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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延迟给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到期后可以延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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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监理单位在联系单上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延期”,该联系单对发包人是否有效?

银行延迟给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到期后可以延长吗)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关于停工、以及工期延误责任认定的问题。

发包人与承包人于2013年9月3日签订《总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承包人垫资施工,发包人在取得销售房款后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与承包人又于2014年8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拖欠巨额的农民工人工费、材料商材料费,随时可能发生纠纷。故无论房屋销售情况如何,发包人应在当月5日前支付上一月承包人工程进度款1300万元”。另约定,如发包人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从而导致承包人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停工期间全部损失”。

发包人的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王大勇于2014年11月19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记载“因发包人周转资金短缺导致工程延期”。

发包人又于2015年6月18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记载“因发包人销售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施工”。

承包人于2015年8月28日出具《工程联系函》,工程联系单载明“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导致停工”。该联系函上有监理单位刘仁华的签字。且承包人提交的发包人认可的其他联系函上也有刘仁华的签字。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受发包人的委托,代表发包人监督工程相关事宜,其所签字的文件对发包人具有法律效力,该《工程联系函》对发包人有约束力。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系发包人原因导致案涉工程“停工以及工期延误”,并无不当。

(2021)最高法民申2016号

工程工期争议解决指引

假如现在的高速公路债务能像“遵义路桥”一样展期并延期还本,你觉得高速公路通行费有降价的空间吗?

近日,“遵义路桥” 150余亿债务展期20年,前10年只还息不还本,后10年还本。消息一流出,引起网友众多讨论,不管怎么说,总是找到了问题解决的办法,相信这个协议的达成一定是费了周折,也一定不是一帆风顺,尽管没有纰漏过程细节。

由此联想到高速公路的巨额债务,应该说高速公路从早期的收费还贷,到目前的经营运行,尽管收费问题被众多人围观,但无疑是成功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的重大贡献也是有目共睹的,这一点勿容质疑。

但要求高速公路免费的呼声,过去存在,现在存在,未来依然存在。不管怎么说,免费通行几乎没有可能,至少在若干年内是不行,毕竟有巨额的债务,毕竟借银行的钱是要归还的,包括利息在内,这就涉及到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当然,局部购买服务通行的做法存在,但目前仅限于部分地方,局部路段,尽管通行者免费,说到底是有人买单的。

那么高速公路既然一定时期内不能免费,那到底有没有降价的空间存在呢?个人感觉,从遵义路桥的例子来看,完全可以以时间换空间,来实现通行费降低的目的。为此,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法律层面需要解决30年特许经营权问题;二是贷款展期,延期还本。如果这两个层面能够有效解决,以时间换空间,高速公路通行费降低完全是有可能实现的。

你觉得以时间换空间,来实现高速公路通行费降低有可能吗?不讨论免费,免不了费的讨论只能是浪费口舌

我在头条帮忙赣州站发布了一条消费权益帮忙求助:我在信丰县索菲亚衣柜店7月10号下单付全款做衣柜,按说好的供货期40--50天,但是延期了一个月迟迟说不出具体时间,投诉后商家老板便说退货不给我们做了,并按合同30%违约金赔付,9月26号答应三天内转款,到现在20天了,迟迟不到账,期间多次打电话催各种理由,满口答应好,就是不执行不退钱。他说退货后,我临时找了衣柜厂家定做12天就做好并安装了,而无良商家三个月给不出货就算了,还一直拖着不退钱,12315投诉也只能协商,不强制要求商家执行,投诉二次都解决不了,而店老板满嘴胡言,一直虚假承诺。请求媒体曝光他们店大欺客@头条帮忙 @江西都市频道

关于热炒的房贷断供问题,我来说几句:

1.目前出现的房贷断供并不是普遍潮流,而是集中在烂尾楼,延迟交楼的现象中,不要被混淆视听,以偏概全。

2.购房有严格的购房协议,上有明确的交房时间,延迟交楼就是违法,购房者理所当然有护法的权力,并通过断供来引起管理重视,并促成这一霸王式历史问题彻底解决。

3.因疫情影响部分高房贷压力群体出现还贷难,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一些政策,比如延迟偿还,这方面导致的断供非常少,不容焦虑。

4.开发商必须大洗牌,依靠搞地,贷款,销期房的空手套白狼手法必须杜绝或让其在竞争中灭亡,还房地产市场以可持续的健康。

5.期望断供现象的炒作来期盼房产崩溃的想法只能是杞人忧天,痴人做梦,房地产的经济地位和发展价值短期内无产业能比,人口聚集的红利仍在,还是要理性分析,理性判定。

金玉良言,希望有助于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