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唐某因高烧39度,且单管核酸异常到医院就诊,结果等了1个多小时后,因为错过叫号一分多钟,被医生石某要求重新挂号排队。唐某表示重新挂号可以,但不能重新排队,双方因此发生了口角。期间,唐某被石某用听诊器打伤了头部,缝了12针。

据了解,事发当天中午11点15分左右,唐某看到内科医生石某那里还有五六号病人在排队,于是找了个外科病区的空座位候诊。11点20分左右,唐某再次去看的时候,号已经过去1分多钟了。内科医生石某称过号后系统会销号,需要重新挂号排队。
唐某认为,自己已经烧到39度,排队等了快2个小时,不能再重新排队了,于是向医生石某求情插个队,可石某并未同意。
唐某见状十分生气,在临出门前,他质问石某:“过号1分钟就销号重新排队,你难道不能站在关心高烧患者的立场考虑通融一下吗?”
有目击者称,当时唐某和石某争吵的声音很大,但并没有看到谁先动手的。至于肢体冲突部分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石某用听诊器和唐某用雨伞互相对打。唐某没有受伤,石某脸上挂了彩。随后双方被其他医生劝开了。
第二阶段是石某回到办公室后,又突然冲了出来,和唐某打在了一起。这次有其他的医生和保安赶了过来,唐某被他们抓住后,石某趁机用听诊器打破了唐某的头部。
事后,唐某报了警,而医院的外科医生为唐某的伤口缝了12针,唐某支付了394.7元。后经鉴定,唐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而唐某认为这个鉴定结果太轻了,他表示等伤愈后重新做鉴定。目前,警方已经立案调查此事。
另外,唐某表示,医院方至今都未道歉。而医院方则称,这里没有无缘无故的冲突,一切以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为准。
【@法律公开课】
1、对于这件事,其实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
本次事件中,唐某排队等了近2个小时,而且医生石某差不多是1分钟左右看一个病人,这说明找石某看病的患者很多。可是唐某却因为疏忽导致错过了叫号,这是唐某自己的错。
唐某要想插队,其实对于石某来说并没有什么,但对于还在排队等待看病的其他人来说,他们是否愿意就不得而知了,毕竟他们也排队等了很久。
至于石某的过错,是不应该与唐某动手。既然叫号系统的规则就是过号就销号,且唐某自己没听到叫号,那就让唐某自己找接待台的护士去处理。石某完全没必要与唐某发生肢体冲突。
2、石某与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本次事件中,石某和唐某发生肢体冲突得分为两个阶段来看。
第一个阶段,石某与唐某存在互殴行为。
由于第一个阶段中,石某的脸部受了点伤,唐某未受伤,故应对二人分别予以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不过,由于这次互殴的时间短,造成的损害小,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即便警方来处理,也是调解结案,双方互相道个歉就完事了。
第二个阶段,石某突然冲出殴打唐某,又在唐某被保安控制时,趁机打破了唐某的头部。
从法律上来讲,石某的行为属于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指出,对于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当先行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故意伤害行为的处罚,要先确定伤情后再进行处罚。
目前,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但唐某并不认可,他要申请重新鉴定。
其实,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看,头皮创口长度累计8.0cm以上,面部单个创口长度达4.5cm以上,或多个创口长度累计6.0cm以上,才会构成轻伤二级。
而唐某的诊断报告中显示,头皮创口长度是4cm,额面部创口长度是1~2cm。
也就是说,即便唐某申请了重新鉴定,但结果应该不会有所改变。
3、当然,无论石某最终会受到什么处罚,医院方都应当承担唐某的损失。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责任。但用人单位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最后,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就算唐某的要求不符合医院的规则,那拒绝就完事了,顶多让唐某发发牢骚,可石某却对着发着高烧的唐某下如此重的手,确实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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