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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日期写错了要紧不(银行搞错贷款年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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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一名男子向一家银行寄了2.6万元,因为一名银行柜员犯了一个错误,错误地向银行寄了26万多元,多寄了23.4万元。

事后,银行要求退还十几笔钱,汇款和收款人都是“出柜不负责”!银行向法院起诉,三次上诉三次失败,真的可以“离开都不负责”,不归吗?

事情看起来很复杂,但其实很简单。事故发生当天,王某向银行汇款,要汇26000元,填错了表格,写了一个0,填了260000元。

银行贷款日期写错了要紧不(银行搞错贷款年限怎么办)

王某随后将26000元连同账单交给了银行出纳员。出纳员也没有正确计算。他根据账单上的数字和收到的现金,直接将260000元汇入龙某的账户。

王回来发现他填错了,银行多打了23.5万,我们赶紧让公司联系银行会计。没想到,银行工作人员也爱理不理,这让王某也生气了,反正,钱是你的,错了自己的,爱怎么了,也不在乎这件事。

在当晚的盘点中,银行对账单无法匹配。经过仔细核对,他们发现转账金额为23万元。当他们再次查看龙的账户时,所有的钱都已经取出来了。

这一次,银行很着急,认为这笔钱被景某拿走了,应该让景某还回来,赶紧联系景某,要求景某取回23.5万。万万没想到,景某说钱是王某打的,让银行找王某,找不到自己,拒绝归还。

银行一看钱就拿不回来了,但在下面,一场诉讼将景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景某返还不当得利。然而,更让银行感到惊讶的是,法院还认为这是银行与王某之间的委托存款关系。景某不是合同的一方,银行没有法律依据将钱退还给景某,因此应将钱交给王某,银行的诉讼被驳回。

败诉后,银行觉得既然法院也要找到王某,那么也要找到王某,转身把王某交给法院。银行认为,王某欠景某钱,银行帮王某还钱,还清债务,王某不当获利,导致银行损失23.5万余元,因此,王某应将钱退还银行。对于银行的这种看法,王某听了不高兴,当时发现汇款不该告诉银行,银行态度不好,置之不理,现在有事要起诉自己,真是太离谱了!王先生辩称,他没有欠下26万多头,只是2.6万多头的贷款没有结清,当天是结清货款和多头,按照多头银行的要求办理无卡存款手续。虽然填写错误的表格有误,但在汇款过程中,这笔钱被交给了柜员26000多,柜员没有核对、清点,寄错了钱,主要责任在柜员身上,与自己无关。

而且,这些钱都汇给了景某,也是景某拿的,自己的利益一分钱都没有,如何不当获利?更令人困惑的是,法院认定汇款账户不是王某的,而且王某在收到营业收据时已与无卡存款的结果分离,无法控制这笔钱。王某没有实际的收益,因此没有不当的收益,这笔钱还是要找实际受益人长期回报。

一审法院驳回了银行让王钱的诉讼请求,银行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截至目前,该行已输掉三起诉讼,三起案件中损失超过23.5万元。

看到这里,有人会问,在这件事上,银行真的损失了23.5万多。但是告诉王某,告诉景某,告诉景某。诉王某,这不是在踢足球,到底谁应该找到钱?

真的是“出柜不负责”,让银行自费,不退货吗?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银行本身,银行的运作真的让人不理解,难以理解!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遭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返还他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因为他或她没有法律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遭受了超过23万的损失。这件事很清楚,问题是,究竟是谁获得了不当利益。

银行之所以输掉了对景某的诉讼,是因为它只起诉了景某,而景某认为钱是王某退还给他的。他自己拿钱是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银行是寄了更多的钱还是寄了更少的钱,那是银行,而不是他们自己的。以及王某和景某之间是否存在债务纠纷,因为王某没有参与诉讼,法院也不知道,所以景某是否被不正当获利尚不清楚。

银行败诉了。银行起诉王某败诉的原因也差不多,或者因为银行只起诉王某,而王某不承认欠了景某的钱,银行犯错,钱被景某拿走了。

占有银行财产的景某,王某没有得到好处,而王某与景某是否存在债务纠纷,景某没有参与诉讼,也无法查明。因此,同样不能确定王某和景某是谁真正的不当得利?

因此,银行再次破产。有些人可能会想,那么,为什么法院不检查王和景在诉讼中是否存在债务纠纷,并找出谁没有从中受益,这样他就可以把钱还给银行了?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只会在当事人的索赔范围内审理案件,也就是说,如果银行没有索赔,法院就不会审理案件。

因此,这件事应该归咎于银行自身的运营,而不是归咎于法院。银行应该怎么做?

银行可以同时起诉王某和景某,或将其中一人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它还可以在审判过程中查明王某和景某之间的关系,并确定谁是不公正的受益人,然后法院将命令不当得利者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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