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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无建筑资质的自然人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属无效合同,该施工企业在项目前期招标和后续施工中,实质性参与了案涉工程的管理,成立了项目部并委派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并进行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等。据此,关于贵州八建按总工程款的4%收取管理费的约定,在本案工程款中扣减贵州八建按约收取的管理费,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5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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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包风险与实际施工人
“怎么还能倒回来收电费?”贵州黔东南州,老杨投资了屠宰场,为了烧锅炉,让供电局新装了个315KVA的变压器,供电合同按非工业用电每度0.7元收费,四年后,供电局认为当初合同定价错误,应按大工业用电计费,老杨还得补交22万的电费。
(案例来源:贵州省黔东南州中院)
老杨称,四年前在县里投资了屠宰场,为了烧锅炉热水,特地向供电局咨询过此事,供电局当时建议老杨新装一台变压器,解决热水锅炉用电问题。
至于要装多大的变压器,老杨并不懂,供电局说要装315KVA的变压器,老杨就照办。
2017年2月,老杨与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同时安装一台S11-315KVA的变压器。
此后,老杨的屠宰场都按月缴纳电费,直到2021年2月,供电局对屠宰场进行用电情况现场检查,这一查,发现了大问题,计费计错了。
检查人员发现,老杨的这台变压器是315KVA的,按照规定,变压器容量达到315KVA及以上的工业生产用电应执行大工业电价,老杨这边是一直在按非公业用电计费。
电价,按照用电性质不同,费率有高有低,非工业用电费率低,大工业用电费率高,供电局按大工业用电重新核对账单,老杨需补交22万余元的电费。
催缴通知发过来,老杨吓了一大跳,这四年每月电费从来没欠过,都是到点就交,怎么突然还欠供电局22万多。
老杨认为,每月已经按照账单将电费全部付清,供电局此举毫无道理,是乱收费,供电局催费无果,走法律途径,把老杨告了。
供电局重新计算四年电费,有没有道理?
供电局认为,重新计费有理有据,是根据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973号)文件的规定。这份文件明确规定了“变压器总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
当初为老杨安装的变压器总容量为315KVA,按此规定应该执行大工业电价,当初按非工业用电收费属于计费错误。
虽然当初签订的用电合同明确了电费计费标准,但原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少缴的电费就构成不当得利,老杨应当返还不当得利,也就是应该足额补缴差价。
原供电合同对电价的约定是:“功率因数0.85的单一制电价,(非工业电价0.7044元)”,按正确的计费方式应为:“功率因数0.9并附加每千伏安26元基本电费(大工业电价0.5417元)”
虽然看起来大工业电价的数字比非工业电价要低,但两者采取的是不同的计费公式,两套公式计算结果相减,就得出老杨应补交的电费为220280.66元(444013.35-223732.69)。
老杨表示交不起,如果当初按这个电价收电费,绝对不会装电炉,会改成烧颗粒的锅炉。而且,装变压器和签合同都是供电局给的意见,即使产生错误,少交了电费,也是供电局的错。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四年前供电局与老杨签订的《供电合同》效力如何?如果合同有效,就应该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交电费,如果合同无效,带来的法律后果就是老杨还得补交22万元电费。
一份合同能否成立并生效,主要看三点:
第一,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是否具有合同无效的其他限定情形。
供电局认为,合同是2017年签订的,改委的电价通知是2013年下发的,计费条款违反了电价通知,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供电局这是混淆了基本概念,“法律、行政法规”是确定的概念,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是清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叫行政法规。
而发改委制定的文件和规定,只能叫部门规章,效力当然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供电局的解释是偷换了概念。
第二,强制性规定还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必须是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电价通知,最多算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即使违反,也不会导致合同必然无效。
显而易见,老杨作为消费者和供电局签的合同符合以上三点要求,是有效的。
既然有效,双方都应该遵守,不能说变就变,老杨每月按时缴纳电费,从不拖欠,合同已履行完毕,不能再从头翻旧账。
供电局的规定,老杨作为消费者,不可能也没必要知道,供电局收电费时按照非工业用电收,少收了电费,是供电局对自身权利的放弃,这个过错不能算到老杨头上。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供电局的诉讼请求,供电局不服,上诉到二审,依然被驳回。
民事合同,诚信为本,双方权利地位平等,要的是白纸黑字,一诺千金,围棋上讲究“落子无悔”,既然当初签了合同,就不能“悔棋”。
对于此案,您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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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7昨天从凤山县驾车沿357国道到了百色市的凌云县。
沿途崇山峻岭,除了优美秀丽的自然风光以外,公路两旁关于打击“民族资本解冻”诈骗犯罪活动的标语,也成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利用“民族资本解冻”的噳头进行诈骗的行为,我也遇到过。
2016年5月,我见到了36年来从未见过的高中同学,感到格外亲热,酒足饭饱之后,老同学玩着手机,指着微信群名为“民族资金解冻群”向我介绍说她是群主,已经有两个这样的群,每个群500人。
她说需解冻的民族资金有上百亿,是当年国民党撤离大陆时藏在民间的。
现在每个人只需交纳2000元会费入群,会费是为了垫付解冻手续费,待民族资本解冻后,每人就可以得到120万元,余下的资金用于支援西藏那样的边远贫困山区,她和她女儿已经去了广西、贵州、西藏等地区,结了200多户贫困对子……
听了她的这席话,联想同学中关于她的一些传言,知道她已经不再是当年那个单纯活泼开朗的她了。我没有搭她腔,有意把聊天引到了另外的话题上。
2016年那一别,我们再也没有联系过,直到去年听人说她已进去了,真为她惋惜!
