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王先生买了辆奔驰,车行办理完手续,就将车子交给王先生。可当他正常使用了8个月后,却突然接到车管所的电话:你的车是用假的合格证办理的,我们要按规定扣车!

原来,王先生在一家车行看中一款蓝色SUV的奔驰车,在与对方谈好价格后,以33.5万元的裸车价成 交,车行包办一切手续。随后,王先生按照协议如期支付购车款,车行也按约定办理好机动车登记手续。
没想到8个月后,车管所联系王先生,说他的车是用假合格证办理的,现在车管所要对奔驰车采取强制措施。
事情发生后,王先生随即找到车行,可车行却拒绝承认这件事情。王先生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将车行告上了法庭。
经过法庭诉前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车行表示愿意退还王先生的33.5万购车款,并且返还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用等52000元。
王先生心想麻烦终于解决了,万万没想到,在协议履行期限届满,车行依然没有执行协议。当他再次来到车行时,却发现车行早已人去楼空。
王先生向法 院请求强制执行时,却发现车行名下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这下,调解协议成了一纸空文,也得不到执行。
造成现在的局面,王先生认为车子的一切手续都是车行办理的,合格证是车管所审核的,现在8个月过去了,你才说合格证有问题,要不是当初车管所审核出现问题,也不至于发生一系列糟糕的事情,车行与车管所逃脱不了干系。
对此,车管所持不同意见,表示审核资料本身就有一定的难度,也承认当初确实由于工作疏忽,导致出现这个问题,但他们并不失职,因为后面发现后及时通过纠正,也能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但在这件事中,王先生的损失到底由谁来承担,对此,车管所表示会调查清楚这件事情。
这件事中,我们应该从哪些法律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呢?
1.在王先生与车行签订购车协议中,包括车行帮忙办理车辆一切手续,却使用伪造的合格证给予办理登记了,很明显这份协议属于合同诈 骗!
合同诈 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 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车行隐瞒合格证是假的,通过隐瞒事实的手段让王先生签订协议后支付购车款,待8个月之后,事情败露,而此时的车行也早已人去楼空,因此可断定车行的行为已涉嫌合同诈 骗。
根据《刑法》第 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车行涉嫌伪造合格证办理登记证,并事后逃匿,涉嫌诈 骗合同金额高达40万元,涉嫌数额较大,理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2.车管所的行为,从法律角度上是否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当初车管所针对登记审查的资料,如果合格证是伪造的,作为专 业人员,却因疏忽大意,没能及时发现问题,给购买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车管所存在过错行为,理应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这时,有网友发现,假如这是车行与车管所相互串通后所为,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如果是这种情况,车管所理应承担所有责任,全额赔偿王先生的所有损失。
3.王先生在发现自己被骗之后,起 诉对方之前,应该怎么做?
王先生在起 诉之前,出于保护自己权益,应该向法 院申请财产保全,就能避免事件中,车行被执行后名下无任何财产,说明,对方已将所有财产进行秘密转移,导致王先生索要不到赔偿。
这里说的财产保全,是指法 院审理案件时,在做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做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从这件事中我们明白,如今车行鱼龙混杂,跑路事件屡见不鲜,所以购买车时尽量全程跟进或者亲 自办理相关手续,真走到起 诉这一步时,记得向法 院申请财产保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
就事件中,车辆的合格证是伪造的,造成了现在这个局面,您认为是谁的责任最大?
