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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贷款盗窃案(银行卡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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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黑发女子抢劫了一名男子价值2.5万美元的劳力士手表和信用卡,这名男子在酒吧认识了他们,并邀请他们一起回家……但在他们喝酒的时候睡着了

一名男子带着他在佛罗里达一家酒吧认识的两个女人回家,醒来发现他价值2.5万美元的劳力士手表和他的美国运通白金信用卡都不见了。监控器捕捉到了盗窃案背后的女人。该男子于12月4日凌晨3点左右与这两名女子见面,一小时后又与她们见面。在把他们都送回家并端上饮料后,他终于睡着了。醒来后,他发现他那块昂贵的手表和信用卡都被偷了。

“我和你是好闺蜜,你竟然对我下此狠手!”

信用卡贷款盗窃案(银行卡盗窃罪)

海南三亚,女子严某与韦某系闺蜜。2021年11月的一天,严某去韦某家做客时,无意中发现韦某手机里有一条卡内余额20万元的短信提示。

严某看到闺蜜有这么多存款,而自己还背负着外债,便心生歹念。之后,严某以各种理由到韦某家、单位等地方以借手机使用为由,通过3个微信账号分20余次转走韦某银行卡中的16.4万元。

银行卡内十几万元不翼而飞,韦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作案的人是其好闺蜜严某,惊得严某半天没说出哈话,回过神来的严某直呼:没想到。

#在线看法#

这名受害人心也真是大,闺蜜分20多次转走自己银行卡内的16万余元,自己却浑然不知,报警后,警方调查出真相才恍然大悟,原来闺蜜玩自己手机,是借机转钱。

女子严某以借用手机为由,私自转走韦某银行卡内的16万余元,涉嫌的罪名可能是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

这起案件有人认为女子严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其冒充银行卡户主本人转走银行卡内的现金,是信用卡诈骗行为,但我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严某构成盗窃罪。

要区分是信用卡诈骗案件还是盗窃案件,重点要分清这起案件中,谁是受害人?

如果认定是诈骗类案件,冒充卡主骗取财物,首先卡主人并未在其诱骗下交付卡内现金,而是其瞒着卡主转账,卡主不可能是诈骗罪的受害人。

那么银行是受害人吗,卡主的银行卡内现金被盗,银行会负责赔偿吗?通常情况下,很难找银行赔偿,如果找不到嫌疑人,损失只能由卡主承担,所以无论如何,受害人不会是银行。

通过以上分析,卡主和银行都不是诈骗案件的受害人,所以信用卡诈骗罪名不能成立,但其借手机使用为由,通过3个微信账号分20余次转走韦某银行卡中的16.4万元。我认为是盗窃行为,其分20次盗走被害人银行卡内的16.4万元,其行为涉嫌盗窃罪。应当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俗话说,防火防盗防闺蜜,虽然是笑谈,但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对银行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还是要设防,你说呢?

#2022护苗有我:守护未成年#

#真知新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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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上海的李先生接连收到两条短信,银行卡先后被刷20元和9.5元,一摸口袋,发现银行卡遗失。民警很快锁定嫌疑人,他刷卡买了汉堡和可乐,发现不能提现后,将卡随手扔掉。民警介绍,嫌疑人能够作案成功,是因为捡到的银行卡开通了闪付的功能,不需要密码便可以进行消费。最终因为这29.5元的盗刷行为,嫌疑人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男子捡到银行卡盗刷29.5元被拘5天#

【龙律说法】

手机在自己手里,银行卡却掉了,幸亏自己的手机收到短信否,则钱怎么丢的都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检视到银行卡后,利用银行卡主人开通了闪付功能,买了可乐和汉堡看来犯罪嫌疑人也是一枚吃货,不过无论你消费了多少,这种行为都是一种违法行为。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或者盗窃行为,到底属于哪种行为呢?两个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依据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本案中到底,嫌疑人属于盗窃他人信用卡使用还是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的是定性的关键。

由于李先生的银行卡开通了闪付功能,因此不需要输入密码就可以进行消费,因此如果嫌疑人是捡拾的银行卡并且进行闪付消费,那么银行方面就会认为这个张卡的消费行为就是银行卡主人的消费行为,犯罪嫌疑人冒用银行卡主人身份进行消费的行为欺骗了银行,因此应当属于信用卡诈骗的行为。

