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生活网

欠银行贷款人死了什么还啊(银行贷款 贷款人死了要还吗)

网络整理 贷款资讯

不时看到有人因还不起网贷而跳楼自杀的消息。但事情没有就此结束,要债的人会直接追上门来讨要,哪怕自杀的人尸骨未寒。但当初当事人贷款的时候,完全是瞒着家人的。你们觉得家人有义务或者有责任帮已经自杀身亡的亲人还款吗?我觉得不该。本来死了人,家属已经够悲痛了,就算帮忙还钱,人还能活回来吗?这是要让人家人财两空啊。

头条上,多的是某某律师,天天告诉你,哪些是信用卡诈骗罪,什么是恶意透支,透支金额达到多少会判刑。却从未说过,如果持卡人死了,这钱怎么办?或许他们是不想告诉大众真相,怕产生不利影响。用过信用卡的人都知道,现在信用卡发放,不一定要填写家人的名字,还可以填写朋友的,甚至一个只要有他手机号码的陌生人也可以出现在申请表上。这等于说,申请信用卡完全是个人行为,从未牵涉到第三方,如果某人因自觉无力偿还而自尽,他欠银行的钱只能算作烂账,是无权向他的近亲属或朋友索要的。都说多少钱都难以买到一条命,人都死了,还想把钱要回来?除非有证据表明,自杀者花掉信用卡里的钱,用于家庭开销,而且,家人也知道这事。不然,银行并不具有逼迫其家属还钱的权力,也包括那些提供网贷的机构。

张三欠李四五十万货款未还,突发交通事故死亡,张三的妻子获得死亡赔偿金100万元,李四讨要货款,张三的妻子说人死债了,张三无遗产。死亡赔偿金能不能赔偿债务?

欠银行贷款人死了什么还啊(银行贷款 贷款人死了要还吗)

龚俊峰律师解答如下:

“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存款也没了?没听说过,只听说将来政策有借贷人死帐清,不拖累家人!//@诺哥哥和晏小妮子:人不在了,不管是社保还是存款,都白搭//@多才不凡白云d3:事事难料。

在河南省安阳市,一名男子向别人借了60万元后,借款人意外死亡。事后,出借人拿着借条来到借款人家讨债,借款人的家人不仅不承认,还多次以无人继承遗产为由将出借人赶出家门。一怒之下,出借人将3位合法第一继承人告上法庭。

事情是这样的,40岁的李先生从事建材生产。他向朋友古先生借了60万元,承诺一年内还清本息。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

但有不可预知的情况发生了,李先生在贷款三个月后突然意外身亡。由于古先生没有收到当月的还款,得知此事后,他立即拿着一张借条来到李先生家,索要欠款。但李先生的父母、妻子和孩子明确表示不知道债务的存在,并告知古先生,李先生已经半年没有给家里钱了,李先生已经在事发前几个月就没有回家。

但在古先生看来,这些都是对方的话术,他认为对方是故意欺骗自己,以逃避责任。因此,古先生认为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偿还欠款。古先生还认为,虽然贷款还没有到期,但债务人李先生已经去世,不可能要求他履行债务。

因此,他决定提前追回债务,并将李先生的法定第一继承人,即李先生的父母、妻子和孩子告上法庭。

上庭后,李先生的父母、妻子和孩子重申了他们在家里告诉古先生的理由:

1.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死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税款和债务的缴纳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得自愿清偿。

也就是说,自然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清偿债务的前提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同意继续继承,并且必须在继承范围内承担。但现在没有人愿意继承李某遗产,因此古某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

2.李某妻子辩称,两人虽然是夫妻,但从来不在家里谈生意上的事情,也不管生意上的事情。所以,对债务一无所知,并且怀疑借条的真实性。

3.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古先生的借条没有李某妻子的签名,事后也没有让李某妻子追认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李某的妻子认为与她无关。

4.李先生半年没交过生活费,而且几个月没有回过家。因此,即使借款人真的存在,也与被告无关。

而古先生的提供他与李先生生前签好的借条为证据要求被告的三人在继承李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上述债务的义务。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古先生的借款是真实的,并且借钱的利息也是合理的友情价,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因为目前古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也不能证明3位被告人继承了李先生的遗产,因此判决,只要李先生的妻子、父母、儿子不继承遗产,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后续古先生能提供更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能要求3人偿还债务。

笔者希望这案例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在借款时,一定要保护自己的利益,请对方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与对方配偶确认。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案情:

1.为什么法院认为古先生的借款利息是合理的友情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明确指出,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能超过15.4%,超过15.4%的,法律不予保护。

所以,从逻辑上讲,古先生收取的年利率是10%,这不仅是友情价,也符合法律规定。

2.为啥无法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古先生就无法收回借出的钱?

