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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贷款信用卡诈骗辩护词(金融分期贷款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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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谈返利模式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或者传销罪?

分期贷款信用卡诈骗辩护词(金融分期贷款诈骗案)

很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会通过购物券的方式向客户返利,这是传统的返利模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日趋成熟,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日常。网购返利也蔚然成风。

对于网购返利的模式我们说两类,第一类是单返,即客户购物后,商家通过分期返还现金的方式进行返利。比如商品100元,客户购物后,商家会分10期或者20期将100元全部返还,即每期返还10元或者5元。第二类是多层返,即A购物后获得一个链接。B通过A链接购物后,A可以会的部分返利。B再发链接C购物后,A和B均获得返利(二人获得返利数额不同)。

针对该两种从实质上讲,均为了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而定,只是一种销售的商业模式,而且非常的成功,本身不会涉及犯罪。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往往皆为利往。这也是市场经济时代的部分映射。在成功的销售模式下,必然会存在浑水摸鱼的人和事。既然这种销售模式如此成功,必然也会被不法行为人利用开展违法甚至犯罪活动。#P2p诈骗案是属于合同诈骗还是非法集资#

在单返模式下,有些商家借此开展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比如将原本残次商品或者将低价商品提高价格后对外销售。比如将原本100元的商品涨价至300元对外销售,将溢价的部分作为返利来源。

行为人如此操作显然有非法集资的嫌疑。穿透审查,实质上是以销售之名开展集资之实。

在多层返的模式下,看似行为人在实施传销活动。但是,该种模式被称为“团队计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张庭林瑞阳夫妇涉嫌传销#

但是,如果行为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即“以拉人头为计酬和返利依据”而骗取财物的,就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张女士想将80万人民币,通过比特币加密的方式兑换成欧元,找到了李先生。

然后张女士将80万元转账到李先生的银行账号,李先生帮助张女士申请了比特币账号及密码,用于接收比特币账户转出来的资金,但是,张女士临时要求李先生修改比特币账号,最后导致不知道什么原因,80万元比特币并不能如期到账。

随后,张女士要求李先生退款,但是李先生坚称钱已经转到一个香港的中介账户,需要时间把这80万元找回来,但是张女士不愿意,认为李先生是诈骗她!

由于张女士属于高净资产人士,也但是自己因为资金来源问题被牵扯,于是,张女士没有选择报刑事诈骗,而是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要求李先生返还80万元!

为何张女士没有选择刑事诈骗报案?一是难以证明李先生转账到香港账户不是用于兑换欧元。二是难以证明李先生占有了该80万元资金。三是李先生承认收到这笔资金,并承诺分期返还。四是李先生能提供完整的转账流水。五是张女士也有自己的顾虑,担心80万资金被认定为非法资金被没收!

加密货币交易,具备专业知识,以及找到靠谱的交易对象很重要!

这有什么哗然的,看看其他那些被立案的P2P或者私募基金类的非法集资案件,分期兑付方案的周期之长,每次数额之小,只能用令人发指形容了。

恒大至少还有房子还,投资者秒变消费者。

“太恶劣了!”重庆涪陵,一男子因偷电被罚款后,持刀闯入供电所捅死了所长,然后在逃跑过程中,又捅伤了两名供电所的员工。目前,一审法院已对男子判处了死刑。

男子罗某在某村承包了一个鱼塘养鱼,可是并没有赚到钱,于是罗某想到了去偷电来降低成本。在近一个月的时间内,罗某多次利用绕越用电计量表的方式,偷了2万多元的电(罗某已签字认可了),可这个行为很快就被供电所所长刘军给查了出来。

事后,供电所决定对罗某处以32万元的罚款。罗某多次向刘军求情,最终罚金降到了12万。谁也没想到,即便刘军已经酌情降低了罚款,但罗某依旧觉得刘军不近人情,一直怀恨在心。

事发当天,罗某在车上放了一把刀,然后在供电所找到刘军,希望把罚款改为分期支付,但遭到了拒绝。罗某一怒之下回车上拿了刀后,再次闯入刘军的办公室,并用刀威胁刘军。在威胁无果后,罗某便持刀对着刘军的头颈部、胸腹部连捅了20多刀。

此时,供电所员工周某来找刘军,正好看到了罗某行凶的一幕,于是立刻拿起了凳子阻止罗某,而罗某转身就与周某缠斗了起来。刘军见状,冲出了办公室进行求救,而罗某见状立即追了出去。