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趁李先生不注意的时候盗窃了其信用卡,那么,由于银行卡具有不需要支付密码就可以消费的功能,因此,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李先生的银行卡的行为,也就相当于盗窃了李先生银行卡内不需要输入密码可以支付的金钱,就构成了盗窃行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嫌疑人仅仅利用李先生的银行卡支付了汉堡和可乐,虽然价钱不高,但是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其终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广大市民也要自己提高安全意识,尽量避免大额的免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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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姚某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他人遗忘的卡包,打开卡包后,发现卡包里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姚某想,既然身份证和银行都装在一起,银行卡密码会不会与身份证号码有关?经过多次尝试,姚某竟然试对了密码,取出一万元后离去。受害人报案后,警方通过ATM机监控视频锁定了姚某,将其抓获。姚某到案后,退赔了所有违法所得,最终,姚某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案例来源:上海静安)

【法律助手夜未央说法】

1、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使用信用卡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对人使用,另外一种是对机器(ATM机)使用。从刑法理论看,机器并无意思自治能力,不能成为诈骗的对象,但是,司法解释认为这种区分太过复杂,因此,专门规定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2、假设盗窃信用卡后,又使用的,定什么罪呢?

(1)盗窃信用卡本身,并不构成盗窃罪,因为,信用本身价值并不大。

(2)但是,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如果取款金额达到数额较大(5000以上的),就涉嫌构成盗窃罪。对此,我国刑法将盗窃信用卡后又使用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拟制为盗窃罪。

具体详见刑法第196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综上,无论是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还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均会涉嫌构成犯罪,只是罪名不同而已。并且,基本上所有的ATM机上方都会有监控,一旦实施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行为,很容易被视频监控到。因此,如果捡到信用卡,不要为了贪图小便宜,试图提取他人卡里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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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凭自己本事取钱,怎么成了诈骗?”浙江湖州,丁某捡到一张银行卡,他出于侥幸来到银行,将卡插入ATM机,他先是输入6个6,然后又输入6个8 ,没想到密码竟然对了。他十分高兴,将卡里的2万元全部取出,返回家中。

丁某刚将钱取出,卡主人杨女士立即收到短信提醒。她意识到钱被盗,便立即报警。不久,警方将丁某抓获,但这2万元已经被他用于清偿债务。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丁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此,不仅丁某不理解,也有很多网友表示怀疑:卡是捡到的,密码是猜出来的,丁某怎么就成了诈骗了?他又骗了谁呢?难道是ATM机?

1、丁某的行为侵犯了杨女士的财产权,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人丢失的财物属于遗失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捡到他人遗失物应当立即归还,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部门。

丁某在捡到杨女士的银行卡后,没有返还其行为属于非法占有,杨女士有权要求其返还。如果丁某拒不返还,其行为还有可能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本案中,丁某捡到银行卡后,并不仅仅局限于“拒不返还”层面,他还通过猜测的方式将卡中余额全部取出。丁某取出杨女士银行卡中金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杨女士的财产权,还破坏了银行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3、根据全国人大相关规定,信用卡不仅仅局限于可以透支的信用卡,还包过储蓄卡等只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的银行卡。因此,丁某捡到杨女士银行卡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认定为捡到他人信用卡。

捡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刑法上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数额较大”是指犯罪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本案中,丁某的犯罪金额为20000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故他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同样是使用他人银行卡,捡到他人的银行卡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如果是盗窃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的,则构成盗窃罪,两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丁某涉嫌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杨女士设置的密码过于简单,也是导致丁某犯罪的原因之一,再加上事发后丁某家人已经代他还钱,考虑丁某的犯罪动机及社会危害性,我认为对其还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

本案警示我们,密码是确保卡内资金安全最重要的屏障,不要用生日等极易推测出来的数字作为密码,不要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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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

#盗刷银行卡出“一元洗车”新手法#

从案情介绍看,本案触犯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行为方式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而非冒用他人信用卡。

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根据司法解释,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根据学理解释,属于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