买车的人本来就知道是假的而且是套牌的,要不怎么这么多违章?正常开自己的车,那会有多次违章?我两三年才有个把违章。
九派新闻《武汉晨报》旗下账号男子花5万网购百万豪车“路虎”,交警:从头到脚都是假的
【贪图便宜网上买车被骗、车牌号、行驶证都是假的】#交通违法曝光台#
2022年1月17日12时许,甘孜州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过缉查布控系统发现一辆号牌为川ALE107的黑色奥迪suv套牌车辆,在泸定县勇士路行驶,随即民警立即前往该路段,并在附近一处停车场找到了该车。经过仔细核查,民警发现该车不仅是套牌车,车牌和机动车行驶证都是假的,随即民警将该车扣留,并将车主李某带回交警大队进行调查。
通过询问,车主李某交代,该车是李某于2021年8月通过朋友王某介绍,在手机微信上购买的,当时卖车的人称这是抵押车,所以比较便宜,但车辆手续都是正规的、没有问题的,于是王某花了8万元通过微信转账购买了该车,之后在成都某物流公司提车,在使用期间并未发现车辆号牌与行驶证有什么问题。
在被交警挡获告知该车是套牌车且行驶证都是假的,李某非常懊悔自己当初不该贪图便宜,在非正规渠道够买车辆。现该车已被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扣留,驾驶人李某因违法使用其它机动车车号牌被处以罚款5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目前该案中涉案车辆、号牌、行驶证来源等情况,将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侦查。
甘孜公安交警温馨提示:网上购车需谨慎,切勿贪图便宜,如果网上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一定要保持警惕,决定交易时最好当面交易,见车后认真核对车辆相关手续后再付款,以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甘孜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贷款买车会装gps吗?问销售说不装 不知道是真是假
买车的时候用家里的车做的假置换,对车会不会有影响啊[捂脸]销售说没事没啥影响[晕][晕][晕][晕]
“车都开了八个月,你现在却说合格证假的?”湖南株洲,男子王某在某车行看到一辆奔驰GLC300L,这是一辆蓝色的奔驰SUV,非常漂亮,万万没想到,开了8个月后,车管所联系王某,你的用伪造的合格证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我们现在要扣车!
王某在车行看好这里奔驰GLC后,与车行讨价还价,双方达成车价33.5万元,车行包上牌,王某支付保险、购置税的约定,随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购车款,车行也按约定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
让王某没想到的是,8个月后,车管所的工作人员突然给他打电话,说他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的时候,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是伪造的,现在车管所要对其奔驰车采取强制措施。
王某很纳闷,手续是车行去办的,合格证是你们审核的,现在过了这么长的时间,你们才说合格证有问题,是不是有责任?应不应该赔偿损失?
但当时王某没想找车管所麻烦,而是将车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车行赔偿损失。
法院开庭后,车行的负责人参加了庭审,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当时车行的负责人态度极好,不仅愿意赔偿王某33.5万元的购车费,车辆购置税、保险等各项损失,车行也愿意承担。
然而,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惊骇地发现,车行早已是人去楼空,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发现车行名下早已没有财产,也就是说,他这一纸调解协议,几乎成了空文,得不到执行了!
事发后,王某认为车管所有责任,如果你们审核合格证时认真点,也不会发生后续的事情,车管所应该赔偿他部分损失。
车管所持不同意见,车管所表示,虽然当初没有当场发现合格证是伪造的,但根据规定,现在发现后,予以纠正就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件事中,王某犯了好几个错误,最终造成了现在的局面,具体如下:
第一、奔驰车在法律上属于动产,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和不动产最大的区别就是,动产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只要把车行把车子交付到王某手上,这车就属于王某了。
而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必须要把房子登记到某个人头上,业主才有房产的所有权。
有网友在问,既然车辆以交付为生效要件,那为什么还要到车管所登记?这不是白费功夫吗?
车辆之所以要登记,是因为车辆是特殊动产,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换而言之,车辆到车管所登记只是产生对抗效力,和王某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没有关系,不登记王某也已拥有车辆所有权。
第二、车管所当初没有发现合格证是伪造的,是否要承担责任?
这关系到行政机关登记审查的问题,如果合格证假得非常厉害,工作人员一眼就能看出问题,却因疏忽大意,没能及时发现,车管所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如果这合格证伪造得很好,肉眼几乎不能发现问题,车管所没有责任,自然不需要赔偿损失。
还有另一个问题,如果工作人员和车行的人相互串通,要怎么处理?如果是这种情况,车管所应当承担所有责任,足额赔偿王某损失。
第三、王某现在之所以想让车管所承担责任,是因为车行跑路了,人去楼空。
其实,王某早在起诉之前,就应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这里说的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简单地说,财产保全就是在起诉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查封、扣押、冻结让被告无法转移财产。
对于一些信誉很好的公司或人来说,原告起诉的时候,可以不申请财产保全,但是,现在车行的口碑很差,跑路的事情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非常必要。
最后,这老板敢开车行,实力应该很不错,王某应该好好查查,看这些钱去向哪里,如果找到车行老板转移的财产,还怕他赔不起这40来万吗?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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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开了八个月被告知登记手续造假#
湖南株洲,王先生在某车店全款买了一台奔驰车,并约定由该车店负责上牌等手续。手续齐全后,王先生就这样开了八个月。
突然,王先生接到交警的电话,说他的车辆和浙江的一辆车车架号完全一致,需要核查。最终确认当初上牌时提交的车辆合格证是假的,并将王先生的车扣押。
王先生随后将车店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及其他费用,法院也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但在执行时王先生却发现,该店已经人去楼空,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真是天下奇闻!看来即便再谨慎也是天天都上当,当当不一样啊。那么,在法律上我们该如何解析这件事呢?
