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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构成骗取贷款罪(关于骗取银行贷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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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国有银行某支行行长,B为该行信贷员。A、B与普通公民C、D内外勾结,由C、D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向A、B所在的银行多次申请贷款。C、D取得“贷款”后与A、B私分,造成银行损失高达300余万元。

银行构成骗取贷款罪(关于骗取银行贷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问题】本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贪污罪的共犯,而非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从形式上看,C、D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采取了“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贷款诈骗手段,也获取了银行的贷款,似乎完全符合了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A具有处分金融机构财产的权限,而且A并未受到欺骗,更未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而是与C、D通谋将银行财产进行非法转移。A、B将银行资金以“贷款”的形式转移给C、D,并不是贷款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而是贪污的一种形式。因此,A、B、C、D四人成立贪污罪的共犯,而非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这种撒谎行为,可以上征信,银行贷款等都受影响。//@小利67308996:这种可不可以追加一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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