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存了一万八 银行查询无数据#2018年3月份,邵女士在杭州的一家工商银行存了不到2万元的一年定期存款,但在2020年8月份,却发现自己的存单丢失,去银行挂失时,被告知没有自己的存款信息。

到底咋回事?我想无非几种可能。第1种可能,邵女士记错了,有可能是将钱存到了别的银行或者别的地方的银行;第2种可能,邵女士信口开河,压根没有存钱这回事;第3种可能,银行信口开河,邵女士所说的都是真的;第4种可能,邵女士和银行说的都是真的,是银行的职员欺骗了双方。
这件事想核实是没有可能性的,原因很简单:邵女士自称自己存了钱,手中却没有任何凭证能够证明自己存了钱。毕竟,按照法律规定,邵女士和银行之间形成的是储蓄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邵女士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次,能够查实这一件事情的凭证只有三种,存款单、银行的监控视频、银行的业务底单,存款单丢失、经查询没有业务底单,而银行的监控视频只能保存35天,最长不超过60天。所以,无论是邵女士是自己举证还是去银行查找客观证据,都已经没有操作空间和可能性了。
你觉得邵女士说的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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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徐某坐在床上休息,可是突然收到了银行发来的一条扣款短信,一开始误以为是诈骗信息,徐某没有太在意,可是连续发了很多条短信后,徐某坐不住了,查看网银后确认银行卡里的6万多存款不见了。
于是徐某立即挂失了银行卡并报了警,第二天来到银行,打印了交易明细后就与银行协商赔偿,但是银行拒绝了,无奈徐某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67715元。
徐某表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储户的资金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由于银行卡在自己手上没有丢失,密码也未外泄,因此责任在银行,银行应当全额赔偿。
银行却不以为然,称警方目前未对本案做出结论性意见,根本原因在徐某未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因此不可归责于银行,应由徐某自行负责。
那么银行应当对徐某的这笔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吗?
首先,徐某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并存入了资金,那么双方之间是一种储户存储合同关系,作为银行,不仅仅应当在徐某有资金需求时及时付款,更要保证徐某余额的安全性。
当徐某的银行卡余额出现变动后,银行就第一时间以短信的方式通知了徐某,实际上也算是做到了告知的义务。
但是,做到了告知义务后,是不是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了?
根据《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的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徐某坐在家中,银行卡也在自己手上,此时银行卡出现了交易记录,而且徐某立即报了警同时又挂失了银行卡,这一系列的操作,都是在减少自己的损失,以及证实刷出去的这笔钱不是自己消费的。
所以只要能够认定这笔钱不是自己或者是授权他人消费的情况下,而是认定了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那么银行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徐某的银行卡交易中,有多笔密集的消费发生在广东,而且银行卡在徐某处保管,事发后徐某报了警和挂失银行卡,因此从基本生活常识来看,徐某持卡消费以及把银行卡交给他人消费不符合常理,因此不排除伪卡盗刷交易的可能性,最终判决银行承担赔偿67715元。
事实上,徐某在事发后立即报了警,并挂失了银行卡,由于此时银行卡在自己手上,因此就排除了这张卡取现的可能性,虽然取现地点是在国内,可是如果不及时报警和挂失,即便事后几天再追究,那么按照生活常识,徐某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就小了很多。
而对于取现的人来讲,由于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那么其行为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处罚。
最后还是提醒大家,平时刷卡时一定要注意环境安全,也可以设置地区锁功能,防止异地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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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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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寄的手机价值2万元,你们快递搞丢了,凭什么只按运费来赔,我不同意。”福建泉州,谢先生是做手机销售的,有客户向起购买了2部手机,可等包裹到客户手机时,只剩下2块钢化膜,里面的手机却不翼而飞,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了?
事情很简单,3月14日,谢先生根据客户的要求把2部价值2万元的手机邮寄出去,后由于客户工作原因调换了地址,于是中途他跟快递公司通过电话沟通,把正在邮寄的包裹变换了收货地址。
在经过48天的运输后,客户终于在5月1日收到了包裹,可当时的包裹却包装破损,在开箱验货时,客户傻眼了,里面只剩下钢化膜,手机却不见踪影。
谢先生了解到客户的反映的情况后,赶忙联系了快递公司,并提供了当时邮寄快递和收快递的视频,证明自己确实邮寄了手机,但是物品现在却丢失了。
可让谢先生失望的是,快递公司最后只愿按照运费7倍赔偿。对于这样的赔偿办法,谢先生肯定不情愿。
最后谢先生把事情投诉到了相关部门,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那么,快递公司给出的7倍运费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了?
