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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信用担保贷款(义乌市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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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为了帮助朋友洪某建房,方女士用自己的房产从银行抵押贷款了一百多万借给他。洪某后无力偿还,方女士提起诉讼,并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执行不到位。无奈之下,方女士只能采用下跪的方式来催讨欠款。#六旬老人跪讨百万债务#

义乌信用担保贷款(义乌市贷款公司)

【罗律说法】

1、本案中的方女士本是出于帮朋友忙的初衷,而借款给洪某,可最终却给自己惹来这样的祸事,现在想来,估计也是悔不当初。我们来看看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2、本案存在两个借款合同关系:银行和方女士之间、方女士和洪某之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本案方女士只能自己偿还银行的欠款,再自己去向洪某追偿,银行并不能绕过方女士而直接向洪某追偿。

3、从法院的裁定来看,目前查封了洪某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房产因为涉及宅基地,故而不能轻易的拍卖。

但据方女士介绍,洪某所修建的房屋每年有三十多万的房租收入。这些钱财收入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发函截流相应的房租,用以清偿债务。

4、洪某名下是有房产、车辆的,且可以用来偿还欠款,或者是可以分期偿还的,但洪某这么多年却没有偿还分毫,足见其恶意拖欠欠款的主观恶性,此行为可能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

5、商业社会,发生民间借贷是很正常的事情。但在签订合同、出借款项时,还是要做好风险防范,该要求对方提供抵押的,或者是要求对方提供其他担保的,一样都不能少。千万不要碍于面子就轻易的相信对方。法治社会,先小人后君子,总是没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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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30万元担保债务终于解除】“30万元的担保责任解除了,我终于能睡个安稳觉了。”近日,由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一起因职业放贷引发纠纷的案件获法院改判,担保人黄某终于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网页链接

同胞们长点心吧。 只能说,你们低估了印度的违约能力,他们坑人是传统,浙江广州人和印度做生意都要求全款才发货,否则宁可不要这笔生意,前车之鉴血淋淋的教训他们痛入骨髓,前些年好多小企业被印度坑破产了,之前印度也玩过信用担保,同样收货后不履约,生生拖死合作伙伴,在义乌,但凡印度人要拿货,钱不到位一律不发货,不管订单多大。放开后,浙江福建广东满世界抢订单,唯独没人去印度抢市场就知道印度的国际信誉有多差了。

黔地阳光

今天公司终于将印度列为外贸禁区了,十月份发的几个集装箱被印度海关扣押了,到现在还没给出具体原因,公司发过去的邮件石沉大海。本来我们公司一年利润就一千多万,这批货值三百多万。现在印度的订单公司都不敢接了,外贸公司真的不容易啊,害怕没订单,更害怕货出问题。

浙江义乌,一男子定了辆新能源汽车,车价51000元,他交了2000元定金,并签订了合同,对方承诺五一后提车,可才过2天,就发生了意外。4S店告诉他,由于他定的是老款车,现在没车了,只能加一万块钱买新款。

吴先生当时看车时,店里有一辆现车,他看中后,就交了定金签了合同,4S店承诺,在5月10号之前可以提车。他随即满心欢喜地回去,等待提车,不料却等来了坏消息。

4S店说他定的是老款,现在已经没车了,要么就把2000块钱退给他,要么就加钱买新款。吴先生认为,新款和老款的续航,只相差几公里,多花这么多钱买新款,着实不划算,就坚持要老款车,双方沟通没能达成一致。

由于协商不成,吴先生根据合同,提出了双倍返还定金。不料却遭到了4S店拒绝,给出了理由更是让吴先生气愤不已。

合同中有约定,若是4S店延期无法交付车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4S店表示,当时签的合同没有盖公章,所以是无效的。这个解释让吴先生无法认同,自己钱都交了,却说合同无效,这算什么事?

