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同事问我:1000万存银行吃利息能不上班吗?你别不信,把钱存在银行,还真不如拿去买银行股,那持续性绝对强了100倍。我就以工商银行举例,它2021年的分红金额高达1045亿,而且每年的分红金额还在不断提高,当前的股息率已经是5%,买入1000万每年分红金额达到50万,而且以后只要工商银行收入提高,分红金额还会稳定提高,10年后分红现金很容易达到100万,月息近10万,你就能得过美滋滋的。
唯一的风险就是工商银行股价大跌,会导致你1000万本金缩水,但是对于你这种超长线投资者而言,本金多少根本不重要,不会影响你的分红,甚至你还可以把分红资金再拿来加仓,谁让他分红率高呢,说不定以后分红率会达到20%,想想就美滋滋。

从银行存款到买股票,最大的风险还是企业经营不稳定,担心破产倒闭了,但是换句话来说,如果连工农中建都出问题倒闭的话,恐怕你1000万资金放哪里都是一样的破产。
所以,各位做超长期理财的时候一定要记住,货币是最不值钱的资产,一定要选能够自我增值的资产投资,否则就是在送钱。
银保监会打非局副局长曾多次发出警告:收益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可面对高息诱惑,依然有人铤而走险。不论是投资还是存钱,没有绝对的安全。哪怕面对的是银行,哪怕还是四大行:最近工行爆雷事件也令不少人担心银行的内控,但实际上贪心,凭什么能够获得远远高于市场的平均收益水平(月息4.5%左右!),能不能够解释这个问题,什么样的投资和生意能够一年保证赚54%,这只是付给储户的利息而已。投资不存在奇迹,没有刚兑了 老乡们受得了吗?
自己的风险偏好和分散投资这两个最基础的地方恰恰就是懂王们最嗤之以鼻的
瞧瞧愤怒的懂王客户都是怎么说的:“我很懂国际形势,不用跟我说这些,我就想知道我能拿到多少钱”“我都看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新加坡的媒体,国际形势我很懂””别跟我说那些冠冕堂皇的,就告诉我能拿多少钱“#工商银行爆雷#
#南宁工商银行储户失储# #懂王# #投资不懂就问#
#工行南宁分行回应“存款丢失”# 有人批评这些受牵连的储户贪心不足蛇吞象,除了银行利息收益,还贪图额外承诺月息2.5%(中间人更高4.5%),认为这些储户利欲昏心,丧失基本判断力,不能继续要求银行要求承担责任。
我承认,这种指责有一定道理。本来,越是有钱人,越注重财富风险的控制,但是为了迎合财富新贵们过于追求暴富希望“快钱”的心态,各大银行的“理财经理”都是神通广大了,投资门路越广越吃香,而且四大银行都是国字号招牌,谁会多疑呢?
银行是百业之王,如果国有大行的内部风控和流程监督都如此糟糕,迟早公众可能对金融信用系统的信仰崩塌,那时候将是我们社会的巨大损失。头条热榜
最高法: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不影响现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案件来源:(2021)最高法民申123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因此,本案的审查重点是原审法院关于案涉借款本金为15358572.86元的处理意见是否妥当以及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等问题。
关于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本金为15358572.86元是否妥当的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荣钦公司于2004年9月1日向叶开公司出具的《还款协议》约定,荣钦公司以15358572.86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13年向叶开公司等额偿还借款本息,最后还款期限不得超过2017年9月30日。因荣钦公司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原审法院遂根据双方的约定认为,荣钦公司应向叶开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358572.86元及利息,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荣钦公司虽主张《还款协议》系潘荫娟伪造,但却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仅以《还款协议》纸张为新纸张、盖有公章却无人签字与惯例不符等为由否认《还款协议》的真实性,明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违法立案的问题。经查,叶开公司提交的诉讼材料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并无不当。并无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提起诉讼时必须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起诉状上签字,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因此,荣钦公司主张一审立案程序违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已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分别寄往荣钦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以及荣钦公司另行订立的《抵(质)押借款合同》上所留的地址,法院专递收件人系叶吉钦本人并备注其移动电话号码和办公电话;叶吉钦在二审庭审中对上述收件地址及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原审法院在诉讼材料经多次投递仍无法直接送达荣钦公司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荣钦公司送达诉讼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荣钦公司关于叶开公司方故意隐瞒可送达地址以及故意提供不再使用电话号码导致本案公告送达,损害其诉讼权利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叶开公司在二审期间已提交《说明》《股东名录》《通知》《股东会决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任免职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叶开公司已免去徐志法定代表人职务,并任命潘荫娟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虽然具有公示效力,但未办理登记并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工商部门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亦不影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故叶开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特别是叶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未授权徐志代表该公司出庭诉讼。因此,原审法院对徐志要求解除叶开公司与麻寒盛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及申请撤诉的请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荣钦公司主张原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与本案实际审理情况不符,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荣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海荣钦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摘要研究18554658888
这社会怎么了?欠债怎么都欠成大爷了呢?
