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手机号码关联银行卡,而后可以通过APP发短信修改重置密码,也可以冻结账户!!!

福建泉州,一女子因为生意需要在银行先要存入美元155000多和人民币380000多元,再给供货商转账的时候,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了,钱不见了。银行却以该女子未妥善保管好银行账户密码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给出了这样的判决,让人匪夷所思。
林女士经营着一家企业,因为生意需要经常会和银行打交道,再加上有进出口的生意,银行账户里也都备有美元。
由于每次转账都需要去银行柜台才能办理,一来二去就和银行的负责人郑某比较熟悉。为了省事,免得来回的跑,就将自己的存折和密码交给了银行的负责人郑某。平日里要办什么业务,直接打个电话给郑某就能够办理,也省得跑一趟银行。
每一次郑某帮他办理完业务后,也会告知账户上还有多少钱。根据郑某发来信息,林女士得知自己的银行账户上还有美元155476.02元以及人民币存款379526元。
林女士谈了一笔业务,需要给供货商转账,可是郑某的电话怎么也打不通,于是就拿着身份证准备去银行柜台自己亲自办理。
当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林女士她账户上存款余额为0的时候,林女士呆住了,满是疑问的看着柜员,要他再查查。可是查询后的结果还是一样,账户上余额为0。
林女士,看了看郑某发过来的信息,自己账户上无论是美元还是人民币都有存款啊,不可能没有钱。
这时候他询问银行的工作人员,银行的负责人郑某去哪了,想要和郑某当面对质询问到底是怎么一个情况,可是银行工作人员说出的话,把林女士再一次呆住了。
银行负责人郑某已经很久都联系不上了,谁也不知道他去哪里了。
在听到银行工作人员的这一番说法后,林女士感到不对劲,于是就立即选择了报案,通过警方侦查后发现郑某涉嫌职务犯罪,之后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林女士留了个心眼,赶紧要求银行的工作人员打印自己账户的流水情况,并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拿出相关交易的凭证。
虽然郑某已经被抓了,但是林女士存款并没有下落。林女士多次找到银行要求赔偿自己的存款损失,银行先是置之不理,后面又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林女士士只能将银行起诉。
林女士认为:
自己将钱存入银行,就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应该保障自己存款本息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害。现在银行违反合同,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通过打印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显示,涉案交易发生时,自己本人并没有在场,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办理相关业务。而且银行出具的交易凭证上面的签名根本就不是自己所签。
通过警方的询问也得知,银行工作人员郑某冒充自己签字,进行外汇取现,外汇转账等情况。严重违反了外汇储蓄账户存款,取款和转账的金融法律法规。银行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形,应该为自己存款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对此答辩称:
林某与郑某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是林某主动将存折账户和交易密码交给郑某,这就表明林某将账户资金全权委托郑某处理。林某的委托,应该对郑某的行为负责。
根据储蓄存款合同,林某负有妥善保管存折及密码的义务。林某将密码和存折交由他人保管,违反了储蓄存款合同,应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林某的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应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驳回林某的民事诉讼申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林某在银行开户,办存折,并将款项存入银行,双方就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双方应共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银行负有保障林某存款账户安全的义务,而林某同样富有,保障自己存款信息及密码不被泄露的义务。
在本案中,林女士将存折及密码交由郑某进行操作时,是否构成委托代理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证券等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者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投资收益按双方的约定分配或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用的协议。
而在本案中,林女士并没有和郑某签署相关的委托合同。银行也不能拿出其他的证据来证明林女士与郑某存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因此林女士与郑某之间并不存在委托代理的关系。
在本案中,银行在办理林女士账户存款支取,转账等业务时,没有尽到严格审查业务人员是否为林某本人,也未核验林某的有效身份证件。存在银行工作人员代林某在交易凭条上签名等违规操作。致使林某银行账户出现损失,银行因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林某将自己的存折及密码交由郑某进行操作的时候,也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账户信息及密码的义务。让郑某有机可乘,最终导致林某银行账户出现被盗的情况,林某对此也应承担主要的过错。
综合相关情况考虑,银行应承担30%的责任,林女士承担70%的责任。
综上,判决银行赔偿林某存款(155,476.02美元和379,526元人民币)的30%,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遂提出上诉申请,但被二审法院驳回。(案件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何银行只承担30%的责任,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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