记者联系了4S店,负责人解释说,当时吴先生签合同时,部门经理有事不在,销售顾问就按照老款车,给吴先生签订了合同,但是老款车货源很紧张,已经没有了,所以公司也没有去给他生成合同,也没有盖章。

她承认,这确实是他们的工作失误,但是由于合同没盖章,单子是没生效的,所以,不同意返还双倍定金。最后表示,可以在新款车上再优惠1000块钱,但是,吴先生拒绝了这个方案。

那么,吴先生交了定金的情况下,合同是否生效了?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所以,吴先生有证据证明,自己交的2000块钱,就是定金,而且这份合同是在4S店里,由工作人员和吴先生签的,虽然没有盖章,但是消费者有理由相信,这个工作人员是有签署权的,并且他交的2000块钱,4S店也是收下的,也没有退还,综上所述,这份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既然是有效的,那么,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合同义务,4S店以没盖章为由,说合同没生效,拒绝双倍退还定金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S店没有按照约定日期,如约交付车辆,已经构成了违约,吴先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完全没问题的。

最后,吴先生表示会继续和4S店协商,若协商不成,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虽然4S店说的可能是实情,但是确实是他们自己的失误造成,应该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推卸责任。在这里,也提醒大伙儿,在签订合同时,一定仔细核对相关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的情况,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浙江头条# #头号周刊#

1287万元拍下位于义乌市北苑街道园丁新村A幢1号的不动产,这是不是捡漏了?

近日,浙江省 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拍卖标的: 义乌市北苑街道园丁新村A幢1号的不动产进行拍卖。

共吸引了20人报名,292人设置提醒,11926人围观。

该标的物保证金890000元,起拍价5940000元,评估价7920000元,加价幅度30000元,经过54次出价,最终以 12,870,000元成交。

拍品介绍

拍卖标的:义乌市北苑街道园丁新村A幢1号的不动产;权证编号情况: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25000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25001号,义乌国用(1999)第1-3755号,建于 1985 年,房屋总层数 4 ,所在楼层 1-3 ,房屋朝向:南北 ,建筑结构:混合 ,建筑面积: 348.7 ㎡,土地使用面积 :99.4 ㎡,土地性质:划拨 ,设计用途:住宅 ,登记日期 :2009 年 7 月 31 日。是否腾空: 未腾空。

权利限制情况:查封:被义乌市人民法院查封,有轮候查封;抵押:有抵押,抵押权利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说明:

1、该房屋于拍卖成交付款后3个月内腾空交付。

2、该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拍卖成交后需由买受人按国土部门要求委托测绘,委托事项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国土部门根据测绘报告计算出让金,出让金由买受人承担。测绘费从拍卖款中支付,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凭正式发票向承办人报销。

3、违章建筑的法律风险买受人自行承担。

特别提醒:买受人未在公告确定的时间缴清余款的,即为悔拍。由法院裁定重新拍卖,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瑕疵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

标的物转移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对于本次变价形成的税费,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出卖方(被执行人)缴纳本次交易环节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买受人缴纳本次过户所产生的印花税、契税。水电费、物业费等欠费,由买受人负担。具体税额以税务部门确定的实际税(费)为准。缴纳方式:可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

标的物在网上显示信息不全面,需实地查看。你觉得这个价格购买此套房产贵不贵?如果你参与竞拍,你认为这个价格合理吗?#房产# #房价#

最高院: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存在项目合作投资关系,另一方出具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均产生于双方项目合作资金往来过程中,一方径行以借贷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另一方返还借款及利息,但未能就其主张的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宝德公司请求方志奇返还借款4300万元,并提供了2008年2月4日1800万元借条、2008年5月9日2000万元借条以及2008年5月28日500万元本票作为证据。

方志奇主张上述款项是方樟荣的投资款,并提交2008年2月4日、2008年5月9日借条的复印件等证据加以证明。

从宝德公司提交的债权凭证形式分析,上述借条、本票涉及金额4300万元,数额较大,宝德公司未能提供其与方志奇之间的借贷合同,借条载明内容中亦未见借款期限、借款利息、抵押担保等通常民间借贷事项的具体约定,且宝德公司、方樟荣对此均未能作出合理说明。

