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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会不会改贷款合同(不符合信用社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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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vlog#【朋友贷款我是担保人,到期后其与银行续签合同我没签字,那我的担保责任还有效吗?】朋友从银行贷款,我是担保人。贷款到期后,朋友不但没有还款,而且又续签了一年的合同,这次续签银行和朋友都没有通知我,我也没有签字。过了三年,朋友仍未还上这笔贷款,这时银行要求还贷,那我的担保责任还有效吗?#今日说法# 网页链接

别闹,二审法官不可能将没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协议认可的,这又不是善意第三人概念,更别说银行没有尽到核对身份信息的基本义务,也是有过错方,编故事不带这么玩的,你把银行当啥了,这么容易放款?你知道她媳妇伙同中介诈骗银行是啥罪吗?还还款?

广西,一男子准备贷款买房,万万没想到,付了首付款后,银行贷款却办不下来,男子多次要求开发商退款,但对方均予以拒绝,男子无奈,状告对方。

信用社会不会改贷款合同(不符合信用社贷款条件)

(来源:广西防城港市中院)

胡先生在某小区买了两套预售房,723号房的总价款为34万元,首付款为17.3万元,余款16.7万元向按揭银行申请贷款支付;725号房的总价款为35万元,首付款为17.6万元,余款17.4万元向按揭银行申请贷款支付。

确定好首付之后,胡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按揭贷款的银行由开发商指定,胡先生应在签订合同之日,将办理按揭所需的资料完整地提供给开发商,并按开发商或按揭银行通知的时间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每逾期一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同时约定,一方对另一方所发的通知应即时签收,送达方式可采取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在《防城港日报》《南国早报》刊登通知的方式发送,通知自发出或刊登之日起的第三天视为送达日期。

然而,胡先生却表示,自交完钱之后,他根本没有收到办理贷款手续的通知书,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指定按揭贷款银行,也未告知其办理按揭的手续和流程,构成违约。

因此,胡先生的诉求是解除二者签订的合同,并退还首付款及相关必要支出。

【以案普法 】

1、这是一起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胡先生认为自己并未收到通知,导致按揭无法办理,但开发商却认为自己已通过快递邮寄给了胡先生,并拿出来快递签收单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四年前,推定胡先生至迟于该日应当知道开发商不履行通知义务,虽然开发商存在迟延通知的行为,但胡先生当时并未请求解除合同,其于今年5月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参照上述法律规定,胡先生的解除权已消灭。

如此看来,胡先生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了。

2、但在胡先生看来,开发商提交的《EMS快递底单》并无收件人签名,也无物流记录,故该凭证无法证实开发商已实际邮寄了《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通知》。而且开发商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能力与银行继续履行合同。如两套商品房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则其无法一次性支付余款,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那么,本案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责任在哪一方呢?

首先,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办理按揭贷款的时间,但明确约定按揭贷款的银行由开发商指定。

根据银行回函可知,自交房之日起至今,其未受理过胡先生与开发商提交的办理按揭贷款面签的相关手续。

虽然开发商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9年12月已向胡先生送达《关于补齐资料并办理贷款手续的通知》,通知其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及时间等,但并不是签收联,并没有“已验视”印章,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胡先生已经签收该通知,应当认定开发商的通知义务尚未履行到位。

其次,根据胡先生提交的机票及涉案房屋照片,以及其于今年3月向开发商邮寄《催告函》,主动要求开发商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等证据,能够达到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证实其因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事宜,主动前往房屋所在地予以协商。

故开发商辩称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原因是胡先生造成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剩余房款是按揭贷款,因开发商不积极配合造成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支付剩余房款,责任不在胡先生,故胡先生没有支付剩余房款不构成违约。

3、胡先生的合同解除权是否已经过了除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前所述,本案造成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责任并不在于胡先生,并且开发商与银行就涉案项目的贷款期限已届满,胡先生已无法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故胡先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虽然直至今年3月,胡先生尚通过函告方式与开发商对办理按揭事宜进行磋商,但由于双方并没有约定若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合同解除期限,故胡先生于今年5月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依法没有超过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胡先生的诉讼主张。#我与宪法40年# #广西#

