的任何产权年限。

2016年10月交了房后,黄某夫妇带上儿子儿媳一起搬入。

2018年6月11日,该房屋获得房地产权属资格证书,房屋登记在小黄和小玲户下。

到2020年,孙先生和老伴早已70多岁了,却没想到儿子小黄竟以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将两口子赶走了。 这超出老黄夫妇的预料。 这是他的亲生儿子吗?

小玲感觉老公的做法真太过,说了他几句。 但小黄和小玲反目,把小玲赶走了(生活中还有其他一些分歧) 没法,小玲带孩子搬到了其他的地方。

自此,小黄就开始不停地与父母折腾,硬是要逼着老黄夫妇搬离该房屋。 2021年7月29日,小黄还动手殴打了母亲,老黄不得已,只得报警处理。

但房屋产权终究归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也不属公安部门的管辖范围。 通过再三考虑,老黄夫妇确定把儿子小黄和小玲告上法庭。 (因房屋登记在黄啸天宇小玲户下,小玲也被列为此案被上诉人) )。

老黄夫妇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为自己所有,要求小黄、小玲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且要求小黄搬离该房屋。 此案诉讼费用6900元,保全费5000元,对方也要承担。

除此之外,为了能成功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夫妇将房屋剩下贷款提前17余万元结清。

他的儿子小黄宣称,他不同意爸爸妈妈选购这所房子。 因为他并没有其他房产,也买不起。 但是父母无论如何都务必买,所以用他的名买房子。

黄还解释说,他认可房子实际是爸爸妈妈购买的,过户给爸爸妈妈也是可以。 他也可以立刻搬出来,但前提是父母给他再弄一套房子。

并且为了能分财产,亲子关系很紧张。 小黄对父亲的作法十分不满意,要求法院判决书与老黄脱离父子关系。

黄某夫妇要求黄担负诉讼费用和保全费,黄称他没钱负担不起。

小玲的回答是,这所房子原来是黄夫妇的。自己对该房屋不主张任何权利。 她愿意配合过户,而且她早就被小黄赶走了。

但是,小玲表明,本案的纠纷案件并不是她本人导致,不该担负诉讼费用和保全费。

法院认为,本案的聚焦点是房产的权利难题。 一般来说,不动产权证书是产权人具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产权人确定为真正的产权人。

可是,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地产业具体所有权情况与房地产权属资格证书记述不一致的,应当以房地产业具体所有权情况为标准

黄某夫妇为获得银行借款以别人为名购买房产,违反了银行征信监管政策,但该房屋购买时登记为质押,且有合理实体贷款担保。 因而,“以别人为名买房”的行为并不是侵害集体利益,都不包含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而,人民法院认可《房屋权属确认书》的效力,该房屋可以是老黄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

与此同时,老黄夫妇提前偿还了剩下购房款,抵押登记手续被注销。 因而,该房屋合乎过户的客观原因,老黄夫妇理应适用过户的诉请。

他儿子小黄是唯一阻拦老黄夫妇对那所房子有着所有权的人。 因而,本案的产生都是小黄个人原因而致,故此案有关诉讼费应当由小黄担负。 小玲并没有过失,所以不承担。

黄某尽管宣称允许在另一套单人间被切分后再变更房子的名义。 但另一种商住楼切分与此案房屋权属不相干,且彼此不承诺商住楼切分是此案房产过户的前提条件,故不适用该抗辩理由。

小黄对自住住房的所有权和切分有异议的,可以与老黄夫妇商议或是另行起诉。

小黄认为与黄脱离父子关系,违背公诉案件和善良风俗,没有在法院审理范畴,不予处理。

人民法院最后判决,房子归老黄夫妇共同所有。 小黄、小玲表明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帮助办理过户手续,老黄夫妇担负有关房屋过户费。

除此之外,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该房屋搬离,诉讼费用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小黄担负。

广西南宁,年过七旬的老黄夫妇借用儿子、儿媳的名义买了套房。儿子小黄却要霸占房产,要将老黄夫妇赶出去,并断绝父子关系。老黄夫妇只得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权属。(来源:江南区人民法院)