一,这件事并不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车店故意隐瞒合格证是假的的事实,甚至可能连车都非新车,以达到获得王某近40万元购车款的目的。所以,该车店的负责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王先生可以报警处理。
二、车管所是否有责任?
本案中,车管所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原因如下:
1、机动车整车合格出厂证明并非由车管所核发,而是由汽车制造人在出厂时制作,并由国家质监局和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核发,车管所并不具备识别合格证真伪的能力。
2、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条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也就是说,车管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只做“形式审查”,并非实质审查。据此,车管所没有责任。当然,如果查明车管所与车店存在勾连的,属于渎职类犯罪行为。
那么,由于车的合格证是假的,造成了现在这个局面,你认为是谁的过错?#买车开了八个月被告知登记手续造假#
@屈增辉律师关注我,在生活中学法、懂法。
血本无归!近日,湖南株洲的王先生买花了33.5万元买了台奔驰,中介公司包上牌等一切事宜,车开走了,一切手续完毕,8个月后,车管所却将车给扣了,理由是:这车子合格证是伪造的!
王先生只能找该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已经人去楼空,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法官支持了王先生诉讼请求,判令中介公司赔偿连带购房款等损失共计40多万元。
胜诉后,但是却没法执行,因为法官查询后得知,该中介公司账户上一分钱都没有。王先生再次欲哭无泪,拿不回自己的血汗钱,车也没有了,他只能找到当地车管所。
因为,王先生认为,车管所第一次已经确认了合格证是真的,所以才帮助该车办理了行车证以及上牌,虽然提供假的合格证的责任在中介公司,但是如果车管所审查严格,这样事儿就不会发生。
但是,车管所负责人却说,他们已经发现并更正了错误, 车管所没有任何的责任。
1、虽然本案中,中介公司的人都跑了,但是中介公司的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介公司负责人,在明知该车有问题的情况,伪造虚假的合格证,欺骗车管所办理各种手续让王先生陷入错误认识,这是典型的三角诈骗。中介公司诈骗的财物达到30多万元,已经属于数额巨大,可以判处3年到10年有期徒刑。
同时,在办理虚假的合同证过程中,肯定使用了虚假的印章,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相关人员也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
2、那么车管所撤销该奔驰车的行驶证,具有法律依据吗?
知错就改,是所有行业的通用原则。对车管所而言,也是如此。根据《道交通法实施条例》第103条之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行驶证等证件的,应当收缴其证书并撤销登记。
车管所有责任有义务对登记错误的车辆,进行回转。这种回转直接导致了王先生的车没了,而车管所登记确实有错误。那么王先生可以直接起诉车管所的错误行为吗?
3、王先生可以起诉车管所,但是获得国家赔偿法律依据不足。
王先生可以起诉车管所第一次的审查不严,导致错误地给车辆下发行驶证的行为,法院会判决该行为已经被车管所自己纠正,直接确认其行为违法即可。
但是,《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中。非常遗憾,因为国家赔偿属于补充责任,王先生只要起诉中介公司确实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国家赔偿。
其实,中介公司那帮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而诈骗罪并非单位犯罪,所以要解决本案,只有公安机关介入,以诈骗罪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侦查,不能因为公司破产了,就逃脱刑事法律的制裁。
对此,您怎么看?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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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轿车不办证,“E”上加“B2”
这个假聪明害了自己
买车不办证,自己给自己核发一本。近日,巧家公安交警查获一起使用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2021年8月18日下午,巧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市中队开展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16时15分许,民警在巧家县堂琅大道红卫街路口路段工作时,发现云CX61**号小型轿车违法停车,随即联系车主要求将车驶离禁停区域。不多时,驾驶员胡某到达车辆停放处,民警在查验驾驶员胡某的证照时,发现胡某只有“E”类机动车驾驶证,只能驾驶二轮摩托车驾驶证。
民警将胡某带到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进一步调查得知:胡某只有“E”类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买了辆小车,一直没有办理汽车驾驶证。2019年7月就把自己原有的“E”类机动车驾驶证私自用铅笔涂改变造为“B2E”类机动车驾驶证,直到被执勤民警查获。
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规定,巧家公安交警给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对其处于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案件正在按照程序办理中。