#头条热榜#

#女子捡银行卡1次猜对密码盗刷2万#四川乐山夹江县甘江镇的李某在2020年12月3日捡到一张社保银行卡,李某用初始密码尝试成功取走了卡内的2万元,目前李某已被刑事拘留。#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李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近几年来,拾取银行卡并进行盗刷的行为屡见不鲜。这里涉及几个罪名:

1、信用卡诈骗罪。很多人可能会疑惑,怎么会涉及信用卡诈骗罪呢?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的解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典型行为。比如,利用现代技术将空白卡写入他人数据盗刷。而信用卡包含了银行卡。

2、盗窃罪。法条给出的解释是,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但我们国家法律有很多法律拟制规定。刑法196条明文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刑法264条的规定处理。而刑法264条规定的是盗窃罪。所以,法律是将信用卡诈骗罪行的行为拟制为盗窃罪。

3、侵占罪。侵占罪指的是将代他人保管的财物,埋藏物,遗失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银行卡本身不具备价值,但它属于价值的载体。也就是说捡拾到银行卡之后拒不归还,不构成犯罪。但捡拾银行卡之后又使用的,属于标准的冒用他人银行卡的行为,就是犯罪。

李某盗刷银行卡,取得2万元。属于刑法264条所说的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建议李某尽快和失主协商,积极退还盗刷的2万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或可以因情节轻微不起诉。

你怎么看呢?

27岁的梁某是广州一家网络公司刚入职不久的员工,因其有多张信用卡欠款且逾期无法偿还,便想通过盗窃快速获利。遂以“应聘”为幌子,进入果网络公司工作,伺机作案。

2月2日当晚,她将公司本应反锁的窗户特意留了一条细缝。下班后佯装离开,到附近大厦的卫生间更换与自己平日穿衣风格截然不同的服装,返回爬窗户进入办公室后盗走两台笔记本电脑。案发次日,梁某一如往常上班。目前,梁某已被刑拘。

这不得不说,梁某的心思太会用到不正确的地方了。年纪轻轻的刚毕业的大学生,前途无量,本应当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汗水。养活自己,勤劳致富。但是她却大路不走走斜路,打起了以盗窃快速致富的主意。可谓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首先,梁某的思想极端。

年纪轻轻的就想着过度消费,办了那么多的信用卡进行透支,不知道她拿这么些钱干什么用了?

自己没有钱,就应当勤俭节约少花一点,就应当想办法多挣钱,而不应当透支信用卡或者进行网贷进行提前消费、过度消费。超出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必然会给自己徒增太大的生活压力。何苦呀?

其次,梁某应聘公司的动机就是不纯的。

现在找工作都不容易,能找到一个好的网络公司也是不容易的。梁某既然应聘到网络公司了,应当珍惜自己的工作来之不易,应当兢兢业业通过打工来挣钱、来还债。

而梁某应聘的动机却是为了想盗窃方便,这就像那些盗窃之前进行踩点一样。梁某应聘工作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前途,而是为了自己日后的盗窃。所以她这种人的动机就是不纯的,她没有想到一旦被抓,不仅失去工作而且会身败名裂?

最后,梁某盗窃两台笔记本电脑,其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两台笔记本电脑的价格想必也不菲,不然梁某也不会专盗窃两台笔记本电脑的。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故此,我们认为:对于梁某,有可能会被判处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希望梁某能够悔过自新,积极坦白、认罪认罚,争取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理。

#我做女性权益维护官# ,#中国女性安全感从何而来#

#男子捡到银行卡盗刷29.5元被拘5天#

2月12日,上海市,李先生接连收到两条短信,银行卡先后被刷20元和9.5元,一摸口袋,发现银行卡遗失。民警很快锁定嫌疑人,他刷卡买了汉堡和可乐,发现不能提现后,将卡随手扔掉。民警介绍,嫌疑人能够作案成功,是因为捡到的银行卡开通了闪付的功能,不需要密码便可以进行消费。最终因为这29.5元的盗刷行为,嫌疑人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对此,笔者谈几点个人看法:

首先、银行卡开通了闪付的功能后,便利确实是便利了,但是安全性却存在不小问题。银行卡背后的水波纹,就是其闪付功能的标志,开通了闪付功能的银行卡在消费的时候,既不用输入密码,也无须再签字,只需要将卡片靠近POS机,就能迅速完成交易;这种“黑科技”同时也给某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大家使用的时候需要特别小心和谨慎!