江苏无锡,一公司错将88万元货款转入他人账户后,赶紧联系对方退款,万万没想到,因为对方欠银行贷款,钱一转入,就被银行扣走了,男子先后请求对方和银行退款,但双方互相踢皮球,男子不服,将对方和银行双双告上法院。

(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先生开了一家设备公司,据叶先生透露,案发当日,财务人员在汇款时,因操作失误,将钱转至了“A公司”的账户。但公司此前虽然与A公司存在配件买卖关系,但在转账之前,双方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互相不负有债务关系。

发现错汇后,公司工作人员立即联系A公司要求返还该笔资金,但A公司表示,并不是他们不愿意偿还该笔钱款,而是该笔钱在汇款当日就被银行扣留了,所以,钱并不在他们手里,而是在银行手中。

随后,工作人员又联系到了银行,但银行答复称,A公司与该行有金融借款纠纷,该款已经被扣划用于偿还贷款,因此不予返还。

叶先生认为,A公司与银行的债权债务与自己无关,此举应为不当得利。索要未果后,叶先生一纸诉状将A公司、银行告上法院,请求归还不当得利882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损失。

【以案普法 】

1、这是一起民事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叶先生的诉求,银行并不认同,银行辩称:

第一,叶先生的话并不可信,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系错汇,有可能是叶先生故意为A公司争取资金的表现;

第二,即便错汇,货币为占有即所有,根据银行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银行有权在A公司贷款逾期后进行扣划,并无需通知A公司,故银行没有义务审查该笔款项来源。

而且,叶先生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错汇的责任在该公司自身,即便主张不当得利,也应系该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不当得利关系,银行非适格被告。

随后,银行提供了其与A公司的一份借贷合同,

显示A公司共向银行贷款3697万元。借贷合同第十条约定,如果A公司违约,银行有权从A公司的账户上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A公司。

后因A公司贷款逾期,并未履约,因此,银行才将A公司卡里的882000元扣划至不良对公贷款应付挂账户中。

而叶先生却有苦说不出,叶先生说,A公司与他们实际要付款的B公司的公司名称只差了一个字,才闹了这场乌龙。

为了证明自己,叶先生翻出了自己曾与A公司的所有账务往来,账面显示双方借贷关系相等;随后,叶先生又提供了自己与B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送货单、发票,证明其确实欠B公司的钱了。

2、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起案件中,叶先生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与A公司并无业务往来关系,并不代表叶先生就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了。根据“高度盖然性地原则”,可以认定确实是叶先生汇错了钱。理由如下:

首先,叶先生的公司与A公司、B公司均有过业务往来,A公司与B公司名字相似,存在错汇的可能;

其次,A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公司与叶先生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结清,无新的业务往来,结合A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强制执行情况,可知叶先生与A公司仍有业务往来的可能性较小;

另外,叶先生在转账付款882000元后,及时联系了银行告知错汇事宜,随后提起诉讼,说明其第一时间采取救济措施要求追回款项。

综上,可以认定案涉882000元系错汇。

3、谁来偿还叶先生的882000元?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判断银行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要看其划扣涉案款项是否具有合法根据。

首先,货币是具有高度流通性和可替代性的特珠种类物,其使用价值就在于交换,通常情形下采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以占有状态确定货币权利人。

当货币存放于银行账户,该账户的开立者即账户所有者视为该货币的所有者,但以特户、专户、封金等形式将货币资金特定化,向社会公示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处于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状态的除外。

一般存款账户不具有将货币这一种类物特定化之功能,存入此类账户的货币原持有人,伴随货币占有的转移而失去对应的货币所有权。

本案中,叶先生将案涉款项转账至A公司的账户,但A公司对于涉案资金进入其自身开立的账户时,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对涉案资金进行公示,以表明其特定化,涉案资金无法与其自有货币资金相区分,故应根据货币资金的占有状态认定涉案资金属性,即A公司对其账户下的涉案资金享有所有权。

其次,银行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扣划A公司账户内款项以清偿该公司部分逾期贷款的行为并无不当,A公司受损与银行贷款清偿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双方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