交警提示: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会给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秩序管理等方面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心存侥幸、投机取巧,换来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这辆车都买了8个月了,凭什么说合格证是假的,又凭什么扣车?”湖南株洲,王先生花33.5万在某车行买了一辆特价奔驰GLC300L,手续均由车行负责办理,王先生觉得很省心。可谁知,王先生开了8个月的车后,车管所突然将王先生的奔驰车给扣押了。理由是王先生在购买奔驰时,提供了伪造的合格证。
王先生知道自己被车行欺骗后非常生气,遂将车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33.5万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53000元。经调解,车行同意承担王先生的全部损失。可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车行名下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资产。
既然车行没有钱可供执行,王先生便想到了找车管所索赔。王先生认为车管所没有检测出来合格证的真假,就应当承担责任。可是车管所表示:“当时不一定发现得了”,“前期的查验,是服务站的错误,但不能算失职”。
车管所的回复让王先生无法接受,这就好像是在说:“我犯错了,但只要我能纠正过来,就是符合要求的。”可问题是,车管所的错误行为,直接给王先生带来了损失,难道不该承担责任吗?最后,车管所负责人表示会继续调查。(来源:帮女郎一帮到底)
王先生想要车管所来承担其损失,这样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首先,我们得明确提供虚假合格证的是谁。
从案情来看,伪造合格证的是车行,那么车行就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退一赔三。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像车辆这种大件商品,一般都是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一定损失即可,很少有支持退一赔三的。不过,在起诉的时候,消费者应当主张退一赔三。
其次,车管所尽到审查义务了吗?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条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从上述规定来看,谁提供了虚假材料,就该由谁来担责。显然,本次事件中,应由车行来承担所有责任。
但是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合法行政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补偿责任,反之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事件中,作为车管所是能查出车辆合格证的真伪的。因为我们在网上搜了一圈,如何确定车辆合格证的真伪,答案都是去车管所就能确定。
既然如此,车管所工作人员在审查材料时,并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在工作上存在纰漏。
综上,我们认为车管所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后,购买大件商品,还是要选择相对有保障的商家。在4S店买车虽然贵,但也比不靠谱的车行有保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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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热榜#真知新坐标##株洲头条#
#买车开了八个月被告知登记手续造假#
“这兄弟干了我不敢干的事!”,9月28日,湖北,女子接儿子回家时发现一辆摩托车,儿子竟然说是爸爸买的。女子瞬间懵了,买车这么大事情自己怎么不知道。她继续追问儿子,儿子提供了众多证据。网友:说好的一伙的呢,防不胜防啊…
原来男孩在爸爸手机里看到过这辆摩托车,并且送他去幼儿园上学时自己还坐过,说着还给妈妈演示自己是怎么坐的。这还能有假?女子录下视频,准备回家质问老公,儿子说的是否属实。可以预见一场风暴,在所难免。记住要积极主动承认错误,最好想个好的理由,争取宽大处理吧[捂脸]
不过看来这大兄弟有私房钱啊,居然能买得起摩托车!得3万多啊,咱想都不敢想啊!摩托车这玩意哪个男人不喜欢,我也想先买个,再来个先斩后奏,现在一直在考虑要不要实施一下,但是想想又害怕老婆知道,唉,年轻时父母不让骑,这岁数大点老婆又不让骑!男人也太难了……
艺高人胆大,还是太傻太天真!南京秦淮,男子为讨女友欢心,带着女友去4S店选了一辆36万的轿车,再用事先准备好的“点钞券”支付,没想到4S点的财务真的收了!后来财务去银行存款,银行发现这是点钞券连忙报案,而财务大喊他们也是受害者!
小马谈了一个女朋友,女友长得漂亮,但是养起来很费钱,整天要买这买那!这次女友想要买辆车,但小马又没有钱。为了哄女友开心了,他就在网上买了银行员工用来练习的点钞券,企图用点钞券来当真钱用!
9月2日那天,小马挽着女友走进了4S店,女友看中了一台价值36万的轿车,小马眼睛也不眨一下,马上说买!女友听后笑开了花,为自己有一个多金的男友沾沾自喜!
到了付款的时候,小马说自己要用现金支付!当时小马从自己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里面拿出了3捆外面用透明塑料膜封好的现金,上面还有一张银行的封签,让人一看就是从银行刚取出来的!
财务看小马付钱很自然干脆,看起来很豪气,就以为小马是个大款,也就没有拆开看,觉得银行刚取出来的钱不可能假的,直接把“30万”放到了保险柜里。
几天后,小马又来到店里给了13000元的现金,并表示剩余的钱次日提车时付清。
不过次日销售联系不上小马,只好联系了小马的女友。女友把剩余的尾款付了,然后把车提走了。
到了9月20日,财务把这3捆现金拿到银行去存,结果柜员拆开一看就报案了!