当罗某准备对刘军实施二次伤害时,供电所员工徐某也闻声赶到,不过由于事出突然,徐某并没有任何防身工具,所以被罗某连捅了几刀。之后,罗某便逃回了家,然后去了派出所自首。

最终,供电所所长刘军因抢救无效死亡。至于员工周某和徐某,一个轻微伤,一个轻伤二级,而罗某因犯盗窃罪、故意杀人罪被一审法院判处了死刑。罗某不服,认为自己罪不至死,目前已提起上诉。(来源:澎湃新闻)

1、这罗某真是丧心病狂。既然罗某已经认可了偷电2万多元的事实,并且当着刘军和村支书何某的面签了字,认可了罚款12万元,那这又怪得了谁呢?除非罗某能证明签字是遭胁迫的。

可是在庭审中,罗某的辩护人称罗某实际只偷了23天的电,是1900多元的电费,而供电所却是按照罗某家所有电器计算24小时再乘以365天来计算的。这种计算方式明显有误,刘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其实,这个罚款只是一个行政处罚行为。如果罗某不服这个处罚决定,完全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动手杀人。

2、有网友表示,罗某在请求分期支付遭拒后,情绪激动之下捅伤了刘军、周某和徐某,这难道不是激情杀人吗?

其实这并非激情杀人,而是罗某有预谋的杀人。

从警方的调查结果来看,罗某在去找刘军之前就已经准备好了刀放在了车上。在第一次协商无果后,罗某便回到车内拿出刀又折返回了刘军的办公室。

这说明罗某早就做好了准备,只要刘军不同意分期支付,就一不做二不休杀了刘军,而这个阶段属于犯罪预备阶段。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属于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之后,罗某持刀威胁刘军,在遭到拒绝后,用刀捅刺刘军的要害部位,最终导致刘军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而周某和徐某分别受到轻伤和轻微伤。因此,罗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于罗某的自首行为,虽然在《量刑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可以减少一定的基准刑,但该规定中用的词是“可以”而非“应当”。

从法律上来讲,“可以”只是一个选择,“应当”是必须去做的。也就是说,法官认为罗某犯罪动机恶劣,社会影响大,即便有自首行为,也可以选择不减轻处罚。

3、罗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罗某只盗窃了1900多元的电费,所以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即便如罗某的律师所说,罗某只盗窃了1900多元的电费,可是警方经过调查发现,罗某存在多次接线偷电的行为,这符合了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情形。因此,罗某的行为仍会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行为的,构成盗窃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既然罗某的行为构成了两个独立的犯罪,且侵犯的法益也不同,那么应按数罪并罚对罗某进行惩处。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了罗某死刑。不过,这个判决并未生效。罗某已经申请了上诉,那么只有等二审法院判决后,才能真正给罗某定罪量刑。不过,我们认为此案改判的几率不会很大。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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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热榜#头号创作家##头条创作挑战赛#

#供电所长查窃电被刺身亡 养殖户获死刑#

“不同意调解。我一个人无依无靠,坐牢也可以。”小胡在电影院上班,私自截留票款70元,被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她反驳道:“经理和同事也干过这事,凭什么让我当冤大头?”

小胡是一个职场新人。刚入职时,影院要求她签一份合同,她问:“把这个签了,对我有什么影响吗?”

人事告诉她:“没影响,你签就是了。”小胡没仔细看,很爽快地在上面签字。

由于她刚来,工作上难免出错,经常算错钱,被发现了就要交罚款。

2020年10月,她又找错钱。之前已经被罚过好多次,这次她自作主张耍了一个小聪明,把电影票按学生票35元一张、70元两张卖给两个人。

这70元被她偷偷揣进兜里,只要不上交给公司,领导就不会发现这事了。

她心存侥幸,平时经理和同事也这样干,她偷打一张票,应该没什么大问题。

可偏不凑巧的是,买她这两张电影票的人,是发行方委托的监管方。

监管公司在暗访时发现,影院员工小胡没有正确使用电脑售票系统,私自截留顾客票款,于是将这件事汇报给发行方。

由于影院违反了合同中的《分账影片市场监察细则》,发行方要求影院支付20万元违约金。后来经过多次协商,发行方同意将违约金降至5万元。随后,影院全额支付。

因小胡个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影院损失惨重,既然她犯了错,一定要重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影院本着杀鸡儆猴的心态,要求小胡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此次诉讼费用。