老黄夫妇在2014年的时候看中了一套房屋,可是因为老两口不符合贷款条件,并于同年的5月16日,由老黄夫妇出资27万的首付款,以小黄小玲的名义购买了该房屋。

按揭贷款是以小玲的名义办理的,贷款金额595000元,贷款期限10年。老黄夫妇每月取出现金交给小玲,由小玲偿还贷款。

2016年3月10日,为了明确该房屋的权属问题,老黄夫妇与儿子、儿媳签订了一份《房屋权属确认书》。

通过书面形式,确认了该房屋是老黄夫妇的财产,小黄、小玲仅是名义上的购买人,并不享有该房屋的任何财产权益。

2016年10月份交房后,老黄夫妇与儿子儿媳一同入住该房屋。

2018年6月11日,该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登记在小黄、小玲的名下。

到了2020年,老黄和妻子均已年过七旬,却没想到儿子小黄竟以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要将老两口赶出去。这可大大出乎老黄夫妇的意料,这还是自己的儿子吗?

小玲觉得丈夫小黄的做法实在是过分,便说了几句小黄,谁知小黄竟与小玲翻脸了,还要把小玲赶走(还有一些其他生活上的矛盾)。小玲无奈之下,带着孩子搬到了其他住处。

之后,小黄就开始不停地与父母折腾,硬是要逼着老黄夫妇搬离该房屋。2021年7月29日的时候,小黄还动手殴打了母亲,老黄不得已,只得报警处理。

但房子的权属问题毕竟还是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也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处理范围。思忖再三,老黄夫妇决定将儿子小黄、小玲告上法院。(房屋登记在小黄、小玲名下,故将小玲也列为本案被告)

老黄夫妇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为自己所有,要求小黄、小玲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且要求小黄搬离该房屋。本案诉讼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也应由对方承担。

另外,为了能够顺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老黄夫妇还提前将该房屋剩余的贷款17万余元提前还清。

儿子小黄辩称,当时就不同意父母买这套房屋,又不是没有别的房产,而且又供不起。但父母非要买,这才有了借名买房的事。

小黄还解释说,自己承认该房屋是父母实际出资购买的,过户给父母也行,自己也可以马上搬出去,但前提是,父母必须将另一处自建房分给自己才行。

而且为了分房产的事,父子关系闹得很僵,小黄对父亲的做法十分不满,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断绝其与老黄的父子关系。

至于老黄夫妇要求小黄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的主张,小黄说,自己没钱,也无力支付。

小玲的答辩意见是,这房子本来就是老黄夫妇的,自己对该房屋不主张任何权利,愿意配合过户,而且自己也早就被小黄赶出去了。

但小玲说,本案的纠纷并非自己的原因导致,因此不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焦点为不动产的权属问题。一般来说,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即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但是,如有其它证据证明不动产的实际权利状态,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不一致的,则应依法确认该不动产的真实权利状态。

从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权属确认书》及当庭陈述来看,可以认定诉争房屋系由老黄夫妇出资购买,为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虽然老黄夫妇为了获取银行贷款,而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违反了银行信贷监管政策,但该房屋在购买时即办理了抵押登记,存在有效的实物担保,因此该“借名买房”的行为,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亦未范围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法院对《房屋权属确认书》的效力予以认定,该房屋应为老黄夫妇的共同财产。

同时,老黄夫妇已提前偿还了剩余的房屋贷款,抵押登记手续也已注销,因此该房屋满足过户的客观条件,对老黄夫妇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张,应予支持。

阻碍老黄夫妇主张该房屋权利的,仅为小黄一人,因此对于本案的发生,也是因小黄的个人原因导致,因此本案相关诉讼费用应由小黄承担。小玲并无过错,故不承担。

小黄虽辩称,应先对另一处自建房进行分割,方才同意办理房屋过户。但另一处自建房的分割问题,与本案诉争房屋的权属问题并无关联性,双方也未约定自建房的分割系本案诉争房屋办理过户的先决条件,故该辩解不予支持。

如果小黄对自建房的权属及分割问题有异议,可与老黄夫妇另行协商或另行起诉。

至于小黄主张与老黄断绝父子关系,违反公诉良俗,也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判令,该房屋为老黄夫妇共同所有,小黄、小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过户费用,老黄夫妇表示愿自行承担。

同时判令,小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该房屋,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小黄负担。

#广西##南宁头条#

我就想问问,去年贷款5.9能不能降下来???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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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贷利率步入“3时代”,专家称未来或再降

