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间借贷情形法院应当认定无效?你知道吗?

钱不是说借就借的,借出去也不一定能要回来!
下列情形之一: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所以,借钱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法律风险防范,一定要注意,你记住了吗?
网贷?高利贷?
高利贷本身就不是违法行为,只是不可以暴力催还而已,而且必须还手段违反刑法才会介入,高利贷本事就是民事行为,没有违法这一说,法律支持借贷合法行,只是规定超过24%年利率的利息部分法律不支持,目前高利贷涉嫌刑事犯罪的只有转贷罪,就是向银行贷款后放款。[再见]
现在这种小贷公司遍地开花,专盯着那些缺钱的人,逮一个是一个,本额等息、霸王条款,放款的时候不去联系家人,等要钱了家人才知道这回事,开始暴力催收恐吓骚扰,没有任何监管导致这种公司越来越猖狂,受苦的都是在现在贫富差距下越来越穷的普通人家,这种小贷公司真是可恶[鄙视]
我有一个朋友,他是一个和我关系比较好的同事介绍认识的,此人在上海一家网贷公司借了5000元钱,那家公司也不知道怎么的就知道我电话,几次发短信和打电话给我。[撇嘴]
现在城市的诱惑这么吓人吗?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违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非法经营罪的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就是想贪便宜,打擦边球,其实就是违法的//@IVAI:还是没搞懂为什么要转贷,根本原因是啥,谁想去冒险
湖北日报湖北日报官方账号“房贷置换”套路深 这个陷阱需当心
放高利贷的副检察长被“双开”!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唐小文,去年11月就开始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现在被纪委监委做出党纪政纪处分后,还将被依法追踪就刑事责任。
唐小文,1964年7月生, 安徽歙县人,本来还有一年多就要退休了。
在黄山市纪委监委的通报里,有这样两项表述很耐人寻味:一是通过民间借贷违规获利,二是涉嫌高利转贷犯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通报里的这两项内容都指向了同一种行为“放高利贷”。
打击高利贷、遏制高利转贷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作为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的唐小文竟然自己干出放高利贷的勾当,这是一种莫大的讽刺。
除此之外,唐小文还利用职权将本人应当支付的餐费由他人支付,通俗的说法就是“自己请客,他人买单”。
还有一项内容,也是在近期对落马官员通报里经常出现的:违规经商,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从这项内容来分析,不排除唐小文同样采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作为一名执法者,明知故犯,知法犯法,这不单单是在挑战法律的权威,让法律蒙羞,也会让老百姓丧失对执法者的信任。这样的检察官早就该下课了。
刚才,同村一老乡小周说是要给别人一笔投资,不担风险 ,只享收益,拟定了一份协议要我帮忙看看。发来一看,投资12万给对方做生意,每月回报1.3万,期限四年,四年届满再还6万。
我说:投资12万,一年收益15.6万,连收4年,最后还收6万。相当于12万,四年时间变成68.4万,年收益超过100%,世上哪有这样的好事?顺便告知:如果你的资金是来源于银行机构。这样的事不仅拿不到高额收益,还有刑事责任风险。
小周:对方同意的,你看有什么变通的办法没有,帮忙改改。
我说:不担经营风险,还能获取这么高的高额回报,如果有合法途径,那些大老板手上那么多钱,谁还去干实业?他们的法律顾问团队比我强多了。
-----------对方愿意签这种协议,拿到你12万元钱,要么是蠢,不知道算数;要么是坏,根本没打算还你本钱。你小心本钱都追不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