六年后的今天,还有打着“民族资本解冻”旗号的诈骗行为,可见诈骗分子是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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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曹德旺向云南、贵州等地捐助2亿元,同时定下个特殊的用款条例,如果发错的人超过1%,就要将超出部分反赔给他30倍,基金会有人苦笑道:曹德旺的钱,拿的太不容易了!
在我国的相关规定中,慈善机构管理费最高为10%,据说眼下普遍的行规,都是取这个上限,而曹德旺认为,管理费还有很大压缩空间,应该把更多的钱放在贫困户身上。
于是他提出要求,管理费不能超过3%,并且由评估机构抽取10%的受助家庭调研,如果差错率超过1%,中国扶贫基金会将对超出的部分,予以30倍的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项目管理费)。
这还不够,曹德旺单独成立了监督小组,每10天向他汇报一次善款使用情况,并邀请媒体监督,如此严苛的要求,使得机构只能一分钱掰成两半花,每笔都用在刀刃上,为了节约成本,不至于违规受罚,工作人员进山都不敢开越野车,只好自备干粮徒步翻越。
这些在国内捐助史上,都是从未有过的先例,捐款的人还要盯着钱怎么花?这样的商业管理用于慈善事业的现象,立刻遭到了外界质疑,有人说曹德旺是“有相布施”,捐了钱还信不过人家,管东管西的,可曹德旺却认为,他要带一个好头,因为中国慈善监督走向透明化,是必然的趋势。
曹德旺为什么要抠得这么细致?因为早在30多年前,他还吃了上顿没下顿,母亲的身体也是那时变差的,每每提到这里,他都会擦拭眼角的泪水,这成了他心中最大的遗憾,如果当时能有一笔救助款,便可以改善生活条件,也许母亲还可以陪伴自己更久一些。
他希望自己年少的经历,不要在同胞身上发生。
就这样,一笔笔钱被曹德旺捐了出去,截止到2020年,他捐款数目高达120亿,成为全国第一,而就在今年,他又一次性捐出100亿,在福建成立了一所公办大学,建成后,它将每年为国家输送1000-1500个高新技术人才。
有人提出,老曹这是不是要在教育行业捞钱?
大侠可以很负责地回答,真的不是,学校最终会直接上交国家,和我们普通公办大学无异,只要认真学习,任何莘莘学子都有机会踏进校门。
有人说,中国真正的企业家只有2位,一个是曹德旺,另一个是任正非,其他人都只能算商人。这话虽然有些片面,但想表达出的意义十分清晰,企业家承载了更多社会责任,不是有钱就能做到的,对产品的严苛质量要求,对员工的关爱呵护,更要为国家和民族做出贡献,也许我们做不到曹德旺那样,但他时刻向周边焕发光芒的能力,却值得终生学习。
曹德旺将自己的生平写入了这本《心若菩提》中,大侠阅读完后受益匪浅,他从小时候讲起,一个家道中落的普通人,是如何在改革开放时抓住机遇,一步步的把即将倒闭的玻璃厂,建设成中国第一的玻璃企业,中间每一步的坎坷,都值得借鉴与思考。
如果您是一位企业主,或者有着不断攀升的愿望,这本书就十分适合您,细细品读他的人生,相信可以给您带来不小的收获。
【#贵阳党史上的今天# (254)丨11月12日】1957年11月12日 贵阳市人委批准公布施行《贵阳市市场管理费收费暂行办法》,从即日起收取市场管理费。
1979年11月12日 贵阳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经委《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根据国发(1979)175号文件精神,将贵阳电池厂、贵阳黄磷厂、贵阳海光皮鞋厂、贵州橡胶制品厂、贵阳皮鞋厂、贵阳卷烟二厂、贵阳电线厂、贵阳水泥厂等8个企业作为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单位。#贵阳庆祝建党100周年# #贵阳党史学习教育微课堂# (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贵阳历史上的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