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共赏:公司员工正常履职向承租人收取房租,因不配合强制清算公司“管理人”开展移交帐册、资金工作,其履职行为在二审中被认定为“不当得利”,二审法院的认定究竟有没有错?。
近日,笔者得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民终1181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是:1、撤销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3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2、当事人返还所收租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20年3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当事人身为公司出纳人员,分别于2018年、2019年底向承租人收取了2笔各3万元共6万元房屋租金,并列支公司应向有关部门缴交的“五险一金”。2020年3月23日强制清算公司“管理人”同当事人进行了接管谈话,要求其移交所履职收取的房屋租金。因当事人质疑公司被强制清算,未主动移交所收款项,“管理人”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当事人起诉。二审法院在没有否定一审经质证的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不当得利”。二审法院的认定究竟有没有错,肯请老师赐教。电话13388110138 许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