小胡这个人心也挺大,并没有委托律师给她打官司,单枪匹马地就来了。

面对店长和其委托律师的诉讼请求,她一口回绝:“我不同意。”

对于“私自截留票款”一事,小胡供认不讳。

同时表示,她在入职时签了一份合同,并没人告诉她,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不能做,她真的不知道后果会这么严重,而且电影院的员工也不止她一个人这样做,偏偏是她栽在这了。

因为截留70元钱,就让她交5万元罚款,她实在接受不了,也一直不愿意出庭,还对法官说:“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反正我就是没有钱。”

好说歹说,她才愿意出庭。可当影院提出诉讼请求后,她仍然不同意和解,法官只好宣布休庭调解。

法官继续劝说:“无论公司是否提前告知你,私自截留票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无论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应该予以谴责。你没钱,也要去解决问题,你不能,我没钱,我就不承担责任。”

小胡回道:“我没有说不承担,我可以坐牢的。”

法官听后,也是一脸无奈,可还是要劝她:“你这么年轻,如果判决真的下来,会被纳入被失信人名单,到时候一定会影响你的征信,现在你打算怎么办?”

面对法官苦口婆心的劝告,她表明自己爸爸妈妈已经离婚了,而且三年来对她不管不问,也没见过面。

被公司起诉这件事,她曾经告诉过妈妈,她妈妈说:“你就让他告,要么你坐牢,要么人死了,死了就没有债务了。”

考虑到小胡的特殊情况,没有父母关心,也没有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法官更想帮她一把:“人犯错,并不可怕,关键是知错能改。你是个成年人,要为自己的错误负责。”

小胡继续沉默,一言不发。

法官继续说道:“一万块可以承担不?一年之内分期付款。”

原本六神无主的小胡,点了点头。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影院同意接受1万元和解。小胡表示,自己确实错了,应该为自己犯的错误买单,以后吃一堑长一智,下次不会再犯了。

写在最后:

小胡作为职场新人,不懂法,自以为耍些小聪明,就不会被人发现。可她心存侥幸,运气也没别人那么好,刚好碰见监管公司的人来暗访。

经查后,发行方按照合同要求影院支付5万元违约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小胡本该全额赔付影院经济损失5万元。

但考虑到小胡的自身情况,影院也不是非要她赔多少钱。

他们更想拿这件事在全公司起一个警示作用,让小胡本人承担一定的违约成本,督促她和公司员工在今后加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

如此看来,不管是法官还是影院方,都比较人性化。

这才是法律无情,人有情。情入于法,方能为人所接受。

#打卡挑战局##人世间的故事##夏日生活打卡季#

因一句“加拿大炮王”而被吴亦凡起诉,后手写道歉信并赔吴亦凡37000元的那个农村男孩,现在怎样了?

8月1日,作家海菱直接在网上喊话吴亦凡前律师朱晓磊:“你也是农民家庭出生的孩子,当你帮吴亦凡做名誉权辩护的时候,当你去收这个20岁农村孩子一笔一笔的吴亦凡名誉权赔偿款的时候,你有没有看到一个农村孩子的眼泪和无助,惊恐,以及对这个世界的绝望!你知道,在你帮明星辩护名誉权每一个胜诉的背后,都是一个普通人的血泪史……”扒姐读之,一边忍不住为海菱的勇敢发声点赞,一边却为这个农村孩子直冒冷汗。

现在这个孩子的网名叫做“迷茫一生”,曾经他和你我一样,也曾是个无忧无虑的吃瓜少年。可他却因为一句“加拿大炮王”,将自己的一生都改写了。

据海菱透露,这个农村孩子为了支付吴亦凡方申诉的赔偿款,早早地外出打工,睡过网吧,干过各种底层的工作,每天除了几块钱维持生存(不是生活)的必要开支外,剩下钱的钱全部分期转给吴亦凡的律师,可即便如此,吴亦凡方还因为他的拖欠,将其上了征信!