这里我们要先弄清楚包裹丢失是谁造成的,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快递邮件延误、丢失、损坏或者内部邮件短缺的,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于未保价的快件,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
本次事件中,不难确定责任,谢先生提供的寄货视频和客户收快递的视频,都能佐证:快递丢失的责任在快递公司,应由快递公司来赔偿谢先生的损失。
责任确定了,关键是如何赔的问题。谢先生明确表示了,只要能找回两部手机,可以不追究其他责任。其实如果双方约定了保价,直接按照保价约定来处理就是了,这是很简单的,复杂的在于没有保价。
万一手机找不回来,双方之间没有约定保价的,对于谢先生的损失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处理。
《民法典》第833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这里表述的很清楚,如果商品没保价,那就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相关市场价格来计算。
目前来看,双方各自的报价相差悬殊,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比较小,谢先生也只能等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近来快递在物流过程中出现丢失的情况层出不穷,我觉得快递公司一定要做好内部监督工作,保证客户财产的安全,对于监守自盗的员工一定要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大家觉得谢先生的手机到底是丢了还是被人故意盗取了,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明明是银行出错。为什么反而是张女士出错了的?[石化][石化][石化][石化][石化]
荔枝看法民商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河北石家庄,张女士在银行存了410万元,开通了网银业务并领取了U盾,存款410万元不翼而飞。张女士事后才知道,自己手上的U盾是假的。 U盾怎么会是假的呢?张女士在办理业务时,开始时是2号柜台负责为办理,并且进行了新增U盾的一系列操作,但并未将U盾交付给张女士,而是再次安排到3号窗口。 3号窗口柜员在进行简单操作后,取出了一个联排U盾交付给张女士,此后又从右后方的副台上拿了个已经拆开的U盾外包装盒给了张女士。 在这个过程当中,柜员扣留了张女士的真U盾,并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真U盾交付他人,才最终导致了张女士的存款410万元被转走了。 这件事发生后,柜员也因与他人涉嫌盗窃被立案侦查,其中询(讯)问笔录查明,柜员利用工作便利调换张女士的真U盾,故意将密码外泄给了他人,导致存款丢失。 张女士认为银行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款,将银行起诉至法院,主张银行支付支付500万元存款及利息,其中90万为利息。 银行认为存款410万被转是以网银方式进行的,张女士办理网银业务后,将U盾等交付给了他人用于理财,张女士没有保管好网银的初始密码和U盾,自身存在过错。 此外,银行还认为与本案相关的柜员已经被刑事立案,张女士的民事起诉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案结后再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与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并退赔受害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联系,但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于是继续审理本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大致观点如下: 1、银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一方,对张女士的存款具有提供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确保储户存款安全。但柜员指导张女士设立密码、新办U盾、开通网银,又以查验U盾为名获取过原告U盾,这些行为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并于银行办公场所实施完成。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银行在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致使柜员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和便利条件,与他人勾结非法转走张女士的存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2、张女士为获取高息,按柜员的指示和要求设立密码、新办U盾、开通网银,并将U盾交付给柜员等人,为柜员非法获取存款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对自身存款本息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基于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银行承担95%的责任,而张女士自己承担5%的责任,最后判决银行向张女士返还存款本金389.5万元(410万元95%),利息损失应自存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张女士和银行均不服一审判决,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维持了原判,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 @荔枝看法 不得不说,银行柜员的胆子真是太大了,连客户的U盾都敢擅自调换,这样一来让人还怎么相信银行呢? 本案的焦点其实是在认定假U盾为柜员提供的情况下,银行有没有责任。 作为银行来说,对储户的存款具有提供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为此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和规章制度,使每一位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尽到最大注意义务,以确保储户存款安全。 但结合柜员的行为来看,银行是失职的,柜员的行为也是在银行里发生,更是在工作过程发生,虽然是违规的,但从履行职务的角度来说,代表的也是银行。 该行《电子银行章程》第14条规定,因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储户的存款是因为柜员个人调换U盾和泄露密码,被他人取走,但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银行的管理问题,不应当承担95%的责任,而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对于储户来说,在办理网银过程中,给了柜员接触U盾和密码的机会,一方面是为了高额利息,但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以此归责为储户未注意义务,未免牵强。 但这则案例也提醒各位储户,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等私密信息,否则出现损失后,也会因自己的不注意而买单。 (来源裁判文书网,非判决原文,分析为个人观点,图片无关)