被外资坑惨了的美女富豪,俏江南创始人张兰,苦心经营十几年,最后竟然人财两空。

新年刚开始,俏江南创始人张兰就摊上事了,据香港媒体1月7日报道,张兰早前因没有遵从香港高等法院颁下的冻结资产令,被裁定藐视法庭,遭判处监禁一年,同时发出拘捕令。1月9日,张兰开直播回应被拘禁传言,情绪崩溃,几次痛哭流涕,虽然是否被拘捕,尚没有准确消息,但谣言的可能性很大,不过张兰的遭遇也确实令人唏嘘,曾经凭借一己之力,白手起家,打造了全国知名的高端餐饮品牌俏江南,后主动引入外资想要谋求做法,谁知道却是引狼入室,落到如今这个田地。

关于张兰和俏江南发家史,不在这里详述,今天主要说一说其衰败史,让我们将目光回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俏江南带着8本厚厚的投标书,秒杀了一片对手,成为了奥运会唯一的一家中餐供应商,红极一时,同时这也是张兰和俏江南最后的辉煌。

因为奥运会缘故,俏江南在海外有了一定知名度,而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也让外资有了布局中国餐饮业的打算,彼时的张兰也想要借助外资的力量登录资本市场,因此,在2008年下半年,张兰同意外资公司鼎晖,以2亿元人民币的代价获得了俏江南10.53%的股份,这个收购成本对当时的俏江南而言是非常低的。

双方签订了协议,内容极为保密。外界一直猜测,这份协议有对赌成分,即俏江南需要在2012年成功上市,鼎晖借以套现退出,但事后张兰否认签有对赌协议,并在2011年在媒体上公开抱怨:引进鼎晖是俏江南最大的失误,毫无意义。

事实也是如此,鼎晖的入场对俏江南IPO上市毫无帮助,反而成为累赘,在A股和港股上市被纷纷喊停之后,鼎晖开始急于退出,要求张兰以2倍的价格回购股份,张兰当然不可能同意,也没有那么多的钱,于是鼎晖开始寻找下家,这时,私募股权基金CVC出现,同意接盘

对于CVC的入局,张兰一开始是不同意的,但CVC的高管,在香港四季酒店请张兰吃了一顿饭,并给她画了一个非常大的饼:CVC将注入8000万美金作为发展资金,张兰依然出任董事长,按照张兰的计划发展;同时,引入国际餐饮管理团队,让俏江南走向美国和欧洲。

2013年,张兰最终同意将俏江南的股权卖给CVC,其以2.86亿美元的价格,从鼎晖和张兰手中,买走了82.7%的股份,成为了最大的控股股东,张兰卖了69%的股份,之后只通过一家离岸公司盛兰控股持有俏江南13.8%股权。

她没有想到,CVC是一只比鼎晖更厉害的饿狼,其收购款有1.4亿美元是自有及募集而来,剩下的1.4亿美元,则是从美国6家银行借贷而来,收购完成之后,CVC将俏江南的所有股权,包括张兰的那部分,一起抵押给了银行财团,并在随后因为十八大后强势反腐,导致俏江南业绩下滑,CVC未按照约定注资,反而让张兰出局,2014年底,因没有按时还款,其与银行团的协议违约,2015年2月,六大银行聘请香港保华处理此事;随后,香港保华代替CVC出任俏江南董事,CVC正式出局。俏江南也自此和张兰再无关系!

CVC和张兰的故事并没有结束,在收购完成之后,张兰拿到了大约1亿美元,并转走了其中一部分,CVC则认为张兰转移公司资产,将张兰告到香港的法院。2015年,CVC以涉嫌转移公司资产向香港法院申请冻结资产令,张兰个人资产被冻结。这也是文章最开始,张兰会被传出被拘捕的传闻主要原因,事实上,这种传闻已经不是第一次,早在2019年就出现过。当时,汪小菲反应神速,对散发谣言的媒体进行起诉,事情也不了了之,现在又一次传出,只能说无风不起浪。

张兰经营了俏江南十多年,这本应是一个令国人自豪的民族企业,沦落到如今这个地步,让人唏嘘,希望后来的企业家们能引以为戒,不在外盲目的相信那些企图空手套白狼的外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