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看管辖权乱象
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根据受案登记表记载,案件来源是,经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淘宝等途径在网络上出售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快递收件地址等公民信息。决定初查,初查一个月后正式立案,然后全国各地四处抓捕犯罪嫌疑人。20个犯罪嫌疑人分别在福建、江西、四川、山东各地,就是没有一个在立案侦查的江苏省某县。

再看这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都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而网络服务商、服务器的所在地,包括淘宝注册的网店,没有一个与立案所在地有关。因为本案涉及到扣款通道是通过四川某小额贷款公司向被害人扣款的,所以查询所有四川的该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流水,没有一个被扣款的是在立案的公安机关所在地。
所以我想,假如假如真要找出立案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管辖权,则只能在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中寻找是否有立案所在地的,但是,整个卷宗里没有一个是被用于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反倒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还有各种协助调查通知书,搜查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等。像这种涉嫌上万甚至几十万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只要找出一个是立案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公民个人信息,就能证明立案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但一共六本卷宗,竟然没有一页跟管辖权有关的证据。
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章,关于地域管辖的,在刑事诉讼法的第25条,很简单用了一句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26条规定了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劳荣枝案,我认为应当由审理同案犯法子英的人民法院管辖,我对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持有异议。第26条还规定,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假如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看不到犯罪地与江苏省某县有关联。
关于管辖权,特别是网络犯罪的管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比较详细的规定。解释的第一章,专门规定了管辖。第2条针对犯罪地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第2条第2款还针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作出具体的解释,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害人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这一规定已经涵盖了网络犯罪所有可能管辖的各种链接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规定,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24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护理。既然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管辖权及无管辖权时如何处理,已经明确规定,那么公安机关无论是自己工作中发现,还是经过报案、投案受理了案件,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就应当依法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而不是强行自己处理。
某非法经营案更不可思议,根据受案登记表记载,有人报称黄某某在网络上炒作外汇和期货。在询问笔录中,该报案人称,自己祖籍地是在接受报案的浙江省某地,在回老家时,参与在某平台上炒作外汇和期货。所有卷宗材料,看到的是该报案人是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受案本地,而是在外地。也看不到报案人投资的银行流水,或者其在该平台上投资的证据。仅凭一份询问笔录,就强行管辖。
老百姓报案难,曾经有人因为报案不成提行政诉讼,然后转化成信访案件。但是,对于这种找不出管辖依据的案件,公安机关却强行管辖,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对于管辖权这一块却不予审查监督。所以,我想,是不是应该向检察院提交检察监督法律意见,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强行管辖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呢?
缪师傅说:在最倒霉的时候就去玩金融进股市去。
虽然我不理解其套路,但觉得很有道理。进入股市要银行卡吧,却又遇更无语的事,被强行销卡。我那卡的流水只有小额基金,这违背断卡行动哪一点规则……(紧记文字要温和,不然又被禁言了)
我一直安慰自已终将解决一切问题,出现重大问题是全社会改进的契机,终究会一点点进步。迷茫、越来越对社会没有信心……
从防疫乱象,唐山烧烤摊事件,村镇银行暴雷,烂尾楼,明星考编的蛀虫和某些层面的骚操作,可以想象背后的逻辑,不过这些对小老百姓来说,吃瓜就行毕竟能量太小。找份工作吧又牵扯到断卡行动,虽然我不是最惨的,但彻底的严重影响生活,找谁说理去?
诸多事件击破了以往的观念,从相信到否定,有小伙伴说这本来就是江湖,只有暗夜里的撕杀
河南郑州。一位小伙来到银行柜台前说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想要解封,工作人员查看系统后,提示有900多笔转账,就想着看一下流水,结果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工作人员立刻选择了报警。
在这900多笔的流水中,大多数都是小额收入,进账最多的一笔还不到300块,但转出却都是一两万元。显然,这样的流水是不正常的,银行的工作人员觉得小伙可能有洗钱的嫌疑,便打电话报了警,并对小伙进行简单的询问。
工作人员询问小伙是做什么工作的,对方表示自己是一位主播,卖99元的耳机。不一会儿,民警来到银行找到小伙。小伙还是坚称自己银行卡的流水都是进货的,不过这样的谎言很快就被拆穿。
最后,小伙承认是在网上看到一个兼职广告,对方说只要提供银行卡和密码,就能日结过万。听到金额,小伙立刻心动联系对方,并线下见面提供了银行卡和密码,仅是单卡涉案的金额就达到24万,总共涉及金额有300余万。
目前,小伙王某某因帮信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
有一说一,这就叫作贪小便宜吃大亏,缺乏对法律的认知,以为自己什么都不用干,只需要提供银行卡就能日入过万,但天上真的会掉这样的馅饼吗?显然是不会的,而他接下来也要面临不小的惩罚。
帮信罪,顾名思义,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销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王某某目前的情况算是“情节严重”吗?