同时,从方志奇提交的2008年2月4日、2008年5月9日借条复印件所载内容看,其上除载明方志奇向宝德公司借款外,还标注有方樟荣于2008年10月17日书写的“此借条款已转入天山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投资款,公司变更成功后原借条交回”字样,方樟荣认可上述内容系其本人书写。

经查,宝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为喻苏玲,现为方喻,股东为义乌市环球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和宝德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而喻苏玲当时系方樟荣配偶,方喻是方樟荣之子。方樟荣系义乌市环球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且宝德公司2005年10月28日的《股权交割完毕证明》亦载明,各方均认可方樟荣同时也是宝德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综上事实分析,方志奇主张方樟荣是宝德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宝德公司关于方樟荣未经授权,签署借条备注的行为效力不及于宝德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宝德公司主张双方是借款关系且双方互不认识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方志奇未将借条原件收回并不能表明借贷关系存在,并无不当。

本案中,一方面,方樟荣陈述方志奇多次带领喻苏玲、方樟荣到株洲介绍天山房地产项目,新设立株洲潇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天山公司项目转入该公司。且从宝德公司提交的2008年5月9日借条所涉2000万元款项转账凭证看,该款项分四部分组成,即宝德公司于2008年3月3日分别向株洲潇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款100万和900万元,分别注明为何苹、方志奇投资款;义乌市环球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3日分别向株洲潇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款100万元和900万元,亦分别注明为吕兰英、方樟荣投资款。上述借条出具时间不仅与款项实际往来时间不相吻合,且载明款项性质亦与德宝公司主张相矛盾。

另一方面,天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方志奇、方樟荣于2008年5月2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天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2006年11月23日独资在株洲设立的注册资本6480万港元实际到位4544.86万港元的天山公司予以转让。将天山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方志奇、方樟荣,其中方志奇占55%,方樟荣占45%。方志奇、方樟荣负责在2008年5月25日前以人民币补充天山公司的注册资本大约为1935.14万元。该协议并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款。2008年5月23日,浙江义乌和昌纸业有限公司向天山公司转款1935.000014万元,转款用途注明“方樟荣投资款”。

5月28日,天山公司向宝德公司转账1000万元,并载明“还款”,同日,方志奇向宝德公司借500万元本票一张。2008年6月16日,天山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6000万元,股东变更为方志奇(3300万)、方樟荣(2700万)。方志奇主张方樟荣尚未支付受让股权的转让款,该500万元本票金额不应予以支持。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及履行情况看,天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未与方志奇、方樟荣明确约定案涉股权转让的对价,方志奇亦不认可方樟荣补足注册资本即视为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现方樟荣已经实现受让并获得天山公司45%股权且变更为法定代表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履行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或就股权转让对价问题与天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方志奇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判决认定不排除方樟荣取得天山公司的股份实为宝德公司支出款项的对价,具有一定事实依据及合理性。同时,500万元本票与当事人之间的项目投资及还款关系亦存在牵连,宝德公司关于该500万元系借款应予支持的上诉主张,证据亦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64号

浙江义乌的何国浩家突然被30多人抄了。后来他才弄明白,自己5层楼的大房子,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被卖了。

2009年6月底的一天,何国浩早早出门办事去了,家里只有老伴一人。这时,楼下一阵嘈杂,紧接着楼梯上传来一阵急促的脚步声。她趴在窗户上一看,楼下有好多人,她就下楼了,结果发现这些人进她家了。

这些人不由分说,上来就把家里的东西往楼下搬。任凭老太太怎么哭闹喊叫,这些人还是照搬不误。

老太太赶紧给大女儿打电话,大女儿何文君急匆匆地赶来,看到自家的东西扔了一地,她就打了110。

何文君越想越纳闷,这些人把屋里值钱的、不值钱的东西都往外搬,但没有拿走,不像抢劫,倒像是搬家。

何文君质问对方为什么?对方说,房子的主人已把房子卖给他了。

房子是何国浩十几年前建起来的,房主人当然是他。何文君想,也许父亲是瞒着他们把房子卖了?