“来银行存假 币?这胆子也太大了吧?”警方接警后马上赶到银行,财务连忙解释她也是受害者,这钱是顾客来他们店里买车时给的钱!
警方听后也觉得财务不可能这么傻,也就相信了财务的说辞,马上对小马展开调查!
不过,此时的小马早就跑路了,但警方还是在徐州把小马给抓获!
小马到案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原来,他偶然发现点钞币跟真钞很像,除了字不一样,其它细节都很相似,于是就在网上买来点钞券去冒充真钞!
让警方吃惊的是,小马作案不止一起,他已经连续用这种方法作案多起,涉案金额80余万元!
那么,小马的行为构成什么性质呢?他犯了什么罪呢?
1、有网友说,把点钞币当真钞用,这是使用假 币罪吧?
事实并非如此,小马是把点钞币当真钞用没错,但却不构成使用假 币罪!
构成假 币罪的前提是使用伪造的货币!而伪造的货币制造出来的时候就是为了冒充真币去骗人的的,它的样式让人看了都会误以为是真币!
但点钞币不一样,在外观上不能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让银行的工作人员练习点钞的速度,而且上面写了点钞专用的,只要仔细看一眼,就能分辨出真假!
而财务之所以上当,是因为她太相信小马。而小马正是利用了大多数人觉得从银行取的钱不会有假的心理,才会作案成功!
所以,小马构成的不是使用假 币罪,而是诈骗罪!
小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点钞券弄成从银行刚取出来的样子,用虚构事实的非法,让财物误以为这是从银行刚取的钱,点都没点就放到保险箱,所以小马构成诈骗罪无疑!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马的涉案金额是80万,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数额30万至5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所以小马要面临10年以上的铁窗生涯!
为了讨女友的欢心,让自己走上了犯罪之路,实在是愚蠢至极!而且哪怕骗得了一时,也骗不了一世啊,对方总有把钱拆开的时候,到时候就是逃得了和 尚逃不了庙!
2、女友是否构成犯罪,需不需要接受惩罚!
警方调查后,女友对此事毫无知情,而且她给4S店的尾款也是真钱,所以不构成共犯!但是小马给女友买的车,不是善意取得,女友要将车退回给4S店,或者支付差额把车买下来!
通过这件事情告诉我们,恋爱不仅会让女人犯傻,男人也是一样!所以要保持头脑的清醒,切不可为了讨对方的欢心,让自己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聪明反被聪明误,欺骗完感情,又伙同亲姐姐将 “昔日男友”告上法庭......】7月13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出了鲤城法院审理的一起虚假诉讼犯罪案件。
2020年1月2日,杨桦(化名)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楚某(化名)退还购车款95万余元,同时解除与楚某的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供了一张备注为“购车款”的转账记录作为起诉依据。
杨桦表示,自己经妹妹杨君(化名)介绍,与楚某订立了购车的口头约定,但在支付购车款95万余元后,楚某未如期交付车辆。然而在庭审中,楚某称自己根本不认识杨桦,也不曾与其订立车辆买卖合同,而案涉转账记录,系因自己帮助网恋前女友“杨露”过账而产生。
楚某表示,2019年上半年,自己在某微信群里结识了自称为“杨露”的女子,对方自称是一名商人,家境富裕。在网络交友一阵子后,两人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后,“杨露”时常给楚某发红包、转账,且出手阔绰。
2019年9月上旬,“杨露”联系楚某,声称其亲戚有一笔巨款,需通过楚某的账户进行周转,并会派自己的员工“杨君”到泉州协助处理。
很快,楚某见到了杨君。在银行,杨君用一张她亲戚杨某的银行卡转账95万多元到楚某的银行卡。转账成功后,杨君立即要求楚某将钱再转到她提供的多个银行卡。操作过程中,楚某并未留意到款项汇到其账户时,杨君备注了“购车款”三个字。
2020年初,因迟迟无法见到真人,且“杨露”又不断要求返还之前转账的钱,楚某决定和“杨露”分手。
为查清事实,鲤城法院追加杨君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楚某惊讶地发现,杨君与网恋前女友“杨露”竟是同一人。
“我发现案件疑点越来越多,便要求原告及第三人本人必须到庭。” 承办法官敏锐地察觉到该案大有蹊跷。
庭审中,法官当庭对案件疑点问题进行连续追问:除了转账记录,还有无其他证据证明就购车与二被告达成合意?为何所谓“购车款”金额精确到6角5分?“购车款”汇入当日,楚某为何通过某干洗店银行账户将与“购车款”相同金额汇给杨君?
