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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无效(委托贷款不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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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亏光,但法院判定兜底保本协议无效!基金保本协议我劝你别信!

“我们签个补充协议,如果这只私募基金产品触发止损线0.85元时,我们会在三个工作日内追加资金使委托资产单位净值大于等于0.9元,而且基金产品清算时资产单位净值小于1.000元时,给你补差价。”

银行委托贷款无效(委托贷款不良如何处理)

这就是“兜底协议”,私募还有这种操作?答案是有!而且很多。很多中小私募存在募资难的问题,因此为了募集资金,会选择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变相承诺保本。

很多投资人买了私募基金之后,为了确保安心,也主动要求私募基金方提供兜底协议,或者叫保本协议,我之前警告过我身边的投资人,这样做是无效的,因为这本身就是个不合法的协议,哪怕闹到法院,这份协议也是不作数的。

但是依然抵挡不了很多投资人对于兜底协议的热衷追求。

而前文这个兜底协议最终有效吗?当然无效。法院认为:对投资人的投资行为承诺保底保本,该约定与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监管规定相违背,被认定为无效。

其实很多从业人员知道签了也白签,哄哄投资人而已。后来由于资金管理不善,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净值将降为0,资金全额亏损。这亏得太离谱了。

而对于案涉的投资损失,二审判决书显示,双方均有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私募基金管理方共同向投资人赔偿投资损失的70%,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损失的30%。

实际上不只是私募基金,所有非保本浮动类投资理财产品,均不可以承诺保本保息,不可以附加各种保本兜底协议,投资人切勿盲目信仰保本兜底协议。唯一可以保本保息写进合同协议的是银行定期存款,银行保本理财以及理财保险中保证收益的部分。#财经# #投资理财# #新手理财第一步#

北京,男子因不信任妻子,于是瞒着妻子给姐姐转账453万,让姐姐买下一套房子并登记在姐姐名下。同时,男子交代姐姐,如果自己有什么不测,那这房子到时候让姐姐留给自己儿子。3年后,男子突发心脏病死亡,他的一片“苦心”被妻子发现,妻子起诉姐姐归还453万!

秦先生和陈女士结婚后生有一个儿子,但两人的心始终走不在一起。而且秦先生觉得自己万一有什么好歹,陈女士肯定会带着儿子房子便宜别人。于是秦先生就开始下一盘“大旗”,想着把财产留给儿子。

2013年,秦先生找到自己的亲姐,说了自己的想法。秦先生很信任姐姐。他觉得姐姐肯定会把房子给自己的儿子,但老婆却不一定!于是他分多笔给姐姐转去453万买下一套房子,而这一切陈女士都不知道。

2016年,秦先生突发心脏病,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因为分财产的事情,陈女士和夫家打起了官司。不过陈女士当时还不知道这套房子存在,所以诉讼里没涉及这套房子,

后来,陈女士整理秦先生的遗物,才发现亡夫在生前给他姐姐多次转账总计453万。查询了秦先生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后,陈女士才知道秦先生让姐姐帮买房的事情。

陈女士对于亡夫转移财产很是愤怒,她立马找到大姑子确认此事。

大姑子秦女士没有否认,她说这是弟弟生前的意思,想把房子留下给他儿子,所以自己会在侄子成年后,把房子过户给侄子。

秦女士本以为弟妹会尊重弟弟的遗愿,但陈女士以时间久了,说不清楚房子是谁的为由,且这是自己和丈夫的婚后财产,要求秦女士退还购房款453万。

秦女士不同意,认为你不放心我,我还不放心你呢?可见弟弟多么有先见之明,于是就改口说房子是自己的,跟陈女士没一毛钱关系。

无奈之下,陈女士将大姑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亡夫秦先生与秦女士之间的委托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453万元。

到了法庭上,秦女士辩称如下:

1、弟弟确实给自己转过钱,但这些钱不是弟弟给她帮忙买房的,而是自己一直帮扶弟弟,弟弟感激自己,给自己的回报。

2、房子登记在自己和配偶名下,是自己和配偶买的,跟弟弟没有一点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关键是确认秦先生与秦女士之间是否就购房事宜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对此,陈女士向法院提供了秦先生和秦女士的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转账记录,主张是亡夫委托秦女士帮忙买房。

法院确认了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而秦女士辩称这是弟弟对其的赠与,却不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所以法院认定是秦先生委托秦女士买房!