昨天在头天看到一个人说支付宝不地道,怎么怎么滴,说自己疫情前拿借呗生意投资,后来陆续又从借呗整出来钱周转,然后疫情生意很淡,然后遇到支付宝断贷,降额。然后就是各种吐槽。
今天又看到一个人在吐槽说自己逾期了,然后支付宝每天催收打电话,说自己联系了客服,一定会还,然而还是被不断催收打电话!然后吐槽各种。
我不评价这两人的做法如何,也不评价支付宝的对与错。只想说说自己的感受。
再此申明,我也是一个创业负债的人,欠借呗还有大几千,信用卡各种,还有朋友的借款,连支付宝给的500备用金有时候也会用。
我是没太大能力,亲戚朋友能开口的,都开过,救急不救穷,一次也就罢了,2-3次更无可能,张嘴可能也借不出来。
就我而言,最开始断贷的是银行的信用贷产品,工商银行融易借,然后招商银行的信用贷,然后就是网络平台贷款,美团,京东,360等,其实最后支付宝才降额关停我的借呗。
每个平台都是一样,你还进去以后才知道不能取出来使用了!我也气愤,骂娘,但是终究想办法,多努力,毕竟那钱本身就不属于我,就是我该还的钱,只不过人家嫌弃我,不让再用而已!
我也经历过短暂的被催收,从早到晚能给你打10几遍,才1-2天逾期而已,知道被催收的痛,就努力不要被催收!一切的因果皆因自己而起,不能把责任推给他人。
疫情当下,每个人都很难,网络借款平台利息高,但是没有人强迫我去用,我用了,我就接受了他给我带来的一切,也接受了可能产生的后果。
3月之前我公司还用着月息2%的借款呢,熟人借的,用了快一年,这月还掉了。我知道利息很高,但是我仍然感激他,因为在我最需要钱的时候,他愿意借给我,我想用便宜的,或者没有的利息的钱,不好意思,我没本事找到。
当我们现在抱怨的时候,你是否还记得当初拿到钱那一刻的想法?
非法从事证券场外配资达4389万 安徽铜陵6人分别获刑
4月29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案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吴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责令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翁某、陈某合伙以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从事场外配资业务,约定按照4:3:3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被告人朱某、林某受雇佣从事具体业务活动。吴某全面负责管理配资业务,具体分管分仓软件风险控制管理、联系金主和客户;翁某、陈某负责联系金主和客户;朱某、林某、丁某从事日常风控管理、软件运维、制作报表等工作。
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场外配资业务采用系统分仓模式,由吴某引入易管家软件进行风控,即客户向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林某的工商银行账户缴纳保证金,金主收到保证金后按照1:4至1:8不等的杠杆比例将相应配资资金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内,朱某、林某给客户分配分仓系统账户及密码,并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客户通过专用客户端使用该系统账户买卖股票,交易委托先发至分仓系统,分仓系统通过一个或多个真实的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下单入场交易。
为确保金主资金安全,朱某、林某通过软件后台实时监控,当客户股票交易亏损至其保证金的60%时系统自动预警,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若未及时追加导致继续亏损至其保证金的50%时,系统强制平仓。客户正常交易待配资行为结束后,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账户中的保证金、盈利等资金返还客户。该公司收取客户配资额1%至1.3%不等的月息,支付金主0.9%至1.1%不等的月息,从中赚取利息差。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吴某等人使用易管家软件通过11名金主向20余名客户场外配资达4389万元,获利2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翁某、陈某系主犯,依法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朱某、林某、丁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该案非法经营的方式、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并结合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确定该案的犯罪情节及量刑幅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高级法院裁判观点: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受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同时约定股权回购条款的,应认定当事人行为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法律特征,而是民间借贷。
本案中,张丽洁主张本案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陈孝伟、九鼎公司及陈刚则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九鼎公司、陈孝伟、陈刚与乔楠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乔楠购买陈刚持有的九鼎公司33%的股权,其中660万元支付至陈刚的账户,2640万元支付至九鼎公司的账户以缴足九鼎公司33%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金;九鼎公司及陈刚每月20日按乔楠出资金额3300万元的月息3%支付固定回报,乔楠不参与九鼎公司的一切利益收入分配且不承担债权债务,九鼎公司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陈孝伟和陈刚享有和承担;乔楠入股时间为一年,到期后由九鼎公司和陈刚回购全部股权,陈孝伟作为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陈刚与乔楠根据《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约定另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乔楠按照《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约定账户支付3300万元后,九鼎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虽然前述协议的名称为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但其内容反映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非是让乔楠成为九鼎公司真正的股东并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仅是通过让乔楠支付一定款项后享受每月固定回报,即各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借款关系以及以陈刚持有的九鼎公司33%的股权为借款提供让与担保。
该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本案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而非股权转让。
案例索引:张丽洁与陈孝伟重庆九鼎浙商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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