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支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罚五万元
河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冀银监罚〔2015〕5号)显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支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在办理贷款业务中存在转嫁成本问题,抵押物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河北银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支行罚款五万元。(河北银监局)

安徽萧县:2019年11月19日,乙方王某与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在线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合同约定:授信额度6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48个月,额度存续期的前24个月为额度支用期,乙方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额度支用期内,乙方可以余额循环使用上述额度等内容。
王某于2020年9月28日在线签署《小额贷款额度支用协议“极速贷”》,分别申请支用借款3万元,合计6万元,根据王某的提款申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如约提供了贷款资金。贷款发放日期2020年9月28日,到期日期2021年9月28日;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正常利率为7.5%,罚息9.75%。
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至2022年2月24日,王某尚欠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罚息3230.23元,合计63230.23元。
为此,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罚息3230.23元,合计63230.23元(以上数据暂计算至2022年2月24日),余下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2022年5月26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王某于2020年9月28日在线签署《小额贷款额度支用协议“极速贷”》,分别申请支用借款3万元,合计6万元,根据被告的提款申请,原告如约提供了贷款资金。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王帆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至2022年2月24日的利息、罚息3230.23元,自2022年2月24日至贷款还清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且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逾期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相应不利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王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至2022年2月24日的利息、罚息3230.23元,自2022年2月24日至贷款还清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1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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