其次、银行卡被盗刷后,持卡人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其一是要在第一时间给发卡银行打电话,要求银行停止支付并申请冻结,以避免进一步损失;其二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明确“闪付”功能是银行默认开通还是持卡人自己主动开通,前者可要求银行承担损失,后者则是该交易行为是在持卡人不知情下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说明银行交易系统在防伪技术及安全保障上存在缺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持卡人造成了损失也应予赔偿。

再者、盗刷银行卡是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结合具体数额来看。如果是盗窃并使用的,涉嫌是盗窃罪,即便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刷较低数额,依然构成盗窃罪要担负刑责。本案中,因为盗刷是捡到的信用卡,并且数额较小(仅29.5元),故而只是给予了嫌疑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对于“男子捡到银行卡盗刷29.5元被拘5天”这个事,你怎么看?我是@自在人生wub ,分享教育和生活常识,欢迎您的关注和支持。

男子趁农忙盗窃,栖霞公安成功破案人赃并获!

s秋收农忙

本是收获喜悦的季节

却有人盯上了果农们的血汗钱

近日,栖霞公安

经缜密侦查、循线追踪

成功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件

为群众挽回损失一万余元

9月23日12时30分许,栖霞市公安局翠屏派出所接村民李某报警称,其从果园农忙完回家后,发现放在家中的六千余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等物品被盗,涉案总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

接警后,刑侦大队与翠屏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开展侦查工作。经调查走访和调取周边监控视频,发现当天上午10时30分许,一身穿白色上衣男子进村后四处徘徊,并多次在受害人家附近出现,非常可疑。

民警立即围绕该男子进行研判,循线追踪,发现当天下午其曾在栖霞城区多个首饰店内出现,经进一步排查,查清其在某首饰店内将盗窃的金项链进行销赃,锁定白衣男子即为盗窃嫌疑人。

经进一步研判,10月21日,发现嫌疑人丁某的落脚点,民警立即出击,成功将丁某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丁某对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丁某(男,32岁)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民警将追回的被盗现金及金项链及时发还给受害人。

抓的好!

先给警察叔叔点个赞~

这里再次提醒大家

农忙期间别忽略财产安全

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农村家庭防盗小知识

一、贵重物品存放好,家里不放大量现金。大笔现金可存银行,存折、信用卡不要与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放一起;不要炫耀财富,很多小偷作案前也是经过观察判断是否为殷实人家而进行盗窃。

二、晚上睡前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有的村民睡前忘关门窗,一旦睡熟了,小偷便如入无人之境;在宅院里装上感应灯,晚上如有人进院子,有动静感应灯就会亮,可吓退小偷。

三、外出时锁好门窗。有的村民觉得反正出去一会儿就回来,上锁、开锁怕麻烦,这很容易给盗贼可乘之机;最好设些假象,让人感觉像有人在家,如在庭院里挂几件不值钱的衣服或在门口放双旧鞋子。

四、别用明锁。明锁极易被撬扭,也无疑告诉盗贼家中无人,大门尽量用暗锁锁上。

五、经常检查门窗、锁和防盗网,及时修复、更换。平时检查家中门窗、防盗网是否牢固,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更换;门锁损坏或钥匙遗失要及时更换,防止窃贼钻窗入室或用竹竿钓钩伸进窗内“钓鱼”。

六、家畜、家禽的看护。给牲畜、家禽屋栏加把锁,晚上提高警觉,对异常声音(如狗叫、异响等)要查看,可大声喊叫将其惊逃或直接报警。

七、宅院内养条狗。狗的警惕性比较高,一旦有风吹草动,它就会及时“报警”。

八、邻里间多联络,相互关照。邻里要互助守望,发现可疑人在村里闲逛有踩点嫌疑,可上前询问或拨打“110”报警。

九、案发的处理。若突遇盗贼正在作案,莫慌张,迅速报警,并记清盗贼明显体貌特征、特殊语言等;如果事后发现被盗,要立即报警,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调查。

群众利益无小事

栖霞公安一直把

侵农害农案件作为打击重点

对此类案件坚决“零容忍”

确保群众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