面对法官抛出的一个个问题,杨桦支支吾吾,含糊其辞,连车辆型号、价款及交付时间、方式等事宜都说不清楚。杨君自作聪明,擅自删除了与楚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在慌乱中露了马脚,无法自圆其说,坐实了其与杨桦的行为构成虚假起诉的事实。
随后,鲤城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为了骗取95万多元的“购车款”,杨君与杨桦两人互相串供,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检察机关以杨君、杨桦犯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
鲤城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底,被告人杨君化名“杨露”与楚某网恋,虚构家庭背景和个人条件,时常向楚某发送大额微信红包,并一人分饰两角,以“杨露”的下属杨君的身份与楚某线下接触,并假称受“杨露”委托开始陆续向楚某要回赠与款项。随后,杨君向其姐姐即杨桦提议,以伪造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楚某返还“购车款”。提起诉讼后,杨桦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致使法院冻结楚某名下车辆、银行账户存款及某洗衣店的银行账户存款。
鲤城法院审理认为,杨君、杨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终,鲤城法院依法判处杨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杨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编辑|颜玲玲 来源|今日说法、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鲤城法院 闽南网
杭州一女士为了接送孩子,花90多万买了辆进口车,没开几天嫌车太大就打算卖掉。在卖车时,买家要求把车送去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检查出右后门有换过的痕迹,于是车主很生气去4S店讨说法。经4S店确认,车门的确被换过,但那是在出厂前换的,并且符合出厂标准。车主无法接受,怎么也不相信一辆90万的进口车买到手之前门就被修过,而且还可以理直气壮拿出来卖。然后还有所谓的律师跳出来认为是4S店在撒谎,厂家不可能在出厂前就换车门,还给车主支招,表示可以假一赔三。
我在汽车主机厂工作过5年,来说说我的观点:
这件事里有没有人在说谎我无从知晓,律师对汽车制造是否了解我也不做评价,但有一点我敢肯定,车主是绝对有可能买到一辆出厂前就被换过门的“大修车”,别说是换门了,换发动机换变速箱的都不稀奇。
可能是受车企宣传片的影响,很多人都以为汽车生产就是流水线从头到尾走一遍,然后一辆辆就排着队下线了,仿佛造一辆车是那么的行云流水、一次成型。其实现实远没有宣传片那么美好,任何一家车厂都有“返工机制”,说直白点就是修车团队。因为汽车是个极其复杂的产品,生产过程中很难做到零失误,所以下线时就会存在次品。这些次品不可能直接拖去报废,而是拿去返工,要么是重新上线走一遍,要么拖到线下返工区,你如果去主机厂的线下返工区看过,那就知道和汽修厂也没什么区别。
另外还有些人为的原因也会导致车辆受损,比如试车员在厂内挪车时撞了,开会时领导发火一拳把引擎盖砸了个坑,工程师为了分析问题把车拆得七零八落拿去测量等等,工长为了验证零件质量去对换两台车的仪表台、四门两盖,玻璃等等,质检做雨淋实验天窗忘关直接变泡水车的等等,这些我都亲眼见到过。最后这些车大多数都是返工后再次送检,一次不过就两次,两次不过就三次,只要最后符合出厂标准,都会对外销售。
客观来说,这些“经历丰富”的车确实是合格品,但严格来说,确实不如那些“经历少”的车好,毕竟是被反复拆装过,有一些无法检测到的暗伤,但还远没有到不合格或欺诈的地步。有人问是不是只有低端车会这样,其实每家车企都一样,只是概率的问题。如果你要问概率是多少我就不说了,大过年的免得给大家添堵。
就这么说吧,如果你真的介意新车到手之前就被修理过,那么我给你一个中肯的建议——别买车!
#男子“豪掷”30万训练币买车送女友#
这会计怕不是公司保洁兼职的吧!啥家庭啊?收三十万现金验都不验,就随手丢保险柜了,还过了半个多月,最后还是人家银行发现是假的!这得有多大的心啊?
买车这男的估计也很蒙吧!都过了这么多天,对方还没发现?不科学啊!还让我交尾款提车,是不是套路啊?等到真的把车提走了,怎么感觉这么不真实呢!
