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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办好了没有合同(办理了银行按揭但没有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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憨子也能看懂?关键你不签债权转让协议不给你发放贷款!借钱的人被银行下套了!

#我为群众办实事#以合同为名行诈骗之实 自食恶果获刑六年

银行贷款办好了没有合同(办理了银行按揭但没有贷款合同)

近日,门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3至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约定短期内还款的虚假承诺,以先支付小额资金或全额欠款的形式,陆续从欲出售牛羊的八名农牧民及一家二手车行“赊欠”牛、羊、二手车等财物,数额达602300元,转手处置后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小部分债务。后被多次催要后,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更换手机号、不回家居住等方式,拒绝履行。

门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合同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马某某如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并依法予以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案件宣判后,马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诚信是安身立命的根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本案中,被告人与各被害人签订口头买卖合同,以牛、羊、车的虚假交易为名骗取他人财物,逾越法律的红线,把自己“骗”进牢房,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在此,门源县法院警示大家在与人签订合同前应多方搜集信息,切实提高防范意识,仔细核对手续印章,并通过银行、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或专业性咨询机构了解对方的经营资质和履约能力,不轻易交纳货款、定金,保护自身财产安全,避免落入合同诈骗的陷阱。

#普法行动# #民法典合同编#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规定。

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前﹐必须首先了解借款人业务活动及财务状况﹐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真实情况﹐从而使贷款人能够系统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为贷款提供依据。

如果借款人故意隐瞒上述真实情况或者捏造虚假情况﹐应当按照民法典关于欺诈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