最终,法院判决秦女士和秦先生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解除,让秦女士将453万购房款返还给秦先生的合法继承人。

秦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1、那么,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呢?

因为秦先生擅自处置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没有经过秦女士的同意,所以这样的委托是无效的!

夫妻其中一方有转移财产的情况,另一方可以收集好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措施的,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时也是会少分或者不分的,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秦先生借名买房,是一个好办法吗?

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非常大,秦先生相信姐姐,让姐姐帮忙买房子。但房子登记在姐姐和姐夫名下,在法律上来说,如果陈女士没发现这个秘密和证据。那房子就是姐姐和姐夫的,一旦姐姐和姐夫婚姻发生矛盾,姐夫也可以要求分割房产。

而且,姐弟因为利益反目的也很多,北京房价涨了后,很难说姐姐不会因为利益把房子据为己有或者转卖!

哪怕姐姐和姐夫没有一点私心,但万一他们做生意亏损,房子也会被封!所以,借名买房容易,但风险很大!秦先生的办法并不是明智!

2、网友有疑问,当时房子已经涨了,陈女士为什么起诉归还购房款,而不是房子?

因为陈女士在北京没有相关的购房资格,就算法院认定借名买房是事实,她也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要求退还款项!所以,房子上涨的利益部分归姐姐了。同样如果房子是亏损,姐姐也要返还453万!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秦先生已经去世,姐姐是不是真心想把房子还给侄子谁也不知道,可能姐姐也是想把房子占为己有,不然为什么加姐夫的名字?

也有网友说,姐姐疼弟弟和侄子,一定会把房子给侄子的,但妻子嫁人后就不一定了!

还有网友说,到底老婆亲还是姐姐亲?!老婆的财产将来是属于你儿子的,姐姐的财产属于她老公孩子的!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竹篮打水一场空,得不偿失,又损钱财,又折利划不来。有网友评论,应该把所有涉及的资料进行无效处理,追究所有触及到的人,加重处罚!

2019年5月,梁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姜女士,姜女士承诺可以通过结婚的方式办理北京户口。

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icon,约定梁先生给姜女士费用35万元,付款方式未办理结婚手续及对婚前财产协议认可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其余费用在户口迁入北京并且与对方离婚后付清。

办理期限为三年半,如未能办成,则全额退还所有款项。协议签订后,梁先生按约定向姜女士支付了15万元。

姜女士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了北京人王先生,安排他们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姜女士庭审中表示,收到的15万元中,仅有4万元自己留下了,其余都给了不同的人用来办理落户事宜,故仅同意退还4万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主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的目的是通过假结婚的方式为梁先生妻子及其子女办理户口。

一方面,该合同欲利用国家户籍管理制度获取不当利益,而户口管理制度是国家对人口进行管理的基本政策,梁先生与姜女士的行为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

另一方面,梁先生的妻子与案外人及王先生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以假结婚获取的结婚证达到办理户口的目的。

虽然结婚目的并不影响婚姻效力,但婚姻应以尊重感情责任为基础,而非成为个人谋求相关权益的工具。

假结婚不但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也易造成家庭关系的混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顾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姜女士收到15万元后的去向与梁先生以及其与梁先生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无直接关系。

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双方就该合同的签署均存在过错,对于梁先生要求姜女士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头条热搒#

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后期仲裁主张赔偿无效

劳动仲裁专家黑龙江荣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一个“假结婚”骗取北京户口35万元,朝阳区法院判了,协议无效。

河北的梁先生,为了让一家三口能够获得北京户口,竟然指使妻子找一个北京人“假结婚”。一家子户口进京后再离婚。

还与中间人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承诺三年半之内帮助把梁先生一家子户口户口转入北京。