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严重”认定为以下几点: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这几点来看,王某某的行为的严重性已经是显而易见了。或许他现在很后悔,但作为成年人来讲,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想赚钱无可厚非,但要脚踏实地,不要想着走捷径、捞偏门。不然最后吃亏的永远是自己。
网络直播背后不为人知的黑色交易
今年3月,江西警方发现一传媒公司接入了几百条宽带,经查该公司的主业竟是给主播刷礼物,1个月资金流水达上千万。经深入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毛某从孙某处购买的折扣直播币涉及境外黑灰产业。今年7月,以孙某和毛某为首的两个团伙共10人落网。据孙某交代,他搭建了一个“跑分”平台,表面上做直播平台币买卖,实际上是帮境外犯罪分子洗钱。警方介绍,孙某1年获利近1000万元、毛某获利500余万元。目前,警方冻结洗钱平台账号1800个,冻结价值450万元的平台充值币,该案涉案金额近10亿元,孙某和毛某目前已被批捕。(荔枝新闻12月8日)
网络直播兴起后,出现了很多匪夷所思的怪状,比如这个案例,每月流水几千万平台怎么可能不知情。更重要的是平台给主播礼物的提成比例高达83%,这再明显不过是在为洗钱提供便利。很有可能平台和背后的一些团伙组织,进行了一些不为人知的交易。
实际上国内多数的秀场直播和游戏直播平台都在通过抽奖加游戏加主播返现的方式进行变向赌博。比如说某些抽奖需要进行支付一定小额费用,如9块9抽奖苹果手机。看似只用花9块9就可以将大奖拿回家,实际上有几千人几万人参加这个抽奖活动,而领取的奖品却仅有一台两台。对于这样的活动,消费者以为是能让自己有一个占便宜的机会,实际上商家赚的远比你想象的要多得多。
直播行业是一个混乱的世界,且在网络这个平台上国家很难进行管控,尤其是在之前各类IP地址没有被重视的情况下。从2015年移动客户端网络直播开始盛行,至今出台了几十项不痛不痒的行政管理政策,结果却是直播乱象愈演愈烈,各种团伙组织钻网络空子,开辟出更多的灰色地带。
但是现在国家加大对网络线上的管理,各类IP实名认证,各大社交软件都能看到IP属地,甚至是玩小游戏,都需要进行实名认证,这样的举措对于管理网络世界有极大的帮助。
你以为的榜一大哥可能是人傻钱多,但实际上是人家手里拿着来源不明的数不完的钞票,他们有的早已逃到境外逍遥法外了,人家远比你想象的要奸诈狡猾。
他们所犯的罪属于洗钱罪。洗钱罪在我国属于频繁的案件,这其中涉及到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财产收益,而进行一系列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转移财产的行为,我们经常会看到关于洗钱罪的相关报道,此前是严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事情,将会构成刑事犯罪,刑法上单独规定这个罪名是为了严厉打击洗钱行为,自然人和单位都是会构成犯罪的。
我们要严厉抵制违法犯罪,黄赌毒一个也不能沾。
深圳工行卡被冻结可以自己解锁了
断卡行动,深圳很多用户的银行卡被批量冻结,被误伤,解冻要去银行,鉴于解锁的人多,银行业务量太大,窗口少,工行专门有个解锁指导和提示,在微信里按提示操作就可自行解锁了,这就方便多了,免去了长时间排队之苦。
银行其他地区的工行卡被冻结可以自行测试是否可行。
银行应该提高服务意识,正常用卡,没有问题的卡不要随便冻结,否则是对用户的不尊重,用户会感到被冒犯,银行卡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该保密,去银行解锁,要打印半年的银行流水,每一笔交易都要核对和核实,信息被打印出来,随便丢容易造成个人隐私泄露,银行应该重视起来。疫情严重,那么多人聚集银行排队,也给疫情防范带来了风险。
深圳外来人口多,人员复杂,银行对资金监管越来越严格,断卡行动被误伤,去银行配合解锁即可,其他家银行卡都要去柜台解锁,工行卡在微信无法解锁的就必须去柜台人工解锁。
个人使用银行卡要规范用卡,合理用卡,转进来的钱不要立马转走,几张银行卡配合使用,不能交易太频繁,小额支付用微信零钱或支付宝余额支付或者用信用卡支付,正常用卡,一般不会有问题。
#深圳# #银行# #银行卡冻结#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里理论正确吗?
个人认为是比较客观的,站在经济学角度考虑,如果一件事情比较简单,就会有人重复的参与其中,主次关系就会发生变化,薅羊毛者就会成为被薅羊毛者,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免费了。可是从行业实际情况中看,还是有人会免费提供充电桩设备,这又是如何存在的?
举个生活中简答的例子,去餐厅吃饭会有免费的茶水、果盘、点心,去烧烤夜市会送你小菜,甚至你走再街上,也会有人拉着你扫码免费送礼物。这些东西为什么会免费?因为这些免费的东西可以弥补商家的不足,免费可以打消你的顾虑,让你毫无顾忌的去安装使用他们的设备,不担心成本的投入,但是,你觉得这种真的免费了吗?
智能扫码充电桩的这种属性注定是脱离不了物联网的,只要扫码充电,资金流水在平台上就会产生,免费拿到手里的设备,长期被平台高额抽成,在不知不觉中被厂家抽走了你的净利润,典型的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免费服务似乎成为了这些年的主打套路,享受免费杀毒软件却有看不完的广告,免费玩着游戏不知不觉就需要充钱。从免费过渡到小额充值,然后到付费购买,无一不是套路。俗话说的好,自古真情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
综上所述,天下没有免费得午餐,免费代表着目的、代表着最大利益、代表着你正在成为一株被割得韭菜。
兴科无套路不抽成的充电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