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生活网

向银行贷款签字(银行贷款签字需要注意什么)

网络整理 贷款资讯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研究#

向银行贷款签字(银行贷款签字需要注意什么)

问题的提出: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即使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关键词:担保 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催款通知书 担保责任

思路:在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但并未表明身份,并不能认定其有作为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保证人仍不必承担担保责任。

参考案例裁判理由:在2014年的借条中,陈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字纳印,具有明确的成为保证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在该借条中,陈某某为马某某某与程某某借款关系中的担保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陈某某为2014年借款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无不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故陈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期限为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6月11日,超过此期限,则陈某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2018年4月19日,程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马某某某作出还款计划,虽然与2014年的借条有关联,但系程某某个人的承诺。陈某某在还款计划上签字但并未表明身份,并不能认定其有作为保证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即使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保证人仍不必承担担保责任。根据该规定体现的精神,还款计划是债务人程某某向债权人马某某某作出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未涉及保证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在案证据也不能认定陈某某具有再次成为保证人的意思表示。故原审法院认定陈某某在2018年的借款关系中并非连带责任保证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马某某某诉陈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