四川成都,黄某在银行办理了两笔定活两便存款60000元,由于存款时间较长,黄某去取款的时候忘记了密码。但无论怎么样,银行都不给黄某办理密码挂失,这笔钱就一直在银行里取不出来了。
事情是这样的,黄某在2000年的1月底在银行办理了两笔存款,总计60000元,但是在办理存款的时候,曾某用的是自己的曾用名“沈含”,而且两张存单上都注明“留密码”。
直到2009年的6月份,黄某带着存单多次去银行,想要将这6万元存款和利息给取出来,但是由于时间太久了,黄某把密码给忘了。
黄某就想着密码忘了,那就去办理挂失密码,然后不就可以重新领取了吗?可是事情并没有他想象的那么简单,黄某去银行办理挂失密码的时候,银行直接拒绝按照存单密码遗失的挂失程序,为黄某办理存款支取手续。
银行给出的理由是存单的所有人为“沈含”与黄某并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与黄某之间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而且黄某也没有该存单的密码,还认为黄某涉嫌欺诈。
一气之下,黄某就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和银行依法兑付自己的存款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黄某认为:
自己在银行办理存款的时候,没有说一定要用真实的姓名,银行也没有通知自己,在办理存款的时候要用真实的姓名。所以自己手里拿着存单就意味着自己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只不过时间长了自己把密码给忘了。
在2000年4月1日,《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正式实施,但银行也并没有通知到自己要求自己去银行更换为真实姓名。
银行答辩称:
银行与黄某之间无储蓄合同关系,而是与“沈含”构成储蓄合同关系。如果黄某认为其有权支取该款项,就应该输入正确的密码,则银行视同沈某接受存款人委托取款。
如果黄某遗失密码,那么就应该提供有效的证件进行密码挂失处理,现在黄某既无法提供正确的密码,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所以银行无法给黄某办理兑付。
经法院审理查明:
经过司法鉴定存单上的“沈含”二字是由黄某亲笔书写,黄某单位也给出证明其曾用名为“沈含”。
法院认为: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实施在2000年的4月1日,而存款是在2000年的1月31日,因此在黄某持有存单而无法提供密码的情况下,银行依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规定,要求黄某提供审函的有效身份证件是不符合存款当时的客观情况。
在《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实施之前,黄某与银行之间达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时,并没有要求储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与之订立储蓄存款合同,不取款人只需持有存款单并知晓密码即可支取存款。该支取方式表明,当时存单所记载的户名与存款人的真实姓名,不同的情况也有出现。
只有存单并知晓,密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取款条件,目的在于判断取款人是否是存款人或事,受存款人委托持有存单并知晓密码的代理人。
现本案中黄某持有真实的存单,但却遗忘了密码。经司法鉴定,存单中的签名为黄某亲笔所写,能够证明是黄某当时与银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实际行为人。
因此在黄某持有存单并系实际存款行为人的情况下,法院认定黄某为本案争议存款的实际权利人,故银行应按照存单向黄某履行兑付6万元及存款利息的义务。
由于引发本案纠纷是黄某遗忘存单密码所导致的,因此银行本身并不存在过错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用都应由黄某承担。
综上,判决:银行依法向黄某兑付存款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725元,鉴定费用2000元,共计3725元,由黄某承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其实如果遇到这样类似的案件,对于我们普通储户来讲,确实很难证明当时自己虚构的那个存款名字是自己的。
而本案中黄某还有单位给出的证明,如果在那个年代自己也是用假名字办理的存款而又忘记了取款的密码,而现在想要将钱取出来,应该会很难。
还好黄某当时办理存款的时候是自己亲笔签名,而不是像很多农村地区的老人去银行办理存款要求,工作人员帮忙代为签名。
如果当初是要工作人员代为签名,取款的时候又忘记了取款密码,且不是用自己真实姓名办理的存款,那你觉得这一笔钱最后能取出来吗?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图文无关
#秋日生活打卡季##头条创作挑战赛#
从上到下乱的一锅粥