可就该网友的转账记录来看,他光在当年5月18日就分两次转给了朱晓磊2万,5月19日分两次转给了朱晓磊4000元、一次850元,对于一个农村男孩来说,这或许已尽到了他最大的努力。37000元减去这些还剩多少,相信小孩子都能算出来。可后来他在努力还钱时,或因还钱时间违约、或因实在拿不出钱,而被上了征信,这对于一个年轻孩子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现在这个孩子将网名取为“迷茫一生”,个中辛酸苦楚,可想而知。

扒姐想说的话,海菱已经替我说了。

最后,我只想跟海菱一起问一下:“朱晓磊,吴亦凡到底是不是加拿大炮王?”

#八卦手册#

“我掏钱给他请律师,他却想让我倾家荡产吗?”刑事案件被告人没钱请律师怎么办?明确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曾经接受某刑事案件的家属委托,出于信任坚持要求由我辩护。

“刑事案件还是建议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至少要代理到一审的。律师对案件比较了解,也方便和公、检、法各机关沟通,您考虑看看。”

“这个案子要办的话,我肯定要全程都让您办,但我现在真的有点困难,可不可以分期支付?”

“倒也不是不行,那要不您先付侦查阶段的费用吧。”

“可以,等我回去筹到钱,就付之后的费用。”

我本来已经准备好了刑事代理合同。谁想到,第二天家属给我打电话。

“律师,对不起。能不能您先去看守所见他一次啊,看看他对于请律师什么态度?我是真的筹不到钱了,家里情况本就不太好,他一出事公司也开不了了,本来就有很多债务。我和亲戚朋友借钱,都听说了他被抓的消息,避之唯恐不及,没有人愿意借我。我还得照顾孩子……”

“那行吧,实在困难的话,咱们先签会见的合同吧。”

谈妥以后,我进行了会见。回来以后家属向我了解情况。

“律师,情况怎么样?”

“具体案情是不能透露的,不过他交代的事情可以告诉你。他说他在里面没什么事,让你好好带孩子,然后家里还有20万债务,把车卖了还债吧。”

“没说其他的了?”

“没有了。”

“我掏钱给他请律师,他却想让我倾家荡产吗?那车是家里唯一的财产了,他要让我卖了还债?还了债我们娘儿俩饭都吃不上了。”

……

此后,她再也没有联系过我。各种原因也能猜测个八九不离十。我当然是尊重家属的决定,我想她也是实在没办法了。

有人会问了,刑事案件如果真的遇到没钱请律师的情况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于近期发布,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对于刑事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按照以前的法律援助规定,一般只有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才能申请法律援助。而对于特殊情况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况也比现有规定要少很多。从《法律援助法》的条文可以看出,第二十四条增加了“或者其他原因”的表述,说明不再仅限于经济困难这一种情况。相应地,第二十五条在规定了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几个特殊情形之外,最后一款也规定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是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因此,如果有家人亲友被刑事拘留,请不起律师,或者没人愿意帮忙请律师的话可以积极申请法律援助。全国的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方式都可以在中国法律服务网上进行查询。

(对话在真实经历的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加工,本文系原创,是真实经历的记录,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头条法律创作营# #法律援助法#

#头条创作挑战赛#加强学校德育三部曲:培训、认证、清理。在当下这个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加强学校的德育教育是当下我们改革和加强学校教育的重点内容之一。只有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教育做好了,我们培养出来的人才才能为我所用,才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添砖加瓦。否则,像被誉为国内“顶尖高校”的某大学一样,培养出来的人才都去了美国,自己的国家谁来建设呢?所以,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背景下,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实乃是我们培根固本之举,来不得半点敷衍。那么,如何加强学校的德育呢?笔者以为,关键是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从三个方面展开。

第一个方面对现有在岗教师分批分类开展切实有效的德育教育培训,使这类教师在开展德育教育上尽可能做到合格到位,甚至优秀。不过,这里,笔者要特别强调一下的是,开展培训的方式,切不可再搞当前这种比较盛行、但基层老师十分反感的所谓的网上培训。当前较为盛行的网上培训模式是:让老师上课期间登录相关网站,利用课间休息听网课或放学后在家听网课;为了防止听课老师长时间不在电脑端,此类网课设计者还煞费苦心地设计了这么一个控制方略:超过5分钟如果没人按鼠标键,网课则自动停止。在网课设计者看来,自己似乎做得很到位,但其实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

