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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银行贷款案子(银行贷款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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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陆女士的老板找到她,说公司的最近效益不太好。为了救公司,老板让陆女士以个人名义贷款,然后再转借给老板,用于公司经营。陆女士信以为真,从银行贷款160多万元。但是,老板归还80多万元后就不再还款。陆女士无奈把老板告上法庭。

当时,老板对陆女士解释道,自己个人征信有问题无法获得贷款,希望陆女士能帮公司渡过难关。陆女士念及老板这些年来对大家的好,心一软,就同意了。

请问银行贷款案子(银行贷款纠纷案由)

陆女士称,这在公司不是头一回了,以前也发生过,老板让员工贷款帮公司还债,只是之前一次都是10万元左右,不像这回数额如此巨大。作为补偿,老板向自己承诺,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每月按时转到陆女士卡上,而且每隔3个月,老板额外转5万元给陆女士。

陆女士月薪6000元,按照老板的承诺,她每3个月能拿到5万元,扣掉自己3个月工资18000元,还能有32000元的额外收入。于是,陆女士开始从借呗、花呗等各大网络平台共计贷款了160多万元转给老板。

后来,老板自己的资金也有了困难,还了80多万元,就再还不上了。经过协商,陆女士和老板签了一份借条。拿到借条后,陆女士二话不说来到法院,起诉老板还钱。

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该怎么判呢?

本案的关键事实在于,陆女士从借呗、花呗等网络平台贷款160余万元,再转借给老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我国对金融系统实施严格管制,法律虽然承认民间借贷,但是,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必须为自有资金。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属于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对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不意味着老板无需偿还借款,只是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还款期限等不为法律所认可。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最后经过法院调解,老板归还了第一笔款项50万元,剩下的由双方另行协商。陆女士目前已经撤诉。

看来陆女士还是相信老板的,要不然也不会在钱没有还清的情况下,就主动撤诉了。

最后,有网友问,陆女士和老板的这种操作不构成犯罪吗?

我国刑法确实规定有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陆女士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每3个月能拿到5万元),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有转贷的事实。但是,陆女士并没有收取高利。

扣除陆女士的正常工资,按每3个月能拿到3.2万元计算,一年获利12.8万元,与本金160万元相比,年利率仅为8%,并未达到高利的标准。

因此,陆女士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案件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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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客户向银行贷款了一千万,他又抢劫了另一家银行的钱还了回去,请问法官,那还的这一千万算不算赃款,国家固体不会追回?

铜川检察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江苏无锡,一公司错将88万元货款转入他人账户后,赶紧联系对方退款,万万没想到,因为对方欠银行贷款,钱一转入,就被银行扣走了,男子先后请求对方和银行退款,但双方互相踢皮球,男子不服,将对方和银行双双告上法院。 (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先生开了一家设备公司,据叶先生透露,案发当日,财务人员在汇款时,因操作失误,将钱转至了“A公司”的账户。但公司此前虽然与A公司存在配件买卖关系,但在转账之前,双方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互相不负有债务关系。 发现错汇后,公司工作人员立即联系A公司要求返还该笔资金,但A公司表示,并不是他们不愿意偿还该笔钱款,而是该笔钱在汇款当日就被银行扣留了,所以,钱并不在他们手里,而是在银行手中。 随后,工作人员又联系到了银行,但银行答复称,A公司与该行有金融借款纠纷,该款已经被扣划用于偿还贷款,因此不予返还。 叶先生认为,A公司与银行的债权债务与自己无关,此举应为不当得利。索要未果后,叶先生一纸诉状将A公司、银行告上法院,请求归还不当得利882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损失。 【以案普法 】 1、这是一起民事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叶先生的诉求,银行并不认同,银行辩称: 第一,叶先生的话并不可信,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系错汇,有可能是叶先生故意为A公司争取资金的表现; 第二,即便错汇,货币为占有即所有,根据银行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银行有权在A公司贷款逾期后进行扣划,并无需通知A公司,故银行没有义务审查该笔款项来源。 而且,叶先生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错汇的责任在该公司自身,即便主张不当得利,也应系该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不当得利关系,银行非适格被告。 随后,银行提供了其与A公司的一份借贷合同, 显示A公司共向银行贷款3697万元。借贷合同第十条约定,如果A公司违约,银行有权从A公司的账户上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A公司。 后因A公司贷款逾期,并未履约,因此,银行才将A公司卡里的882000元扣划至不良对公贷款应付挂账户中。 而叶先生却有苦说不出,叶先生说,A公司与他们实际要付款的B公司的公司名称只差了一个字,才闹了这场乌龙。 为了证明自己,叶先生翻出了自己曾与A公司的所有账务往来,账面显示双方借贷关系相等;随后,叶先生又提供了自己与B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送货单、发票,证明其确实欠B公司的钱了。 2、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起案件中,叶先生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与A公司并无业务往来关系,并不代表叶先生就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了。根据“高度盖然性地原则”,可以认定确实是叶先生汇错了钱。理由如下: 首先,叶先生的公司与A公司、B公司均有过业务往来,A公司与B公司名字相似,存在错汇的可能; 其次,A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公司与叶先生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结清,无新的业务往来,结合A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强制执行情况,可知叶先生与A公司仍有业务往来的可能性较小; 另外,叶先生在转账付款882000元后,及时联系了银行告知错汇事宜,随后提起诉讼,说明其第一时间采取救济措施要求追回款项。 综上,可以认定案涉882000元系错汇。 3、谁来偿还叶先生的882000元?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判断银行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要看其划扣涉案款项是否具有合法根据。 首先,货币是具有高度流通性和可替代性的特珠种类物,其使用价值就在于交换,通常情形下采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以占有状态确定货币权利人。 当货币存放于银行账户,该账户的开立者即账户所有者视为该货币的所有者,但以特户、专户、封金等形式将货币资金特定化,向社会公示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处于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状态的除外。 一般存款账户不具有将货币这一种类物特定化之功能,存入此类账户的货币原持有人,伴随货币占有的转移而失去对应的货币所有权。 本案中,叶先生将案涉款项转账至A公司的账户,但A公司对于涉案资金进入其自身开立的账户时,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对涉案资金进行公示,以表明其特定化,涉案资金无法与其自有货币资金相区分,故应根据货币资金的占有状态认定涉案资金属性,即A公司对其账户下的涉案资金享有所有权。 其次,银行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扣划A公司账户内款项以清偿该公司部分逾期贷款的行为并无不当,A公司受损与银行贷款清偿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双方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 故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接下来,叶先生将需要继续与A公司要账。 #江苏##无锡#

♥缺德银行?哦就是的这样

傻瓜老五

现在才知道房贷是有多可怕,每月贷款3680,要还20年,光利息就得还80W,利息比本金还贵,还有那么多人买,有多少人代款买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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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快干了,要见底了

宝齋爱生活

一个银行职员自述现在的状况让他开始慌了!原本负责风控贷款审批,现在竟然成了他的副业,而现实的情况让人看了更加毛骨悚然! 虽然我不是银行系统的,但看完他的描述感觉挺真实的,而且我感觉明年会是更难的一年! 反正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我哪怕有点闲钱,也不会去乱消费,能省则省! 大件消费更不用想了,车房肯定不会换,先挺过这两年再说!我相信我这种想法肯定是大多打工人的心态!

开发商说给你还利息,等你和银行签了贷款合同后,开发商跑路了,楼房烂尾了,开发商不给你还利息,银行找开发商还是找你?