荔枝看法民商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河北石家庄,张女士在银行存了410万元,开通了网银业务并领取了U盾,存款410万元不翼而飞。张女士事后才知道,自己手上的U盾是假的。 U盾怎么会是假的呢?张女士在办理业务时,开始时是2号柜台负责为办理,并且进行了新增U盾的一系列操作,但并未将U盾交付给张女士,而是再次安排到3号窗口。 3号窗口柜员在进行简单操作后,取出了一个联排U盾交付给张女士,此后又从右后方的副台上拿了个已经拆开的U盾外包装盒给了张女士。 在这个过程当中,柜员扣留了张女士的真U盾,并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真U盾交付他人,才最终导致了张女士的存款410万元被转走了。 这件事发生后,柜员也因与他人涉嫌盗窃被立案侦查,其中询(讯)问笔录查明,柜员利用工作便利调换张女士的真U盾,故意将密码外泄给了他人,导致存款丢失。 张女士认为银行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款,将银行起诉至法院,主张银行支付支付500万元存款及利息,其中90万为利息。 银行认为存款410万被转是以网银方式进行的,张女士办理网银业务后,将U盾等交付给了他人用于理财,张女士没有保管好网银的初始密码和U盾,自身存在过错。 此外,银行还认为与本案相关的柜员已经被刑事立案,张女士的民事起诉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案结后再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与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并退赔受害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联系,但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于是继续审理本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大致观点如下: 1、银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一方,对张女士的存款具有提供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确保储户存款安全。但柜员指导张女士设立密码、新办U盾、开通网银,又以查验U盾为名获取过原告U盾,这些行为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并于银行办公场所实施完成。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银行在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致使柜员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和便利条件,与他人勾结非法转走张女士的存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2、张女士为获取高息,按柜员的指示和要求设立密码、新办U盾、开通网银,并将U盾交付给柜员等人,为柜员非法获取存款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对自身存款本息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基于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银行承担95%的责任,而张女士自己承担5%的责任,最后判决银行向张女士返还存款本金389.5万元(410万元95%),利息损失应自存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张女士和银行均不服一审判决,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维持了原判,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 @荔枝看法 不得不说,银行柜员的胆子真是太大了,连客户的U盾都敢擅自调换,这样一来让人还怎么相信银行呢? 本案的焦点其实是在认定假U盾为柜员提供的情况下,银行有没有责任。 作为银行来说,对储户的存款具有提供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为此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和规章制度,使每一位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尽到最大注意义务,以确保储户存款安全。 但结合柜员的行为来看,银行是失职的,柜员的行为也是在银行里发生,更是在工作过程发生,虽然是违规的,但从履行职务的角度来说,代表的也是银行。 该行《电子银行章程》第14条规定,因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储户的存款是因为柜员个人调换U盾和泄露密码,被他人取走,但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银行的管理问题,不应当承担95%的责任,而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对于储户来说,在办理网银过程中,给了柜员接触U盾和密码的机会,一方面是为了高额利息,但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以此归责为储户未注意义务,未免牵强。 但这则案例也提醒各位储户,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等私密信息,否则出现损失后,也会因自己的不注意而买单。 (来源裁判文书网,非判决原文,分析为个人观点,图片无关)
#法考[超话]# #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不上征信的贷款公司倒闭借的钱是不是不用还
不上征信的小额贷款公司倒闭,借的钱是不是不用还了?如今小额贷款公司有些因为业务不合规被查,导致倒闭潮出现,那么一旦这些公司倒闭,借款人到期后就收不到催收信息了。那么借的钱还需要还吗?
出现贷款公司不催收的情况,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由于一些借款公司业务不合规,又或是由于暴力催收或者是利息过高被监管机构限令整改。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贷款公司倒闭了。那么,如果这些贷款公司倒闭了,我借的钱是不是就不用还了?
其实有的时候这笔钱是需要欠款人要还的,当欠款的人在签合同时都会出现债务转移的说法,即使小额贷款平台倒闭后债务是不会丢失,有的小额贷款是不上征信,但是他们会让催收人员上门收取,使得家里人也受到了困扰。
随着行业监管的不断加强,一些不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收紧了业务,由于入不敷出导致借贷公司倒闭或者是缩量。但是你欠的钱还是要还的!
只要和放贷有关的金融机构都是受银行监会监督的。一般贷款公司破产前会处理好债权关系,可能会与借款人协商还款方式,必要的时候相关机构会介入,处理债权关系。
如果不还会影响你的个人征信。虽然你贷款是向贷款公司借的,但是你的贷款信息及个人信息是全部上了征信系统的,一旦发生逾期或者赖账,你的征信将受到严重影响。征信系统不受任何企业是否破产的影响。
还需注意的是,即使贷款公司破产了,不管是本金还是利息,之前该还多少,还是得还多少。只要是真实存在的借款项目,不论平台出现什么问题,借款人都有义务继续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按时、
足额偿还投资人的出借本金和利息。否则投资人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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