何国浩说他没有卖房子,女儿和老伴不相信。何国浩说,我怎么会卖房子?没有我的签字,怎么过的户?

买房的人来了,还拿来了卖房合同。何文君仔细一看,房子真的卖了,已经过户到了别人的名下。

女儿女婿都认为何国浩在演戏,无非是偏心儿子,将财产偷偷转移给儿子。

何国浩对卖房一事矢口否认,看到老伴女儿女婿都在冤枉自己,他气哼哼的找儿子何联群去了。

没想到儿子说就是他卖的,父亲也同意,之前商量过的。

老何一听就火了,这不是胡说吗?拿起茶杯砸向儿子。为了自证清白,老人立刻跑到房产局查询,房子确实被卖了,但不是儿子卖的,签的是儿媳朱兰香的名字。

老何琢磨了半天才想起,这事儿源于自己贷款办农庄。

2009年年初,老何筹划着办一家农场。跑了好几家银行都办不了贷款,因为他已经70多岁了,连担保资格都没有,更别说贷款了。

因为女儿都有了产业,老何也是心疼唯一的儿子,想把农庄送给他。但儿子太不成器,吃喝嫖赌。他只好将法人代表写成了儿媳妇,就是为了能从银行贷款。

老何对儿媳妇还是信任的,这么多年,他觉得儿媳妇脑子虽然不灵光,但做人还是比较老实的。于是他将土地证,住房产权证,公章等都给了儿媳妇。

儿子何联群说,朱兰香是法人代表,房子就是她的,她有处置的权利。

而且,老何的房子是建在企业里,占的是企业用地,现在儿媳妇把住房当厂房卖了,他只有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老何实在咽不下这口气,请了律师准备状告儿子,可儿子却让父亲有本事尽管使。

早在上世纪80年代,老何刚起家的时候,家里有钱,手头也大方,对儿子自然是各种溺爱。

溺爱的结果就是,儿子从小就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常伸手向爸妈妹妹要钱。后来,更是变本加厉,不给就骗,骗来的钱不是赌就是嫖,为此还蹲了一年监狱。

从监狱出来没多久,儿子就宣布,他得了艾滋病。

家人一听大吃一惊,父母拿出积蓄,妹妹背着妹夫拿钱给他,让他看病。

这种情况持续了两年多,家里人开始发现事情有点儿不对,觉得何联群的病可能是假的。因为他游手好闲的毛病压根儿没改,无非是拿艾滋病当幌子从家里骗钱。

因为父亲偏心哥哥,女儿和女婿也和老何闹崩了。女儿说,从小到大,父母一直偏心溺爱哥哥,她们如果说哥哥不好,父母就会骂她们,说她们看不起自己的哥哥,再怎么也是家里的长子。一句都不让说哥哥不好。