虽然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与古先生有债务关系,但夫妻关系并不意味着他们是共同债务人。如果欠条上没有妻子的签名,且古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贷款是李先生夫妻共同意向表示,且该笔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费用或共同生产经营,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其诉讼请求提供相应的证据。在古先生既不能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也不能证明被告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支持其主张。但是如果3名被告人在实际继承了遗产的情况下,在其一方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履行清偿古先生债务的义务。

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的网友认为又涨知识了!以后借款给别人,要借款人夫妻签字盖章。

也有网友认为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明债务人有多少遗产。这些遗产必须是先偿还债务,然后再由继承人继承。现在却是先由继承人确认是否继承再说还债的事。顺序颠倒了。这样的程序是何时改的?

还有网友表示有点懵?搞不懂!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死债不烂这不是古训吗?更何况欠债人的家属都在,干嘛要耍赖皮?就是不信这债务里的钱在家里没用。

也有网友表示没继承人,总有生前财产,把遗产变卖之后还债不就得了,有那么复杂吗

还有网友思路奇特,说反过来想一下,如果欠死者50万,其妻子会不会去要债,

@阿豪看法

对此,你们怎么看?欢迎评论,谢谢点赞,关注,收藏,转发!

#头条创作挑战赛##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持卡人死后,信用卡的巨额欠款谁来还# 优先调查名下是否有资产,有资产可用资产抵债,名下无资产,不用还。

有资产,继承者还或选择不继承。

信用卡是个人信用贷款,家人多在不知情情况下用的,所以人死债消

最近大家不是热烈讨论房地产和生育率吗?我有一个大胆的想法,可以二者得兼。

银行可以开放长达100年的"人生贷"用于买房,但前提是贷款人必须要有孩子和稳定的工作,而且根据孩子的数量设定不同的利率,一孩6%,二孩4%,三孩2%。

如果借贷人死了,孩子要继承遗产,就必须承担这贷款债务。

这样可以让年轻人更快上车,维护好房地产的稳定,还可以刺激人口生育率,保证社会的健康良性发展。

现在催债公司敢去家里扬言,债务人死了他们就催了,你相信吗

现在许多人在今日头条说,有的贷款公司的人直接派人到家里催贷,不走。公开提出说只要贷款人死了,他们就给公司老板交代了。给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回答说,在你家,人家没滋事不管,我听他的诉说有点不相信,大家认为现在还要这种事情吗?

#人死后葬在哪里有区别吗#住一个楼上的有一户是泰安来落户的,我们都叫他老泰安,他的老伴刚刚去世,得了脑血栓走了,今年79岁。按说应该回老家安葬,可是由于疫情原因,回不去了,只能从日照买了块墓地,据说花了3万元,很多人都感叹活着真累啊!死也死不起啊!

听说我们本村的人买墓地一处是3千块钱,他们是外地人不享受本村的福利。都说落叶归根,因为疫情,没办法也只能在本地安葬。老泰安儿子、儿媳妇平时就在大学城卖烧烤,虽说收入还是不错的,但一下子拿出3万块钱买坟地,着实负担不小。但也没办法,这边买房子还天天还着贷款,这日子也是过得很紧吧。

我觉得海葬就不错,周总理那么大的人物走后都没有占用祖国的一寸土地。我们普通人为什么还这么不开化呢?我看现在很多人也都不上坟了,都是在路边烧一下纸,还美其名曰“发快递”。也就说,很多人对上坟的观念也开始淡化。所以说,人死后葬在哪里,都没有太大的意义了。

活着的人就应该好好地活着,努力珍惜生命的每一天,死后一切也都将归零,至于说安葬在哪里,我觉得就也许没啥意义了。#日照微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