故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接下来,叶先生将需要继续与A公司要账。

#江苏##无锡#

怪不得水放不出去,银行这是在收紧而不是宽松。

银行要房东补充本金,就像融资买股的,股价跌了触及平仓线一样。

比如本金100万,贷款200万,房价300万。现在房价跌50万变250万。如果负债还是200万,净资产就只有50万,银行觉得杠杆率超标了。虽然抵押物价值还是超过负债。

具体看合同怎么定了。

以前大家以为只要收入能覆盖月供,银行不会这么玩的。

这场疫情给我们带来的思考:

1:互联网将变得非常重要,线下交易是有影响的,一旦线下瘫痪,就影响了交易

2:直播行业会火速发展,无论是受众面或者是云接触,都是绿色无污染

3:从房产端,ZF应该提高数据化交易,更多的手续可以线上办理,过户一套房产,完全不用去国土局,很多技术早就可以实现,就是保守,自由市场切不进去,这属于垄断行业

4:金融端,最简单的,为什么详版征信要去银行打印,不能跟简版征信一样线上,提前还款申请,为什么你银行要设置障碍,签抵押贷款合同,为什么要产权人到场,如果想鉴别,完全是可以创新的

所以不搞一刀切,不做懒Z,当然,深杭比很多城市,还是好太多,至少我们有线上抵押,线上公正,线上预约

总结:这场疫情,给我们所有人的教训便是,技术创新,交易创新,市场创新,金融创新

我现在越来越觉得马教授说的话很对,马教授是希望以一司之力,改变Zf

当然,马教授做到了,支付宝让银行创新了,阿里巴巴让万千商家创新了

当然,代价是:马教授不见了三年

实际上,人人心里都清楚,人人都不敢说

——鬼谷生 IDDY16888

#渔村鬼谷生##房地产##买房##深圳楼市##豪宅##金融#

#威海头条#今天公布了,12月LPR维持不变,存量房贷利率将下调。原来房贷利率高的朋友这下也能省不少钱。

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1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较上月维持不变。

存量房贷LPR将从4.65%降至4.3%,降幅35个基点。

根据贷款合同,如果你选择的是每年1月变动的话,那么明年的房贷利率就会下浮到4.3%,这下又可以省大笔的利息了。

如果房子评估价下跌则要还本金

如果你贷款买的房子,若是评估价下降了银行会及时电话通知你还一些本金进去。以前,在房价普遍涨时,没人关注贷款合同里的这一条款:若房价评估价下跌明显时,买房人需要还本金进去。

买房不止是买一套居所,还可能买到一家负债,甚至是打破幸福生活的梦魇。房子的金融属性没有改变,即使是在房住不炒的长效机制下,懂房子的不止是银行,还有老司机。在买房和卖房时机的把握上,周期性波动影响房子的评估价,波及买房人的生活。

#房读传家#

著名房地产专家董藩教授:很多专家都不懂,房地产预售不能取消,只能完善!

董教授在视频中谈到:

房地产商把风险全部推给了老百姓,这样把贷款办了,就把我们买房者给套进来了,这是不对的,他们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我们又改不了,必须无条件偿还,哪有这个理由,这种合同设计是显失公平的,所以,这是不对的,要改。

但董教授同时还表示:房地产可以预售,但贷款合同要交房的时候才办,预售的产生有它的必要性,不能取消预售,只能完善预售。

他说,有的经济学家名气非常大,在网上强调必须取消预售制。董教授认为,这个说法完全是错的,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理解预售的积极的意义。

董教授这是在说谁?我注意到,坚决呼吁取消预售制的是经济学家马光远和任泽平!

专家认为预售制是造成现在楼盘烂尾的主要原因,而且还不公开透明~

取消预售才能让老百姓明明白白消费,白白白白买房,不能再黑箱操作了。

但董教授说,预售的国际通行的惯例,取消预售之后,房价会更贵,供应下降,老百姓连房子也买不到了。

你怎么看这些专家的观点呢?你支持取消房地产预售制吗?

司法解释很清楚:房产的借贷合同是建立在购房合同的基础上的,即没有购房合同的话银行不会贷款给你。如果房子烂尾了无法交房,购房者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贷款合同也就失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