何联群却说,妹妹妹夫都是得了便宜卖乖,真正受委屈的是他。父亲将96年之前的家产给了大妹妹;96年之后的家产又给了小妹妹,而他自己却什么也没有。

老何说,儿子这些年至少挥霍了1000多万,光车就卖了6辆。成天不着家,两个孩子也是爹妈和两个妹妹带大的。

何联群却认为,两个妹妹有心计,有点好吃的,孝敬老人一下,所以老人有东西都给了她们;而他性格太直,加上自己爱打牌,所以父母对他有成见。

如今,老两口没房住,也没有收入,每天只能靠种菜,到市场上卖鸡蛋维持生活。

这是王刚讲故事中《我儿是个败家子》案例。浙江的何老先生本来家产过千万,可到了颐养天年的时候,连住的老窝都没了,老爷子说这一切只因儿子是个败家子儿。

老话说,养女不教如养猪,养儿不教如养驴。奉劝那些养儿子的父母们,如果将来想让你们的儿子给你们支撑门户,就要从小好好教育,好好培养。

不一定要光宗耀祖,但一定要把他培养成一个自食其力,有责任有担当的男子汉。而不是一味的溺爱,把儿子培养的四体不勤五谷不分;游手好闲坐吃山空。

这样的儿子,不仅祸害父母,也会连带祸害兄弟姐妹。如果这样的话,就真的是“养不教,父之过”了。

老何一生期盼,就是等儿子浪子回头。

其实,老何应该仔细想一想,败家子是如何一步一步演变而来的。尤其是那些富二代,还有他们的父母们,都应该引以为戒。

#情感# #微头条日签# #我要上头条#

生活远比电视剧更残酷,《鸡毛飞上天》中殷桃饰演的骆玉珠的原型公司退市个人成老赖!《鸡毛飞上天》讲述了殷桃饰演的骆玉珠和张译饰演的陈江河两人在义乌改革开放大潮中白手起家共同创业的故事。骆玉珠的原型就是新光圆成的董事长周晓光,但是电视剧里的结局就像童话故事一样,王子和公主从此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但现实往往更让人唏嘘。

周晓光这位传奇女性白手起家,创立新光饰品,成为“饰品女皇”,跨界进入房地产业,成立新光地产,并且成功并购上市公司方圆支承,借壳上市,重组为新光圆成,周晓光和其丈夫虞云新以800亿身家登上胡润富豪榜并且成了义乌首富,周晓光也因此成了当时浙江的女首富。

随着房地产业从国家的支柱产业沦为调控对象,再加上过度发债和借贷,周晓光背上了500亿的巨额债务,在19年底的时候,安徽的证监局还发布了一则消息:周晓光夫妇两人10年证券市场的禁入,因为他们空壳上市还违规担保。然后就是周晓光夫妇二人的四套房子被法院拍卖,新光圆成也成了st新光,出现在深交所退市名单中,从首富到到“首负”,正应了那句话:“眼见他起高楼,眼见他宴宾客,眼见他楼塌了。”周晓光以前常说:“鸡毛很轻,但凡有点风,它就能上天。”这句话虽然有道理,但是一心想着靠着资本扩张,加杠杆、过度借贷,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公司倒闭。近期还传出马鞍市公安局在查ST新光,周晓光夫妇可能因为公司涉嫌违规纰漏而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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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莫让高额回报迷了眼 轻信理财App 男子被骗数万元】“上学期间欠的3万元钱本,以为通过投资分红就能全部还清,可没想到我一步步进入了骗子设下的圈套……”4月22日银川, 市民柳先生向本报讲述了自己的亲身经历,希望警示公众:莫让高额回报迷了眼。

第一步:数额小分红高提现快

柳先生是名化学老师,平时比较关注一些与教学相关的公众号。去年年底,他关注的一个微信公众号上链接了一篇关于理财的文章,结尾附着一款名为“宝能集团”App的理财平台二维码,“这个平台的宣传广告上写的是高收益、零风险,有第三方担保包赚不赔。”抱着对理财的好奇心,柳先生按照提示,下载了“宝能集团”App,并根据提示用手机号实名注册成为该平台的一名会员。

“刚开始我十分谨慎,只关注不投资,直到今年1月3日,我看到一个起投金额只有210元的投资项目,周期1天,利息是11.4元,还送元旦礼物——一盒‘三只松鼠’坚果。”柳先生说,当时他想着如果被骗了就当丢了210元钱,可第二天到期后,他不但领到了元旦礼物,还把投资的本金及利息共221.4元全部提现。接下来的几天,柳先生陆续投入1000元、2000元等数额较小的投资项目,分红周期很短,且到期后都能如数提现。

第二步:高额回报诱骗投资人

有了这几次成功分红并顺利提现的经历,柳先生对该平台的高额收益深信不疑,放松了警惕,并在接下来的4个月,分别往多个不同账户里转账。

记者从柳先生提供的转账和购买投资产品的记录上看到:

1月25日9时24分,给宋会肖(银行卡号6214130402000027237)转账1万元,用于投资“新一代LED专利暨节能环保项目”,周期4个月,于5月25日返本付息。