当人才遇到人才,总会发生点匪夷所思的事情。一个敢交,一个不光敢收,还敢拿去银行存!怪不得现在电信诈骗这么猖獗,很多人智商经常离家出走不在线啊!到底是谁把谁的智商按在地上摩擦?这个就别瞎操心了,保护好自己的智商,安心吃瓜就行了!
交警严查“盖停”行为,查到就扣12分罚款6000元!绝不手软
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逐渐富裕起来,买车人数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随着汽车越来越多,停车位反而有些不够用了,尤其是在市区等人流量大的区域,停车位的数量远远不够用,要知道违章停车是要被开罚单的,那这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呢?大部分人都会慢慢找停车地点,想办法停车,而有些人却会将汽车开到监控死角,这样即使是违章停车,只要没有交警巡视,就能躲过处罚。
汽车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方便,但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烦恼,其中停车难的问题还是头疼,很多车主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明明去了热闹的地方,却找不到合适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况,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定措施,“停车盖”成为交通警察的严查对象,一旦被抓到,扣12分罚款6000元,车主们不要再大意了。
很多人可能不习惯“盖停”这个名词,其实这个“盖”指的是行李箱的盖子,很多车主找不到合适的停车场,所以想停在附近的道路上,同时,因为害怕被道路上的电子眼睛抓拍,所以想出了“盖停”的方法,打开车的行李箱,制造“车主暂时停车”的假象,这一做法能预防交通警察罚款的同时,还防止车牌被电子眼识别,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近年来,使用这种不正当停车行为的车主增加了,真的没有被发现吗?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不可能一直不被发现,“盖停”的情况多发生在车站附近,或百货商店附近等人流较大的区域。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停车盖”是交通警察的严查对象,如果有人在违章区域停车,使用行李箱隐藏车牌,罚款6000,扣驾驶证12分,显然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很大。虽然采取了处罚措施,但是还是有些胆大者,为了停车,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有些车主在被交警发现后,有一句极为相似的话,大部分车主都说车出了故障,只好停在路边,但交警并不这么愚蠢,根据相关规定,汽车发生故障时,车主应在故障车辆周围设置三角报警板,防止周边车辆发生碰撞,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所以车子主要是想用这种方法逃避强盗,还是不现实,如果当被发现了假故障,处罚会更严重,因此,车主们请注意不要有违反停车规则,如果不那样做的话,自己的驾照会被取消,后悔也来不及了,所以车主们请不要再大意了。#晚安头条# #生活身边事儿#
想在浙江买星瑞尊贵,贷款,但是又不想上这边的牌照,询问后销售说不上这边的牌照拿不到四年12万公里的保养计划?说事有规定的,真的假的?小白买车怕被忽悠了。
开了四年的奥迪被扣押!合格证竟是假的!男子:假的为啥能上牌?
据了解,湖南衡阳的周先生,前段时间开着自己的奥迪A6在路上被当地交警扣押,并将其移送到刑侦大队,理由是这辆奥迪A6的合格证涉嫌伪造。
当时周先生很迷惑,这辆车是四年前他花了近36万买的新车,而且当时还顺利上牌,证书怎么会是假的呢?
五月十六日,周先生说,现在车子被扣,已经影响到了他的出行,而且也影响到了他的生意,他始终都没想明白,如果合格证是假的四年前为啥能顺利上户。而且在这四年里,审车和买保险都没有任何问题,所以他到现在都想不明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据了解,周先生的这台车是2017年1月份从一家二手车行买的,车行当时告诉他这台车绝对是新车,只不过是一辆库存车,所以比正常价格要便宜3-5万块钱,周先生经过查看后发现车子虽然是2015年出厂但的确是一辆新车,而且这个价格也很合理,并且车行还称可以包上户,所以他当时就交了钱。
车行在衡阳当地顺利上牌后周先生就将车开回了家,这一开就是四年多,可让周先生没想到的是今年4月27号,他的车突然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扣押,理由是合格证涉嫌造假!
耒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称:经过他们初步调查,这台看似手续齐全已取得牌照并行驶了四年的奥迪A6除了合格证涉嫌造假外,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也不一致。
就在周先生感到疑惑的时候,另一名车主刘先生的车同样因为涉嫌伪造合格证被民警扣押,让所有人感到惊讶的是,他们二人的车均买自同一家车行。
周先生称,他的帕萨特也是2017年1月份在那家二手车行买的,但是花了20多万,车行的人同样说是库存车免包上牌。
周先生:“我当时买的时候,也看了那辆奥迪A6但钱不够所以就没买,真的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那时候我也联系了车行的人,但他就是各种甩锅,还说车户都上了,我都开了这么多年了,现在被扣押和他有啥关系。”
记者从民警处了解到,这样的事情绝非个案他们之前已经处理过多起,其中有三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法院判刑。
民警称,刘先生和周先生当时买车的二手车行已经歇业,负责人曾某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让刘先生和周先生不解的是,既然合格证是假的,那曾某当时又为何能顺利上户?