为什么呢?因为这种培训存在着三个先天缺陷:一是许多课程同中小学老师的实际情况相距太远,老师们根本就不感兴趣;二是老师上课期间本就任务多、事情多,哪来的时间、哪来的心情听课;三是讲课的这些所谓的教授们基本上像是同一个模子里铸出来的,上课的方式惊人的一致:一台笔记本电脑,教授们坐在电脑前,打开预先做好的ppt,然后便滔滔不绝地讲了起来;讲课的教授们自以为自己了不起,但听课的老师们好像很不以为然。网课存在着这么三个天生的的缺陷,可老师们不听年终考核又过不了关,于是,老师们便想出了一个绝妙的对付的办法:一个办公室里的所有老师结成同盟,有课的上课,没有课的就给大家在规定的时间里点击鼠标,这样,即使两三台电脑前没人,但网课却一直都运行着。如此互相协助,不到一周,该听的网课无一例外全部听完。但是,各位想想,如此一来,相关的培训能收到应有的效果吗?答案我想不言自明。

因此,为了使德育培训取得实效,最切实有效的方式就是让老师们分期分批参加脱产培训,脱产培训的时间可长可短,培训的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四级: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无数事实证明,脱产培训,而且只有脱产培训才有可能取得实效。那种一味迷信网络,大搞特高网络培训的方式对老师这一职业来讲,确实不适用。

第二个方面,对每年进入教师队伍的青年教师,进行符合实际的德育教育资格认证,使其在实施德育教育的时候,能够守住底线,不会走偏变样。

第三个方面,必须清理现有教师队伍中那些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满、抹黑贬低自己的国家民族的害群之马。实际上,就这方面而言,从媒体报道来看,大学实乃重灾区。

君不见,被誉为国内“顶尖高校”的两所大学,每年的毕业生中据说有百分之八十都选择了出国留学,留学的目的地几乎无一例外地都选择了欧美,且学成之后,大部分留在了留学目的地国,为留学目的地国效力,回国效力的寥寥无几。

再看看大学的教师。目前大学有相当一部分教授、甚至校长,公开发表言论诋毁自己的祖国,歌颂美帝,为倭寇当年的侵略行为辩护等。网曝某顶级大学校长在向毕业生致辞时竟然只字不讲勉励学子报效祖国,毕业生齐唱国歌的场面在视频中竟然被剪掉了。显然,在这些校长、教师的头脑中,热爱祖国,报效祖国,祖国的前途和命运已经被埋藏,被剪辑,取而代之的是极力渲染崇尚个人自由,个人前途命运,极端的利己主义。

想想,教师自己都不问祖国好坏,心目中只有自我,教师的三观都变味了,甚至肮脏不堪,还怎么向学生传播爱国主义,传播社会主义价值观呢?

因此,培训、认证、清理,当是当下我们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实现立德树人根本宗旨的唯一有效的“三板斧” 。可以说,这“三板斧”砍好了,学校必将迎来一个风清气正的德育氛围,学生必将迎来一个春风荡漾的健康的成长环境,国家必将迎来一个刚健清新的健康的社会氛围。#头条创作挑战赛#

给教师的建议(成就优秀教师的经典)

房产证加名须谨慎!广州,年近七旬的姚阿姨以儿子名义购买了第三套房屋。怀孕的儿媳以维护胎儿权利为名,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

为了家庭和睦,姚阿姨同意加名,但要求儿媳易女士承诺房屋所有权归婆婆所有,一旦儿媳提出离婚,将删除房产证的加名和产权份额。

易女士签下《承诺书》,办好房产证变更登记,如愿加了名,并载明夫妻二人各占1/2的份额。不久之后,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姚阿姨也到法院起诉,要求易女士和陈先生按照约定,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来源:广州中院)

【阿芃看法】

这位易女士也是奇葩,好像冲着广州市中心那套房屋结婚去的。

1.她已经承诺,房屋实际产权归姚阿姨,一旦自己主动提出离婚,就要删除房产证上的加名和份额,为什么又敢主动提出离婚呢?