2月3日8时18分,给宁夏运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卡号64050122020000000533)转账1万元,用于投资“丽水机场沙溪改道工程项目”,周期3个月,于5月4日返本付息;

2月12日12时36分,给黄兴常(卡号6217002040006652083)转账1万元,用于购买“义乌市双江水利项目工程”,周期2个月,于4月13日返本付息。

3月25日上午,给高宇(卡号6217770630723041)转账5000元,用于购买“航空航天博览园建设项目”,周期1个月,每日返息,于4月25日返本。

4月6日和9日,分别给陈茂兰(卡号6223200410519395)、张雄(卡号6230523860027219577)各转账5000元,用于购买“文化旅游森林康养开发项目”和“安阳5.0中性硼硅药用包装材料项目”,周期5天,每日返息,于4月11日和4月14日返本。

4月10日往王涛涛(卡号6217007110020537746)转账1000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周期1天。

“1万元的项目,到期分红都能过万元,投了3笔,到期就能还清我上学时的欠款了。”就在柳先生坐等高收益的时候,4月10日晚,他突然发现每日返息的钱竟无法正常提现,平台客服解释称是第三方维护平台,24小时后可提现。可等到第二天,依旧无法提现,当柳先生再次询问客服情况时,客服又说是因连日来的高收益被北京税务总局发现,需要投资人缴纳4000元税金,才能正常提现,柳先生信以为真缴纳了4000元,还没等提现平台就已无法登录。

第三步:App无法登录受害人报案

“缴纳税金才提现,多么熟悉的骗局,这时我才反应过来被骗子下套了。”为追回被骗钱款,柳先生给在北京上班的弟弟和朋友打电话,让他们立即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厂洼19号皇苑大酒店4层查看是否有宝能集团,果不其然,并无该公司,酒店人员表示此处只住人不办公。随后,他又通过企业查询平台找到“宁夏运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电话,但已成空号,按地址查询同样也找不到这家公司。

一夜间,“宝能集团”App无法登录,4个月内投入的5万元,除过1万多元利息,再加上平台返的红包,共计1.4万元收益,算下来柳先生还有3.6万元本金未收回。“这1.4万元的收益其实还是我的钱,目的就是一步步引诱我。”

对于柳先生的遭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宝能集团”注册地不在宁夏,风险处置是属地原则。

目前,柳先生已报案。

新消息报记者 安小霞

房某与秦某于1989年11月26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三名子女。于2002年1月18日购买了案涉房产并登记在秦某名下。后于2004年6月29日在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当日又办理离婚手续。房某与秦某的离婚协议约定其婚生三名子女由房某抚养;案涉房产以及商城的商铺归房某所有;xx街道的房产归秦某所有。房某去浙江义乌经商之前一直在案涉房产内居住。2008年至2011年间,因孩子在XX上学,秦某在涉案房产内居住并照顾孩子。后案涉房产由秦某代为看管。

再查明,因秦某对陆某存在债务,秦某于2010年10月24日向陆某出具了借据两张,金额合计300000元。双方因此签订了秦某以案涉房产抵偿所欠陆某债务的协议,并于2011年8月3日由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出具了(2011)新民调初字第0338号民事调解书。后,陆某与胡某于2012年3月28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案涉房产卖予胡某。

案涉房产系某开发公司建设,因该地块未能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手续,开发商对涉案房产未能在房管部门进行初始登记,致使案涉房产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首先,陆某对秦某的债权形成时间系在2010年10月24日,该债权发生时间系于房某与秦某协议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六年后。其次,案涉房产早在2004年6月29日房某与秦某协议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就约定案涉房产归房某所有。但因案涉房产的开发商未能办理相应的土地出让及案涉房产的初始登记手续,导致房某至今未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综上,房某对涉案房产依法享有物权期待权,该权利能够排除法院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房产尚未进行物权登记,故房某要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所有,尚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予支持。法院据此于民事判决:一、不得对位于XX街道202室及附属车库的强制执行;二、驳回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真实案例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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