结果差一点儿就成功了。姜女士竟然找到一个北京人,也结婚了。事情进行到这一步,双方已经交付15万元了,只等着户口进京,办理完离婚证就交付剩下的二十五万了。

结果,北京市户籍管理制度变了,最终,梁先生一家子户口进不了了。

梁先生打官司,请求法院判决姜女士返还15万元,法院支持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姜女士返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因为,《委托协议书》是无效合同,违反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办理“假结婚”违反了公序良俗。

一个人户口进京还是应该走正当渠道,例如,每年许多央企录用毕业生,比如考北京公务员都可以。

歪门邪道没有保障。

【台海说法:请人打官司,走出法庭却将代理人告了,这是为何?】

2020年6月,谭某因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一审法院判决败诉后准备上诉,此时朱某雨向谭某提出可以帮助其代理二审程序,反败为胜。

看着朱某雨信心满满的样子,谭某选择相信他,并于2020年6月23日与朱某雨签订了《委托代理上诉劳动纠纷合同》。合同约定由朱某雨担任上诉代理,收费采用基本收费和绩效收费结合,其中基本费为6000元,绩效费按判决金额40%收取,服务时间从2020年6月23日至该案胜诉止。

合同签订当日,谭某立刻向朱某雨支付了代理费6000元。该案的上诉状由谭某一审时委托的代理律师起草。二审开庭时,因朱某雨未提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同意推荐其作为谭某代理人的推荐信,朱某雨未被准予出庭。

之后,二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谭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谭某认为朱某雨未达到其承诺的服务,要求朱某雨退还6000元代理费,将朱某雨诉至法院。

另查明,朱某雨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或律师执业证,且其自认此前亦做过类似收费代理。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朱某雨与谭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其为谭某提供上诉代理服务。朱某雨从事类似业务不止一次,其行为属于从事有偿诉讼代理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本案中,朱某雨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也并非谭某的近亲属,其以公民身份代理需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朱某雨未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并约定收取诉讼代理报酬,其行为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不利于诉讼活动正常开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于谭某要求朱某雨返还其已支付的6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朱某雨返还谭某代理费6000元。

小宁提醒

诉讼代理行为因其专业性极强而属于律师特许经营业务,而公民诉讼代理制度的产生是用以弥补职业诉讼代理的某些不足,而不是将法律服务全面市场化、全民化。如果任由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人以代理人身份进行有偿的诉讼代理行为,并参与诉讼活动,势必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发展,也会破坏正常的诉讼秩序,最终损害司法公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不具备法定资格的前提下,代理人收取代理费的行为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宁乡市人民法院

【#为获北京户口花35万给妻子办假结婚#,法院:协议无效,退还费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月6日发布了一则案件。2019年5月,梁先生为让妻子和女儿取得北京户口,与姜女士签订了《委托协议书》约定梁先生给姜女士费用35万元,付款方式为办理结婚手续及对《婚前财产协议》认可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其余费用在户口迁入北京并且与对方离婚后付清。协议签订后,姜女士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了北京人王先生,安排他们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户口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办成,梁先生起诉姜女士要求退还15万元并支付利息。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应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就该合同的签署均存在过错,对于梁先生要求姜女士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网页链接

为了取得北京户口,假结婚法院判决协议无效,退还费用。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的目的是通过假结婚为其妻儿办理北京户口,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假结婚”不仅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也容易造成家庭关系的混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因此,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姜女士返还梁先生。

【股东大会涉嫌程序违法、见证律师拒绝签字 世龙实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要黄”?】8月25日下午,世龙实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江西乐平召开,现场多次发生激烈争吵、对骂,甚至有了肢体冲突,双方核心的矛盾为:一方怀疑另一方部分委托投票权无效、投票造假,要求监票员进行现场监票但是遭到了对方的强势拒绝;另一方无视对方强烈抗议,强行宣读投票结果并单方面宣布结束会议,并公告罢免了对方一名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五个事项全都为有关董事的任免,可以说这是一次直接决定世龙实业由谁控制、谁将出局的大会。因此,以刘林生、曾道龙为代表的一方和以汪国清、刘宜云为代表的另一方在股东大会上展开了激烈的角逐。股东大会涉嫌程序违法、见证律师拒绝签字 世龙实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要黄”?-证券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