带着疑问,刘先生找到衡阳市车管所了解情况,一名工作人员称,当时刘先生和周先生的车是曾某在当地一家服务站通过一名陈姓女子上的户,出事后这家服务站已经关闭。
衡阳市车管所工作人员表示:合格证的查验环节他们很难辨别真假,所以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所以正在积极更新技术,加大核查力度,确保不再让违法分子蒙混过关。
当前,衡阳市交警支队纪委已经介入调查。
湖南株洲,王先生买了辆奔驰,开了8个月后,被车管所通知登记时手续造假,要扣车,王先生傻了眼。
原来,这辆车是他从一家车行买的,优惠后全款33.5万元,车行包上车牌。交易之后一切很顺利,王先生开的也舒心。没想到过了8个月,车管所给他下了份通知,说这辆车当时登记时的合格证是假的,把车扣了。
王先生把车行告上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车行承诺返还他车款33.5万元,支付保险费、购置费等各项损失53000元,分期支付。
但是到了期限,车行却并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反而人去楼空,王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王先生觉得这事儿车管所有很大责任,为什么当初登记时没发现合格证造假,如果当时发现了,自己就没这么大损失。
记者找到车管所所长,对方表示当初没有当场发现,根据规定,纠正就行了。(来源:帮女郎一帮到底)
这种事可能很多人是第一次见到到,但其实要是关注新闻的话,就会发现类似的事情之前已经发生过很多次了。现在的关键在于,出了这种事该怎么解决呢?谁该承担责任呢?王先生先是认为车行有问题,接着又把矛头指向车管所,那究竟是谁该找谁呢?
一、车行的行为如何定性?
在这个事件里,车行伪造车辆合格证,虚构了车辆属于合格产品的事实,肯定具有欺骗性质。
那么,这种行为究竟属刑事中的诈骗罪,还是普通的民事欺诈呢?
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中都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但一个属于犯罪,一个是民事违法,两者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诈骗罪里,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也就是骗钱,因此往往不实际支付对价,或者支付很少的对价。而民事欺诈的目的是以虚假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与之订立合同,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实际履行了合同,支付了一定的对价。
在这个事件里,车行虽然伪造了车辆合格证,但其仍然实际交付了车辆,其伪造事实的目的是与王先生进行交易,而不是不支付对价,或者支付很少的对价,因此不构成刑法中的诈骗罪,而属于民事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三倍赔偿。王先生本来可以在退车退款的同时,要求车行支付三倍赔偿,也就是可以获赔近100万元。但他与车行达成了调解协议,就只能按照协议获得赔偿了。
二、车管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采访里,记者质问车管所,如果当初车管所就发现了合格证造假,王先生就不会交钱了,也就不会上车牌了。
这里记者其实搞错了一个概念,车管所的登记上牌行为,与房屋这种不动产的登记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是以登记为准,也就是登记完产权才会转移。而车辆属于动产,其所有权转移是以交付为准,并不以登记为准。车辆的登记是在交易完成,车辆所有权转移以后才会进行的,这种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而是准不准许车辆上路行驶的一个登记。也就是说,车管所上不上牌,王先生都已经被骗了。
当然,如果车管所在登记时就发现合格证造假,可能王先生就能及早发现被骗,及早起诉车行,可能会及早挽回损失。
那么,车管所当时没有发现合格证造假,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一般来说,登记机关的审核属于形式审查,就是从外观和程序上尽到了审查义务就行,并不需要完全保证能够发现证件造假。如车辆所有人或者相关人员故意造假,相应的责任应该由提供者承担。而如果登记机关没有尽到形式审查义务,那就存在过错,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现在由于不清楚合格证的具体情况,也就无法判断当时车管所究竟有没有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在法定的工作流程中能不能发现合格证是伪造的。如果一般人依照法定的流程足以发现合格证造假,那就是没有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如果伪造技术高超,一般人依照法定流程都发现不了合格证造假,那就应当认为车管所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具体情况如何,肯定只能等待相关调查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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