原来,易女士是有备而来,研究过法律的。

在姚阿姨起诉后,易女士提出答辩意见,主张姚阿姨与儿子陈先生签订的《房屋产权确认协议》无效,自己签订的《承诺书》也自然无效。

在2013年购买这套房屋时,姚阿姨名下已有两套住房。根据广州限购政策,她不能再买房产了。

于是,姚阿姨以儿子陈先生的名义购买并登记房产证,分4期付款104万元。

母子二人签订《房屋确认协议》,约定该房屋实际所有人是姚阿姨,由她养老居住。等到产权证出证后,再过户给姚阿姨。

易女士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姚阿姨与儿子恶意串通,规避房屋限购政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人签订的《房屋产权确认协议》违法、无效。

因此,易女士主张,自己签下的《承诺书》作为《房屋产权确认协议》的附属合同,也是违法、无效。

在这情况下,应当以房产证登记为准。该房屋的产权应当属于陈先生。陈先生同意加名,应视为将个人房产的一半赠予妻子,合法有效。

2.以上就是易女士的逻辑,显然经过长期思考和准备,才提出离婚。那么,姚阿姨会如何反驳呢?如今已经价值近千万的房屋,她能收得回来吗?

姚阿姨辩称,自己并没有恶意规避限购政策。

自己在广州已有两套旧房屋,想换个新房,需要一段时间出售旧房,又遇到限购政策的限制,因此,她用儿子的名义购买新房,将旧房出售款用于新房的分期付款。

而且,广州的住房限购政策是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并非《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行政法规”。因此,《房屋确认协议》和《承诺书》并没有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3.一审法院采信了姚阿姨的辩护意见,判决姚阿姨没有违反限购政策,《房屋确认协议》和《承诺书》合法有效。易女士和陈先生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将房产过户到姚阿姨名下。

易女士傻眼了。她不服,提起上诉,仍是败诉。

拿到了二审判决书,姚阿姨一边摇头一边说:“当初儿媳怀着孩子,争吵不休。心想自己百年之后,房子也是小夫妻二人所有,为了儿子的婚姻稳定,就同意加名。没想到是这样的结局——”

对本案,您怎么看?欢迎在下方评论区交流。#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头条创作挑战赛#

吴亦凡到底是不是加拿大炮王?

朱晓磊律师该不该向王吉胜道歉?

法院方面当年的判决是不是应该重审?

37000块钱名誉权赔偿款该不该退还?

谁来为农村小伙子王吉胜辩护伸冤?

近日,知名作家海菱直接喊话吴亦凡前辩护律师朱晓磊:你也是农民家庭出身的孩子,当你帮吴亦凡做名誉权辩护的时候,当你去收这个20岁农村孩子一笔一笔的吴亦凡名誉权赔偿款的时候,你有没有看到一个农村孩子的眼泪和无助、惊恐以及对这个世界的绝望!你知道在你帮明星辩护名誉权每一个胜诉的背后,都是一个普通人的血泪史……

五年前,吴亦凡和小G娜的桃色新闻事件曝光之后,舆论一片哗然,而一个20岁的云南农村小伙子王吉胜也不甘寂寞趁此机会赶忙吃瓜,一句“加拿大炮王”让他的粉丝疯狂猛涨,正当他窃窃私喜的时候,没想到已经大祸临头,他被吴亦凡的律师给告上法庭,非常不幸的是,他遭遇的是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最著名的律师朱晓磊。起初,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要求王吉胜侵权赔偿数额为22万元,但法院考虑到王吉胜的经济情况和还款能力,最终判决王吉胜赔偿吴亦凡37000元侵权赔偿款,从2018年5月开始分期还清,同时公开向吴亦凡赔礼道歉,从此开启了他噩梦般的人生之旅。为了偿还侵权赔偿款,20岁的王吉胜早早出门打工,因没钱租房或住旅馆天天蹭网吧,每天的生活费仅仅于三四元钱,五年间吃尽了各种苦头和艰辛,但是由于无法及时偿还侵权赔偿款还是被吴亦凡方申请纳上了征信黑名单,这对于一个年轻的孩子来说无异于是灭顶之灾,这一切从王吉胜的网名叫做“迷茫的一生”就可见一斑,其中的苦辣酸甜只有王吉胜自己知晓……

如今,吴亦凡已经锒铛入狱,王吉胜当年的大瓜已经一语成谶,所有的爆料全部成为了狗血的现实,这让朱晓磊律师和法院方面情何以堪?那么现在问题来了:

吴亦凡到底是不是加拿大炮王?

朱晓磊律师该不该向王吉胜赔礼道歉?

法院方面当年的判决是不是应该重审?

37000块钱名誉赔权偿款该不该退还?

谁来为农村小伙子王继胜辩护伸冤?

不知头条诸位大神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各抒己见,发表感言……[玫瑰][玫瑰][玫瑰][比心][比心][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